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法庭发问成为一门艺术?
如何让法庭发问成为一门艺术?——交叉询问实战演练与发问训练
作者:陈海阳 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委会
编者按:
交叉询问是每个律师应当掌握的基本功,但并不是熟悉交叉询问的基本技巧和原则就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发问者。本期内容,陈海阳律师结合实际案例,带领大家思考交叉询问的切入点,设计提纲,在不断训练和庭审实践的磨练中掌握其精髓。
(一)吴某故意杀人案
1、案情介绍
思考交叉询问的切入点及提纲设计
某日,一名女性被发现死在自己家楼下,鉴定人给出的鉴定意见是外力作用捂压口鼻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给了这样的一个死因,显然是他杀。这个案件的当事人坚决不认罪,这个案件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杀人,同时也不能排除第三人到场的合理怀疑。根据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国家标准,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判断,要做到“三结合”。
第一个是和案发现场相结合;第二个是和尸体剖验,排除其他死亡原因相结合;第三个是要和尸体的其他暴力伤症状相结合。只有完整做到了这“三个结合”,国家规范使用的是“必须”,只有做到了这三个必须结合,才能够得出是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
这个案件,通过阅读鉴定人的尸检报告,发现这个案件没有和死亡现场结合,没有和排除其他死因相结合,也没有和其他的暴力伤相结合。准确的说,就是“三个结合”一个也没有做到。该案辩护人通过设计庭审交叉询问向法院揭示了该鉴定意见不科学之处。
2、庭审交叉询问示范
律师:某某警官你好,我是本案被告人的辩护人。因为在本案中,您签字出具了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因为辩护人不懂法医专业,特别是对很多专业术语缺乏相应的了解,所以通过法院,请您到这来。就您出具的尸检报告,尸检鉴定书所涉及的死者的死因和死亡方式的一些问题,向您请教。麻烦您就您掌握的情况,如实向法庭进行说明,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确保司法公正。请问,你是否听清楚了?
警官:听清楚了。好的,没问题。
律师:本案中的尸检报告(实际上全称叫尸体检验鉴定书,我们简称为尸检报告),是您亲自参与尸体解剖检验并亲笔签名做出来的,是吧?
警官:是的。
律师:DNA鉴定书和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同时也作为尸检报告组成部分,对吧?
警官:是的。
律师:作为一名资深的专业法医,您对本案死者的尸体,一定是根据国家规范和公安部的相关规范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和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对吧?
警官:是的。
律师:经过上面全面细致的解剖检验并结合全面细致的病理组织学检查,您完全排除了死者其他的致死原因,得出了死者是因为口鼻受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唯一结论,是吧?
警官:是的。
律师:你根据尸检所见死者的面部损伤,得出了她生前口鼻受外力作用的鉴定意见,对吧?
警官:对。
律师:你是因为看到了她的颜面部有损伤,所以说她的口鼻部受了外力作用,对不对?
警官:对。
律师:如果一个人在被他人用力捂住口鼻,但不至于导致死亡的情况下,如果反抗,有没有可能造成上述的损伤?
警官:有可能。
律师:你是根据尸检所见的肺部,眼睑充血,眼部症状和心脏症状,得出死者机械性窒息死亡的结论,对吧?
警官:对。
律师:根据法医病理学和机械系窒息尸体检验的国家标准,判断死因是否属于机械系窒息死亡,是否必须与现场勘查情况相结合?
警官:是的。
律师:你到没到过案发现场?
警官:没到过。
律师:那天是谁到的现场?
警官:我不知道,我根本就不认识到现场的法医。
律师:你在案发当天,是否现场查看了死者的颜面部?
警官:没有。
律师:是否查看了死者死亡当天的颜面部照片?
警官:没有。
律师:有没有明显的淤血,发绀肿胀的情况?
警官:不知道。
律师:尸检报告中,是否从死者指甲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检测出被告人的DNA?
警官:没有。
律师:她的手中或者身体其他部位有没有被告人的头发,衣服纤维,纽扣或者DNA?
警官:没有。
律师:被告人的身体,你们也做过检查了,对吧?
警官:对。
律师:有没有死者的抓痕,咬痕,各种外伤、内伤,身上有没有检出死者的DNA?
