译: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兼容主义版本
“A Compatibilist Version of The Theory of Agent Causation”, Pacific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80 (1999) © 1999 University of Southern California and Blackwell Publishers Ltd.
作者:Ned Markosian
摘要:施动者因果理论总被描述为不兼容主义者的观点,但我认为这不对。本文目的,便在论证:恰恰与施动者因果理论者及其反对者一直认为的那样相反,施动者因果理论看上去最合理的版本,实际上正是其兼容主义版本。我描述了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传统版本,考虑了对它的一系列反对意见及相关观点。每个反对意见都带来相应的理论修正,而修正则为反对意见所推动。每次修正后,理论都会变得愈发兼容,直至最后,我们得到了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完全兼容版本,我取之为该理论看起来最可信的版本。
1.引言
自由与决定论的问题已困扰哲学家数千年,这话题至今仍争论激烈。对这问题,有种解决方案已大受关注,那便是施动者因果理论(the Theory of Agent Causation)。尽管有人支持该理论,但批评者或许更多。该理论的支持者和批评者总有一共识:施动者因果理论是个不兼容主义者(incompatibilist)的理论。即,该理论的信者与不信者都理所当然地觉得,在施动者因果理论看上去最可信的版本里,自由并不兼容于决定论。事实上,这假设根深蒂固,以至于争论双方皆未质疑过它。但这假设被证明为假——施动者因果理论看上去最可信的版本,其实是兼容主义者(compatibilist)的那个。
我将在文中论证这一点。首先,我要说明一些术语,这在讨论相关疑难时会有用。接着,我描述了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传统版本,并讨论一系列反对意见与相关观点。每个反对意见都带来相应的理论修正,而修正恰为反对意见所推动。每次修正后,理论都会变得愈发兼容,直至最后,我们得到了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完全兼容版本,我取之为该理论看起来最可信的版本。
有件事值得一开始便挑明,在文中,我不会为施动者因果理论辩护。相反,我将论证以下命题:若我们假设,有这样一个施动者因果关系,且它与自由和责任相关,那么我们就该认为,施动者因果理论最有指望的版本,便是其完全兼容版本。假如这命题正确,那它便是个令人讶异的真相,因为迄今为止,每个写过因果理论的理论家(赞成或反对)都相信与之相反的观点。
2.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传统版本
为了讨论我们的主题,我们得定下一些术语,以及对某些相关观点的描述。我们首先同意:某种意义上,行动必须是自由的,这样施动者才能对行动承担“道德责任”(morally responsible)[1]。我们备下“道德自由”(morally free)这个专业术语,来描述这种行为:它在道德责任所要求的意义上是自由的。[2][3]接着,我们便能把自由意志命题定义为,某些行为是道德自由的;把兼容主义定义为,自由意志命题兼容于决定论。然而,恰如我们即将所见,决定论有不同版本,有弱有强。因此,兼容主义亦有不同等级,而这取决于,决定论的哪个版本被认为兼容于自由意志命题。我主张,施动者因果理论应当被如此表述:它意味着,哪怕是最强版本决定论,自由意志命题亦能与之兼容。我们还是从对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传统描述开始吧。
考虑以下决定论命题。
普遍因果原则(The Principle of Universal Causation):每一事件之发生,皆由先前事件所致(Every event that occurs is caused by previous events)。
若普遍因果原则(PUC)成立,那么,你所做任何行为,皆可追至你存在以前[4]。依此情形,恐怕难以想象你要为你的任何行为负责,因为你显然不能对你存在之前就发生的事负责。倘使真有什么事,导致你今天做了什么行为,你还是很难对那些行为负责。与此同时,简单否认普遍的因果原则,是否能让我们以任何合理的方式指出,有时,你要对你的行为负责呢?这并不清楚。因为,很难去想你怎么对一个自发出现——亦即,毫无原因(cause)——的行为负责;相似地,你也难以明白,你怎么对一个由你内在某个自发事件(spontaneous event)引起的行为负责,因为,同样很难理解,人怎能对任一自发事件负责。[5]
根据施动者因果理论,解决这一困难的方法便是:要让你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你不得不成为你自己行为的原因(the cause of your own action)。因此,施动者因果理论是基于一个很重要的——也是有争议的——假设,即,事件并非能致使事件的唯一实体(events are not the only entities that can cause events)。根据施动者因果理论,施动者——譬如你我——有时也会引发事件。下面举个例子,来讲施动者因果关系该如何运作。[6]

我们认为,于此例,脑内事件并非由任何先前事件所致,而是由其它东西所致,即施动者。施动者只在某种程度上致使了脑内事件的发生,而后,大脑事件致使施动者的手动起来,继而致使他所握手杖动起来,以此类推。更进一步,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的行为才是道德自由的。因为于此情形,我们是我们行为的原因,而无任一旁物致使那些行为。
以下便是种传统版本的因果理论,它已由亚里士多德(Aristotle)、苏亚雷斯(Francisco Suárez)、里德(Thomas Reid)、C. A. 坎贝尔(Charles Arthur Campbell)与齐硕姆(Roderick M. Chisholm)诸哲论及。[7]
TAC1:A是道德自由的,当且仅当
(i)A由A的施动者所致,
且(ii)A并非由A的施动者以外事件所致。
(A is morally free iff (i) A is caused by A’s agent, and (ii) A is not caused by events outside of A’s agent)
TAC1所得结论为:我们例子中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我觉得这结论看上去很合理。若施动者致使了他的行为,并且施动者之外任何事件都没致使其行为,那么,我们当然很自然地认为,施动者对他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因此,行为在道德责任要求的意义上是自由的。
如上所述,施动者因果理论建立在一个争议假设上,即,施动者可以致使事件。许多人认为这假设不对,有些人甚至觉得它不可理解。在本文中,我不会讨论这一关键假设是否正确,甚或可理解与否。相反,为论文目的起见,我将假设,该假设是可理解的(intelligible),且实际上是对的。我的兴味便在于,瞧瞧有什么最好办法,来发展基于该假设的理论。[8]
关于通常怎么理解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还有句话要讲。跟我探讨过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的不少哲学家,起先都假定,这一观念以“人的非物质主义概念”(nonmaterialistic conception of people)为前提。亦即,跟我聊过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的不少哲学家,起先都觉着,要想赞同某版本的施动者因果理论,需相信,每人皆有非身体(non-physical)的构成——笛卡尔式的心灵(mind),或灵魂(soul)。我不觉得这是对的。我承认,认为施动者可以致使事件,一开始多少有些奇怪(特别是对那些,对事件因果关系(event causation)概念想了很多,但对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想得很少(或,压根没想过)的哲学家来说)。但我不明白,假定人有心灵或灵魂,怎能令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更易理解。依我之见,假若身怀非身体构成的人,可在他或她的内心里致使事件,那么,完全物理意义上(entirely physical)的人,亦能做同样的事。因此,在本文中,尽管我假设施动者因果关系的概念可理解,但我并不假设,它以人的非物质主义概念为前提。就我所知,施动者因果理论符合唯物主义(materialism)。
现在返观TAC1。该理论应如何解决自由和决定论的传统问题,上文想必业已理清。依照TAC1,若普遍因果原则是错的,特别是,如果你的某些行为并非由先前事件所致,而是由你自己所致,那么,这些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很明显了,TAC1是个不兼容主义的观点,因为TAC1要求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然而,我觉得可证,施动者因果理论不应致使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
首先,我想主张:人有可能对事件承担道德责任,哪怕该事件是由其他原因所致。以下例子,便旨在说明这一点。
例1:在博览会,Haley坐在dunking machine(译注:一种娱乐设施,一人坐于其上,旁人击靶,若中,则坐者哐啷落入水中)座上,而Kyra则向靶子击球。与此同时,独立地,Manon也朝靶子击球。两球同时击中靶心,致使Haley掉进水里。
看上去,在例1,Kyra要为Haley落水承担道德责任。但是,与Kyra无关的另一事件——即Manon击球命中靶心——亦致使Haley落水。换而言之,这是个我们叫“双重因果”(double causation)的例子,即,两个独立事件中的任意一个,致使第三个事件发生。我认为这例子表明,一般而言,双重因果并非道德责任之障碍。亦即,这例子表明,你可以对一事承担道德责任,哪怕并非是你致使该事发生。这便是例1中Kyra(还有Manon)的情形。
既有如此结论,现在,我们来考虑另一例子。
例2:Tim在琢磨,要不要枪击总统。随后,他决定要,而这在他的大脑中致使事件,向他的手发信号,令手扣动扳机——他真这么干了。然而与此同时,完全独立地,Tim大脑里一个流氓神经元(rogue neuron)意外地、不确定地生效了,从而也致使了Tim的脑内事件,向他的手发信号,叫它扣动扳机。

依我看,若施动者因果理论不错,那么,Tim便应为他在此例中的行为(e2和e3)承担道德责任,即便流氓神经元的生效亦致使了那些行为。当然,假设某版本的施动者因果理论是对的,如果Tim的行为并非由他自己所致,那么,他便无需为其承担道德责任。但是,他的的确确致使了他的行为发生,因此,他为他的行动承担道德责任。
对于觉得此例太牵强的人,下面这个例子会更平常,应该足以说明一样的观点。
例3:Imran挺有礼貌,会讲“请”“谢谢您”,并且他总能恰当回应别人的礼貌请求。一天吃晚饭,Yasmine对他说:“请把盐给我吧。”她这话对Imran有所作用(has an effect),结果,他便实操了施动者因果关系的效力,致使自己把盐递给了她。

于此例,Imran的行为由Imran所致。但显然,他递盐之举,亦由Yasmine的要求(间接)所致。因为,对事件因果任一合理的解释,都会证实(只要我们以自然的方式来讲这故事),正是Yasmine的言语致使了Imran的行为。仅举一例,若对事件因果的反事实分析(counterfactual analysis)正确,那么,Yasmine的言语致使了Imran的行为,此事件为真。因为,两事件之间有一种正确的反事实依赖(counterfactual dependence)——如果Yasmine没问,Imran便不会递来盐。[9]这应该蛮清楚的:任何合理的、非休谟式(non-Humean)的事件因果关系解释,也会有同样结论。只是,一旦你审视情境,便很难回避这样一个事实:于此例,Yasmine的言语有种种影响,包括Imran递盐。因此,我们是不是该说,Imran对其行为不承担道德责任,因为那是Yasmine的要求所致的?我才不这么想。在我看来,实际上,若因果关系理论是对的,那么,我们应当说Imran对他此例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
在例2和例3中,Tim和Imran对他们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他们的行为因而是道德自由的。由此,例2和例3表明,因果关系理论不应被描述为:该理论排除了道德自由行为由其施动者以外某事件所致之可能(即,除却由施动者所致以外)。但是,TAC1排除了这种可能,因此,TAC1诚需修缮。结论便是:施动者因果理论不应使得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
3.施动者因果理论的较新版本
以下决定论命题,要比普遍因果原则更强。
事件决定论(Event Determinism):每一事件之发生,皆因先前事件而实际必然(Every event that occurs is made physically necessary by previous events)。
很自然就会想到:如果你所做行为,因由外在于你的事件而实际必然(而非,仅仅由外在于你的事件所致),那么,你便不能对其承担道德责任。因为,假若你的行为因由外在于你的事件而实际必然,那么,在某种意义上,你的行为便完全不受你控制。以下便是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一个新版本,它包含了这一直观的想法。(该版本的因果关系理论,与泰勒(Taylor)、范·因瓦根(van Inwagen)、克拉克(Clarke)和奥康纳(O’Connor)晚近所论理论版本相似。)[10]
TAC2:A是道德自由的,当且仅当
(i)A由A的施动者所致,
且(ii)A并非因由A的施动者之外事件而实际必然。
(A is morally free iff (i) A is caused by A’s agent, and (ii) A is not made physically necessary by events outside of A’s agent.)
因为,一个事件可由先前事件所致,而同时不必因先前事件而实际必然,依照TAC2,自由意志命题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因为有可能,每个事件都由先前事件所致,但有些事件——特别是,我们所做的一些行为——并非因由任一先前事件而实际必然;根据TAC2的说法,也有可能,一些相同行为由其施动者所致,他们因而是道德自由的。
尽管TAC2要求自由意志命题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它也要求,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事件决定论。因为,假若事件决定论为真,那么,没有行为能满足TAC2的第二个条件;这意味着,若事件决定论为真,那么根据TAC2,没有行为是道德自由的。
但我认为,施动者因果理论不该要求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事件决定论。为知所以然,请看以下例子。[11]
例4:Franny和Zoe是对犯罪同伙。Franny担心Zoe会在最后一刻放弃他们的暗杀计划,便在其脑内放了一个脑控装置。若Zoe决定退出,装置便会起效,令Zoe扣下扳机。到了最后一刻,Zoe选择继续犯罪,这致使她自己去扣了扳机,如此,大脑控制装置便不起效了。
请留意,于例4,Franny的行为(将脑控装置设于Zoe头)使Zoe扣扳机之举成为实际必然。但依我看,Zoe对她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确实,假如她没致使自己扣扳机,那么脑控装置便会启动,迫使她开枪,她便不应为此负责。但事实会证明,的的确确是她自己扣动了扳机,她因此负有道德责任。这意味着,她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
例4表明,施动者因果理论不该被这样描述:该理论排除了道德自由行为因其施动者以外事件而实际必然之可能。但是,TAC2排除了这种可能,因此,TAC2诚需修缮。结果是,施动者因果理论不应导致自由意志命题与事件决定论不兼容。
4. 施动者因果理论的更兼容版本
以下,便是我以为决定论的最强版本:
未来决定论(Future Determinism):任何时刻,仅有一实际可能未来(There is at any instant just one physically possible future)。
按照未来决定论,在任一特定时间,自然规律和当时事物的发展方式,只会给事物发展留下一种可能。因此,未来决定论甚至不似事件决定论那般,在施动者因果关系在场与否(presence or absence)的问题上留有灵活余地。若未来决定论为真,如果你将致使自己在明天做某行为,那么,早在百万年前,你便在打算要致使自己做那个行为。
你兴许会觉得,施动者因果理论应该要求,自由意志命题至少不兼容于未来决定论。因为,你或许以为:假如某人不仅让“你将做某些行为”成为实际必然,而且,使“你会致使自己去做那些行为”实际必然,那么,你便不应为那些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毕竟,这情况和上述例4终有不同。在例4中,Franny可没强迫Zoe致使自己去扣扳机。Franny只不过强迫了Zoe扣扳机。即,Franny已安妥一切,不管怎样,Zoe都将扣动扳机。但Franny仍然给Zoe留下了不“自愿”(voluntarily)为之的选项——Franny给Zoe留下了置身事外的选项,这牵涉到施动者因果关系。这意味着:依照施动者因果理论背后的基础直觉(fundamental intuition),Franny给Zoe留下了置身事外的选项,如此一来,她(译注:指Zoe)便可对自己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简而言之,Franny没强迫Zoe为其错误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当然,你多半会想,不可能有这种事,别人强迫你去做道德上错误的行为,而你竟要对此承担道德责任。
有了这些考虑,加之前述例4所论,以下版本的施动者因果理论显得尤为可信。
TAC3:A是道德自由的,当且仅当
(i)A由A的施动者所致,
且(ii)在A发生以前任一时间,“A的施动者将致使A”并非实际必然。
(A is morally free iff (i) A is caused by A’s agent, and (ii) it is not physically necessary at any time before the time of A that A’s agent will cause A.)
TAC3要求自由意志命题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和事件决定论,但不兼容于未来决定论。然而,TAC3还有个问题。为探究此问,请思考下例。
例5:Mookie长大了,他一系列行为塑造了自己的个性。这是对施动者因果关系的实操,每一行为皆由Mookie自身所致,没有哪个行为是因由Mookie以外事件才实际必然。正由他自己的施动者—所致之行动(agent-caused actions),Mookie才变得品德优秀,以至于这变成了实际必然:他总致使自己去做对的事。一天,路人找Mookie问路。她的询问,让Mookie致使自己去做对的事情、去帮她的忙,让这事儿成了实际必然,而他也办到了。
我认为,Mookie此例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确实,他的好脾气,让凡经请求,都致使自身来助这事儿成了实际必然。但要是就为了这个,就说他的行为道德上不正确,那可太奇怪了。尤其因为,他能有如此善良的特质,是由Mookie自身所致。(要是说,Mookie的行为并非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仅仅是因为他的好特质是实际必然的,继而他会致使自己做那些行为——那实际上,那些行为就是在惩罚Mookie,因为他致使自己有这么好的特质。)因此,例5中,Mookie的行为在道德上是正确的。若那是道德上正确的行为,那么,他便对自己行为承担道德责任。由此,他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
例5表明,施动者因果理论不该被这样描述:该理论排除了施动者将致使自身去做道德自由行为之前,便实际必然做此事之可能。但是,TAC3排除了这种可能,因此,TAC3诚需修缮。
5. 施动者因果理论更兼容的版本
很自然就会想到,尽管TAC3犯了错,排除了像Mookie这样例子里人承担道德责任的可能,然而,它仍处于正确轨道上,因为,它排除了一个人因其人格,而使他或她为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使这事儿实际必然的可能。而在那种(译注:被排除的)情况下,施动者以外的力量,是让施动者具备相关人格的原因。因此,很自然就会觉得,修缮TAC3的最佳方法,便是照以下路线进行。(以“S(A)”为“A的施动者”缩写。)
TAC4:A是道德自由的,当且仅当
(i)A由S(A)所致;
且(ii)
要么(a),在A的各情况下,对于他/她致使A,S(A)的人格并非实际必然;
要么(b),若在A的各情况下,对于他/她致使A,S(A)的人格是实际必然,则,恰是S(A)致使S(A)拥有这样的人格,并且,S(A)以外没有事件,让他/她如此行事成为实际必然。
(A is morally free iff both (i) A is caused by S(A); and (ii) either (a) the personality of S(A) is not such that it is physically necessary that he or she will cause A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A, or (b) if the personality of S(A) is such that it is physically necessary that he or she will cause A in the circumstances of A, then S(A) caused S(A) to have such a personality, and no events outside of S(A) made is physically necessary that he or she would do so.)
照此见解,例5中,Mookie的行为可被算作道德自由的,因为它满足了条件(ii)(满足该条件第二个分项),也满足了条件(i)。但在我看来,即便TAC4亦有问题。欲解此问,请看下例。
例6:长大后,Zane像极了Mookie。他做一系列行为,全是他自己致使的,而非因由Zane以外的事情而变为实际必然,这塑造了他自己的人格(personality)。但在Zane此例,他没致使自己去有(译注:Mookie那种)人格,让“总做对的事”变得实际必然。恰恰相反,他致使自己有了另一种人格,而这让他尽量、却非完全地“总做对的事”变成了实际必然。在人生这一时期,Zane放弃致使自己做对的事的可能,仅有十亿分之一。最后,Zane上了大学,而在这儿,他有了一位天赋高超、奋发踔厉的老师。她教得很好,以至于他的人格都变了。他的人格变化其实非常小,而这仅仅因为Zane是个好学生,是个头脑开放的人。由于他的人格稍稍变化,离开大学后,致使自己“总做对的事”,这事儿对Zane来说已变为实际必然。毕业后不久,一天,Zane撞见一栋教学楼起火。随后,他致使自己冲了进去,救出几百个孩子。
例6中,Zane的行为算是道德自由吗?我瞧不出有何不可。的确,确是那位善激励人心的教授的教诲,最终使其实际必然——而不仅仅是实际上非常、非常有可能——即,他致使自己冲进大楼去救孩子。但是,明明在遇明师以前,Zane便已有了令人讶异的正直人格,仅有十亿分之一的可能,他不会去做那英雄之举。想想看,Zane上大学前是什么样,很显然,尽管他老师很会激励人心,很了不起,但并没有明显地改变Zane。当然,若说她对Zane的改变太少了,因此,她让他不再为自己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谁敢信。尤其因为,Zane的头脑如此开放,如此善学,才有可能让他老师从一开始就改变他。
以下是另一条路子,可见大致相同的观点。假设Zane有个同学,Maria,她几乎和Zane一模一样,但并没有Zane那么头脑开放,不是个好学生,所以教授没法以任一(译注:和对Zane那样的)有关的方式改变Maria。假定Maria同Zane一样,最后都冲进了着火的校舍,救出几百个孩子。然而,于Maria例,她致使自身冲入大楼救孩子的可能,要低于实际必然。因此,TAC4便得出一个关于Zane和Maria的古怪结论。照此说,Zane无需为他的英雄行径负有道德责任(依照此说,这是因为他的行为并非道德自由),而Maria则需对她的行为负有道德责任(依照此说,这是因为她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从这个角度看,Maria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而Zane的,只不过是在道德上中立(morally neutral)罢了。这结论显然不对。毕竟,就算两人有什么道德上的差异,那也该是Zane而非Maria享有更高的道德地位(moral status)——因为,Zane常常比Maria更会致使自己做对的事,还是个更好的学生,头脑更开放。
以上思路,引出了反对不兼容主义的一般的论点。假定其为真,那么可推测,除了单纯没有实际必然之外,还有一些与道德自由有关的因素。(例如,施动者因果理论的支持者会说,与道德自由有关的另一主要因素是:有关行动,是否由其施动者所致)。再假设一些例子:有一些概率切点(probabilistic cutoff),有了这些相关因素,再加上低于该切点的“物理概率”(physical probability)程度,会使例子涉及道德自由;而有了相关因素,再加上达至或超过该切点的物理概率程度,会使例子不涉及道德自由。(也许,切点会是1,是0.7,或是0.5,或物理概率其它程度)。但请再想想两个例子:除了所涉物理概率程度外,它俩在所有方面(包括具有与道德自由相关的其它因素)都相同。其中一个,低于切点,但任意逼近切点;而另一个,则正好处于切点上。按照不兼容主义版本的质疑,一例(译注:指前者,下同)将涉及道德自由,而另一例则不会。但是,它们会任意逼近于完全相同。例如,若该切点为实际必然(即,物理概率程度=1),那么,在一例中,施动者去做相关行动,将是实际必然的;而于另一例,她做相关行动,将并非实际必然,但它有可能达到0.9999……的程度,达至任意高。鉴于二例如此相似,真的很难说一例会涉及道德自由,而另一例怎竟不会。
一位不兼容主义者,兴许会如此回应这一连续统论证:否认在道德自由行为和道德不自由行为之间,有任一急拐切点(sharp cutoff)。恰恰相反,不兼容主义者多半要讲,道德自由是有程度的,连续统论证所述二例区别在于,一例完全不涉道德自由,而另一例则只涉及很小程度的道德自由。但是,道德自由有不同程度,该命题是有争议的。若事实证明,这是不兼容主义者对该论证的最好回应,那么,该论证至少表明,不兼容主义者应当致力于有争议的那些事,即,道德自由有无程度。
此外,自由程度回应,还会带出一棘手难题,即,何为最高程度的道德自由。当物理概率的相关程度恰为0.5时,施动者的道德自由程度便最高吗?这似乎可任意取值。抑或,当物理概率相关程度逼近0时,施动者的道德自由便达至了最高程度?但要想达至道德自由最高程度,你便非得做些实际上违反自然规律的事;无疑,这要求太多了。
用道德自由程度来回应上述连续统论证,以此来抗衡不兼容主义,这办法还有个问题:它似乎意味着,道德责任亦有程度可言。譬如,可以推想,其行动的道德自由为0.5程度的施动者,便会对其行动承担0.5程度的道德责任;换一个施动者,其行动的道德自由为0.1程度,便只对其行动承担0.1程度的道德责任。当然,这样谈论道德责任,太奇怪了。
不兼容主义者对连续统论证的另一种回应,可能是这样:在有无与道德责任相关其它因素这回事上,两个例子差不多,却在物理概率程度上有所不同——这是不可能的。但这种回应看上去太刻意了,难以置信。如此回应连续统论证的不兼容主义者,去处理任一事件,都会再扑到一些外加的、有争议的东西上。
6. 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兼容主义版本
考虑上例及反对不兼容主义的连续统论证,可见,看上去施动者因果理论最合理的版本是:除了行为由其施动者所致这一条件外,无需任一其它条件,让行为得以是道德自由的。换而言之,我们该简单去掉施动者因果理论之前所有版本的第二个条件,而非拿什么东西取代它们。我们的新版施动者因果理论长这样。
兼容主义版本的施动者因果理论(COMTAC):A是道德自由的,当且仅当A由A的施动者所致(A is morally free iff A is caused by A’s agent.)
COMTAC包含了施动者因果理论传统诸版本其背后的基础观点——一个行为,仅当它由其施动者所致时,才是道德自由的。但因为COMTAC没给行为的道德自由规定其它条件,它避免了对施动者因果理论前几个版本的质疑。因此,COMTAC在例2、3、4和5中皆得正果。依照COMTAC之说,Tim、Imran、Zoe、Mookie和Zane的行为都是道德自由的,我觉得,这些结论与我们对这些例子的直觉相一致。
相较老版本,COMTAC的第二个优势想必显而易见:COMTAC很整洁。依照其说,在决定一个行为是否道德自由之时,只需操心一个条件。若行为由施动者所致,那么行为便是道德自由的,要么就不是。没什么比这儿更简单了。
7. 对COMTAC的一些反对意见
在本文开头,我提出关于自由和责任的两种直觉,以促发TAC1和TAC2,此乃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传统版本。其一直觉为,你不能对一个自发行为负责,因为你与该行为的原因毫无关系。应该蛮明显地,这种直觉支持COMTAC背后的主要观点。按照直觉,你不能对没有原因的(has no cause)行为承担道德责任,COMTAC——恰如其它所有版本的施动者因果理论——也暗示你,你不能对一个行为承担道德责任,除非你是该行为的原因。但是,另一种直觉提出,施动者因果理论传统版本包含了如下观点:若行为有你之外的原因,你便不能对它承担道德责任,因为于此情形,在某种意义上,你的行为超出了你的掌控,因此并不由你说了算。这一直觉,似乎与施动者因果理论任一完全兼容版本相悖,例如COMTAC。因此,有人多半会反对说,首先促发施动者因果理论的一大直觉,正是个破坏COMTAC的不兼容主义直觉。
要回应这一异议,我想说,在“若行为有你之外的原因,你便不能对它承担道德责任”这一观点背后,实际上,并非完全不兼容主义的直觉。让我解释一下。
你不能对外部事件所致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似乎为真。但我得说,我们常常忘记了双重因果的可能性。我们忘记了,由外界事件所致的行为,亦可由你自己所致。当我们听说一行为由你外部某事件所致时,我们会自动想到,除了外在于你的原因外,这行为并非由你所致。如此行为,确乎超出了你的掌握,而且很难看出你如何对其承担道德责任。但是,这种直觉——你不能对非你致使之行为承担道德责任——当然与COMTAC一致。事实上,这正是COMTAC背后的要点。
要是你仍然倾向于认为,上述直觉是不兼容主义的直觉,那就再想想例3。在此例中,Yasmine请Imran给盐,致使Imran真给了盐;但是,Imran他自己也实操了施动者因果关系,也致使他将盐递了过去。照我说,一旦我们弄明白是Imran他自身致使了自己的行为,我们便能令人信服地指出,Imran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即便它在施动者外另有一原因。当然,若Imran的行动由Yasmine的请求所致,而非同时由Imran自身所致,那事情可就不同了。但这事儿就没那样,而是这样——Imran的行为至少有两因,其一便是Imran他自身——这与行为之为道德自由,是一致的。
我主张结论便是:实际上,施动者因果理论并非建立于真正的不兼容主义直觉之上。正好相反,它基于一种直觉——你不能对这样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行为由外在于你的东西所致,却非由你所致——这直觉,乍看起来可能很不兼容主义,然经察验,事实证明这是种兼容主义的直觉,它支持COMTAC背后的要点。
另一个对COMTAC可能提的异议,涉及以下例子。
例7:Roy被持枪抢劫。他把手伸进口袋,不甘地把钱包递了出去。该行为由他自身所致,是对施动者因果关系其效力的实操。
依COMTAC,Roy此例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因为它由它的施动者所致。(如前所述,有理由指出,Roy的行为亦由枪手的行为所致。然据COMTAC,这跟行为是否道德自由的问题无关。)但有好多人,包括众多兼容主义者都觉得实际上,,如此行为并非道德自由。我们很难因为Roy交了钱包就责怪他,也不能说,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因为,若他不按枪手说的做,他便会面临遭射杀的威胁。A. J.艾耶尔(A. J. Ayer)是个例子,他是持这一观点的兼容主义者。艾耶尔说:
因此或许会有人反对,COMTAC对例7的结论有误,在涉及强制力(coercion)的类似例子中亦然。
要答复这些异议,我认为,Roy的行为实际上是道德自由的。毕竟,说Roy在这事上做得对,再自然不过了。如果他拒绝交出钱包,并因其顽固而遭射杀,我们可以合理地说他做得不对。[13]的确,他遭威胁说,做另一行为的后果会很坏哦,所以,在其行为发生时,他并不能摆脱强制力而获自由。但是,不受强制力的自由与道德自由是两码事。[14]若Roy此例做了对的事,那么他便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若他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那么他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所以,在此例中,我认为COMTAC会有完全正确的结论。
事实上我觉得,像艾耶尔这样的哲学家都否认上述行为是道德自由的,这错犯得挺大,原因如上一段所述。是什么误导这些哲学家犯错的呢,我倒是有个诊断。我这么猜,那些觉得被强制行为是非道德自由的哲学家何以如此呢,是因为,他们既不愿指责施动者在强制力下所做的行为,也不愿说,在强制力下所做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这些哲学家不愿为之,无可厚非。但是,假若这便是带跑有关哲学家的原因,让其提出被强制行为是非道德自由的,那么,这些哲学家一定忽略了以下可能性:即,在强制力下有所行为的施动者,或许是无可指摘的,相关行为可能并非形式错误(formally wrong)的,原因很简单,这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15]如我所说,这正是Roy例中情形。我觉得结论便是,任一关于道德自由的合理解释皆须允许,像Roy这样的被强制行为,实际上是道德自由的。
以下是对COMTAC可能提出的第三个反对意见。人们也许会觉得,COMTAC在以下例子中会得到错误结论。
例8:Kid Patriot(译注:这里作人名处理,但意译更好)是个特认真、特爱国的特工,他就想保护好总统。一天晚上,火星人绑架了Kid,干扰他的大脑,让Kid致使自己射杀总统这事儿成为实际必然。随后,他们将其送回地球,而他便致使自己去射杀总统。
很自然就会想到,例8里,Kid对他射杀总统的行为不承担道德责任——反之,是火星人——因此,他的行为是非道德自由的。然据COMTAC,例8中,Kid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因此也许可以说,例8驳斥了COMTAC。
我对该异议的回应是:接受COMTAC有关后果。Kid射击总统的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并且(假定,没其它减轻处罚的情节),Kid对他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这可能是一个咬咬牙就能接受(biting the bullet)的例子,但我不觉得这例子实在无法接受(swallowing the cannon)。原因如下。
假想一个连环杀手例子,他要犯罪,是因了在童年曾遭虐待。假定,正是杀手童年时那些不受他控制的事,驱逼他改换方今面目,所以,现在他致使自己去杀人。在我看来,即便真是这样,连环杀手仍旧是个坏人,他所为在道德上是错的。要是我们知晓,是施虐者叫他成了现在的模样,也许我们便不会那么责怪连环杀手。但是,这不意味着,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没错。当然,若他的行为在道德上是错的,那么,它们是道德自由的。
我想,Kid Patriot亦是如此吧。是火星人叫他成了坏人,他们那样做是不对的,他们不该那样做,但他们还是这么干了。这里必须注意,为了保证Kid会致使他自己的行为,火星人不得不改变Kid,如同施虐者不得不在连环杀手致使他自己杀人之前就改变连环杀手一样。仅仅在Kid脑中致使事件,进而致使射杀总统,大概不够(也许是这样,在Kid脑中植入异物,在对的时间刺激特定神经元)。为强迫Kid致使他自己向总统开枪,火星人非得改变他的人性(nature)不可,如此,他才会做出相关行动。猜想他们是通过改变他脑内事物来办到的。但关键是,他们非得以不同于强迫他举起手的方式来改变他。
因此,即便Kid曾是好人,如今都不再是事实了,火星人改变了他。现如今,Kid是个做了坏事的坏人了。确实,他变成坏人不是他自己的错,但TAC4的上述问题以及连续统论证都表明,我们不该强求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即,行为的施动者要对他自己的性格负责,如果这性格让“他致使自己去做那行为”是种实际必然的话。以下另举一例,事理犹同。
例9:一位全新的人,Leila,在一天早上骤然出现。她有好品德,而这使她在某些情况下做某些好事变得实际必然。有情况了,果不其然,Leila又做了件好事。
依我看,Leila此例行为值得表扬,而且她的行为在道德上是对的。所以我觉得,Leila的行为应被视为是道德自由的。但当然,Leila无需对她的性格负责,(译注:尽管)性格使“她做相关行为”是种实际必然。[16]
返观Kid Patriot例,请注意,即便我们说Kid对射杀总统负有道德责任,对Kid成为坏人的任一指责仍皆可免去,而这,也许至少部分满足了Kid不应在例8中受指责的直觉。Kid成了坏人,却不该因此受指责,这一事实大概也会启发我们去想,Kid究竟该为他的罪行受何惩罚呢。相较于他真让自己沦为坏人,或许,我们更倾向于尝试叫他改过自新,而且我们可能会觉得,相较于让他对成为坏人这事儿负责,他更该有改过自新的机会。但这里有条底线,鉴于施动者因果理论兼容主义版本的所有问题,对于施动者因果理论的支持者来说,似乎,最好选择便是支持COMTAC,并咬咬牙接受Kid Patriot那样的例子。[17]
8. 为何施动者因果理论总被指为不兼容主义理论?
除非上述论证中有重大缺陷,否则,相对容易证明,看上去最可信的施动者因果理论版本,正是其完全兼容版本。由此,读者多半会讶异——如果没觉得这事不正常的话——迄今,这一理论总被指为不兼容主义理论。我同意,这现象确实很奇怪,但我恐怕对此有个完美的解释。
我想到的解释,与支持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各种人的偶然纪实有关。我猜,发生了这些事。在他们支持施动者因果理论之前,这些人首先被熟稔的论点说服,即,不兼容主义为真。随后,他们担心,该怎么调和道德责任与不确定性之间的矛盾。若我们想说,施动者对行为负有道德责任,并且我们顾及不兼容主义的考虑,那么,仅仅说行为是无因的(uncaused)(或者,并非实际必然,或其它),似乎帮不了太多忙。若没有事物——没有她,亦无任一其它事物——致使该行为,施动者该如何对其行为负责?最后,这些人敲定,为了让施动者对行为承担道德责任,施动者必须是自己行为的原因。
换句话说,我怀疑这些人首先是不兼容主义者,随后,他们的不兼容主义驱使其走向施动者因果理论。一旦他们支持施动者因果理论,便忽视了,该理论最可置信的正是其兼容主义版本。[18]
9. 结论
例2、3和4表明,施动者因果理论传统版本站不住脚。它们还表明,施动者因果理论不该让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普遍因果原则,或事件决定论。例5和6则表明,施动者因果理论不同版本皆可推出,自由意志命题不兼容于未来决定论,后者作为决定论的最强版本,亦无法立足。除此之外,上文第5节所论连续统论证,为该主张增添了独立支持。如果我对例7、8和9的解释恰当,COMTAC,即上述施动者因果理论完全兼容版本,成功避免了施动者因果理论传统版本所面临的问题,同时,允许其支持者对反对意见给出合理答复。我的结论是,COMTAC是施动者因果理论的最佳版本,并且,与人们过去想的恰恰相反,施动者因果理论看上去最可信的版本是兼容主义理论,而非不兼容主义理论。[19]
西华盛顿大学哲学系
[1] 一些我认为是行动(actions)的例子:Saleem正于t1时开门,Lina在t2时正往信件上签字,而Till则正在t3时将球扔出。
[2] 要想讨论何为道德自由的施动者,简单讲:当施动者做道德自由的行为时,他或她便是道德上自由的。
[3] 请注意,上述“道德自由”定义,并不意味着行为的道德自由与其施动者的行为能力之间有什么联系。亦即,上述对“道德自由”的定义,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也就是道德责任和道德自由是否需要另行它事(to do otherwise)的能力。正因于此,我所理解的“自由”,或许与其它通俗意义上的“自由”大有不同。
请留神,在上述定义中,施动者对行为负有道德责任,意味着行为是道德自由的;但行为是道德自由的,却并不意味着施动者对行为负有道德责任。换而言之,该定义令“行为负有道德自由”是“施动者负有道德责任”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意味着,“行为负有道德自由”是否是“施动者负有道德责任”的充分条件。也许,(认定)道德责任尚需其它条件。举个例子,一头狮子或一位孩子的行为可能是道德自由的,即便二者在道德上不负责任,因为他们并非理性、深思的施动者,不懂得道德概念,譬如对与错。在本文中我都不会说明,在“行为负有道德自由”的这一前提下,必须得加上什么,才能得到“施动者对其行为负有道德责任”的充要条件。
[4] 该主张仍需证明。一方面,它需要假设,你并非一直存在(但考虑到本文的预期读者,这个假设还蛮合理的)。另一方面,该主张尚需第二个假设,即,它涉及无穷事件序列(infinite series of events)的可能性,例如:(i)该序列有末项,但没有首项;(ii)在某一特定时间t,序列中更早的事件,会逼近、但永远不会达到t。(该序列可以是这样的:序列中每一事件(除了末项),其时长都为其后续事件的二分之一,因此,在序列里往后看,我们发现事件愈来愈短,愈发逼近某一特定时间,但永远不会到达那个时间。)我们把如此序列事件,称为“芝诺序列”(Zenonian series)。普遍因果原则表示,你所做任何行为,皆有甚或你存在以前便有的原因,而其前提便是:不存在这样的芝诺序列,在该序列中,所有牵涉你的事件,都只发生在你的这一生中。
我不知道该假设是否正确。但是,在下文里,不会有什么重要的东西非得基于该假设:即,不存在这样的芝诺序列;或认为,普遍因果关系原则意味着,你的任何行动都有你存在之前的原因。
[5] 在这里,我仅仅指示出相关主张的论证方向。关于这些问题主要论点的详细讨论,see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6] 这个例子,来自Chisholm所讨论的亚里士多德。See Aristotle’s Physics, Book VIII, Chapter 5, and Roderick Chisholm,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7] See Aristotle’s Eudemian Ethics, Book II, Chapter 6 and his Nicomachean Ethics, Book III, Chapters 1–5; Suarez, Disputationes Metaphysicae, Disputation XVIII, Section 10; Reid, Essays on the Active Powers of Man, Essay IV, Chapter 4; Campbell, “Is ‘Free Will’ a Pseudo-Problem?”; Chisholm,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and Person and Object, Chapter 2.
[8] See Chisholm,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and Reid, Essays on the Active Powers of Man, Essay IV, Chapter 4,以此回应“施动者因果关系概念不可理解”这一指控。我个人倾向于,这一概念是可理解的,并以Chisholm和Reid的方式回应不可理解指控。
[9] 要呈现对于事件因果关系的反事实分析,see Lewis, “Causation”.
[10] See Taylor, “Determinism and the Theory of Agency”, Action and Purpose, and Metaphysics; van Inwagen, An Essay on Free Will; Clarke, “Toward a Credible Agent-Causation Account of Free Will”; and O’Connor, “Agent Causation”.
[11] 这便是文献中著名的“法兰克福案例”(Frankfurt example),以Harry Frankfurt命名。法兰克福案例的最初例子,see Frankfurt’s “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12] Ayer, “Freedom and Necessity”, pp. 278–9.
[13] 即假设,我们以自然的方式来描写此例:Roy是个好人,有个家庭依赖于他;为免枪击,他没法拒绝交出他的钱包;丢了钱包,只会给Roy及其家人带来小小不便,等等。
[14] 一大重要差别是,不受强制力的自由似乎是有程度的,至于道德自由是否有程度,顶多只算个争议问题。要讨论免于强制力的自由和道德自由之间的区别,及相关问题,see Murray and Dudrick, “Are Coerced Acts Free?”.
[15] Cf. J.L. Austin’s remarks about “justifications” in his “A Plea for Excuses”.
[16] 要是我觉得Leila例9行为是道德自由的,那么,此例便是TAC4的另一反例。
[17] Kid的行为满足承担道德责任的其余必要条件吗,也许人们会觉得,这还有回旋余地。(见上文注3)但我不认为这办法行不通,因为大概很清楚,若有任何理由令基德不为其行为承担道德责任,那一定是,因为火星人对他的所作所为,他的行为是非道德自由的。
[18] 我有些经历,就和这故事的第一部分仿佛。我被培养成了一名兼容主义者(藉由我读研究生那时候的老师之手,又及,读了像David Lewis(见其“The Paradoxes of Time Travel”和“Are We Free to Break the Laws?”)等人的书)。但在后来,我又读了van Inwagen的An Essay on Free Will,而它改变了我的想法,我成了不兼容主义者。但我还是不明白,施动者如何得以自由,除非他们是自己行为的原因。我因此被施动者因果理论吸引,最后意识到,如果我要接受施动者因果理论的哪个版本,那么,我便应接受该理论的兼容主义版本。
说到van Inwagen的书,读者可能想知道,COMTAC的支持者该怎么回应那些不兼容主义著名论证,包括van Inwagen的有力论证。依我个人之见,COMTAC的支持者该采取对这些论证的标准兼容主义回应。事实上我倾向于认为,在很多情况下,在假设施动者可以致使事件的前提下,对不兼容主义者论证的标准兼容主义回应,要比在无此假设时更可信。但无论如何,这个话题——标准的不兼容主义论证,以及COMTAC的支持者该怎么回应——已出本文范围
[19] 本文的早期版本曾在西华盛顿大学、美国哲学协会太平洋分部(1997年3月)、圣母大学和西弗吉尼亚大学发表。我很感激到场诸位——尤其是Keith Butler、Thomas Downing、Neil Feit、Frances Howard-Snyder、Hud Hudson、Phillip Montague、Loretta Torrago、Peter van Inwagen还有Dean Zimmerman——谢谢他们的有益批评。我也感谢Mark Aronszajn、Theodore Drange、Fred Feldman、Richard Feldman、Ishtiyaque Haji、Mark Heller、Frances Howard-Snyder、Sharon Ryan、Theodore Sider、Donald Turner、Kadri Vihvelin和Linda Wetzel对本文早期版本的有益评论。
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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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istotle, Nicomachean Ethics.
Aristotle, Physics.
Austin, J.L. (1961). “A Plea for Excuses”, in J.L. Austin, Philosophical Paper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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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mpbell, C.A. (1951). “Is ‘Free Will’ a Pseudo-Problem?”, Mind 60.
Chisholm, Roderick. (1964). “Human Freedom and the Self”, presented as the Lindley Lecture at the University of Kansas (reprinted in Chisholm, Roderick. (1989). On Metaphysics.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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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arke, Randolph. (1995). “Toward a Credible Agent-Causation Account of Free Will”, in Timothy O’Connor (ed.), Agents, Causes, and Even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Frankfurt, Harry. (1969). “The Principle of Alternate Possibilities”, The Journal of Philosophy 66.
Lewis, David. (1986a). “Are We Free to Break the Laws?”. in David Lewis, Philosophical Papers, Volume II.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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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rray, Michael J., and Dudrick, David F. (1995). “Are Coerced Acts Free?”, American Philosophical Quarterly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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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id, Thomas, Essays on the Active Powers of Man.
Suarez, Francisco, Disputationes Metaphysicae.
Taylor, Richard. (1966). Action and Purpose.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Taylor, Richard. (1961). “Determinism and the Theory of Agency”, in Sidney Hook (ed.), Determinism and Freedom in the Age of Modern Science. New York: Collier Books.
Taylor, Richard (1992). Metaphysics. Englewood Cliffs, NJ: Prentice-Hall.
Van Inwagen, Peter. (1983). An Essay on Free Will.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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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平 转发了这篇日记
一万六千字译稿,Ned Markosian的论文。原本想把J. A. Cover和Rudy L. Garns对Compatibilism的批评另译出来,两相参照,看来这周时间是不够了。
2022-11-13 18: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