警官:没有。
律师:死者是不是有可能失去反抗能力,根据尸检报告,死者的心血中检测出9%的碳、氧和血红蛋白,对吧?
警官:对。
律师:根据法医病理学,这种含碳、氧和血红蛋白,能不能导致一个健康的人,成年人昏迷,不省人事,失去反抗能力,是不是一定这样?
警官:不一定。
律师:还显示乙醇含量0.34%,对吧?
警官:对。
律师:根据尸检报告,你对死者的心脏进行了病理组织学的检验,对吧?
警官:对。
律师:病理组织学检验结果是,心肌间质无显著异常,冠脉三大分支未见重要硬化,对吧?
警官:对。
律师:那么,你对死者的心脏传导系统有无异常病变,是否进行了检查?
警官:排除了心脏传导系统病变。
律师:谁对这个心脏传导系统进行了检查?
警官:我们外包给大连医科大学进行了检查。
律师:你外包的手续在哪里?
警官:没有,这是我们的工作惯例。
律师:你们根据什么法律规定进行的外包?
警官:我说不清楚。
律师:大连医科大学谁进行的病理检验?
警官:说不清楚。
律师:是否制作了检验报告?
警官:说不清楚。
律师:是否有检验记录?
警官:有。
律师:在哪?
警官:不知道。
律师:为什么这些内容在尸检报告中不做表述?
警官:说不清楚。
律师:根据法医病理学,心脏传导系统如果有异常病变,是否会导致患者死亡?
警官:会。
律师:心脏的病理检查做没做切片,保存在哪;病理检查以后的残存心脏部分,怎么处理的?
警官:不清楚。
随后辩方的专家证人出庭,来讲心脏传导系统的问题,如果对它不进行检验会有什么样的后果等等这一系列,从而推导出鉴定机构对机械性窒息死亡的判断并没有排除其他死亡原因,从而推翻了此份鉴定意见。
(一)辽宁贪污案
1、案情介绍
思考交叉询问的切入点及提纲设计
辽宁有个影响很大的企业家贪污受贿案。其中有一笔贪污两万元的证据问题,就是被律师在法庭上攻破的。公司出纳员证明说,这两万元是她分成若干次送给被告的,每次都是被告指示出纳员到银行取款,取款后不许让别人知道,单独交给被告。
但在证词中却出现了几处矛盾,一处是出纳员说:“我每次给他钱都没有留存根”,又说:“我怕他不认账,所以就把存根都给他了。”这两句话是互相矛盾的。
另一处证言称:“有一次是他让我到一个地方去送钱,我不认识那个人的家,是他告诉我如何走,他在门口接我,也不让我进屋,把钱交给他后我就走了。”而在另一次调查笔录中证人又说,“送钱时看见屋里有人在打牌,有人在睡觉。”更重要的是,经调查得知,送钱的地方就是她原来的男朋友家,既然如此,她为什么还需要在被告的指点下才能找到家门呢?
通过大量的阅卷与信息核对,律师发现,这个出纳员最后一次取款的时间是在被告被抓起来之后。针对这一关键性漏洞,律师申请证人出庭,进行了交叉询问。
2、庭审交叉询问示范
辩护人:“笔录里记载的取钱时间肯定没错吗?”
证人:“没错。”
辩护人:“那你把钱送哪了?”
证人:“送到他家里了。”
辩护人:“他家住哪里?是原来的家里还是在看守所里?你难道是送到看守所里,让被告人贪污的?”
通过交叉询问,被告贪污这两万元的事实被否定了,而真正的罪犯——作为证人的女出纳员却被抓了起来。
这起贪污案中指控的另一项受贿事实也存在问题。在阅卷中发现,行贿人是受贿人的朋友,在庭前证言笔录中,他说被告人出国的时候,到他家里拿了几千美金。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比较一致,但被告人强调这笔钱是借的,而公诉意见却说是索要。
辩护人:“你和被告人是什么关系?”
证人:“是朋友关系。”
辩护人:“多少年的朋友?”
证人:“很多年了。”
辩护人:“你们经常有经济上的往来吗?”
证人:“经常。”
辩护人:“你们之间有互相借钱吗?”
证人:“经常。”
辩护人:“会互相给钱吗?”
证人:“也有。”
辩护人:“你们的交情深到什么程度?多少钱可以给?”
证人:“几百几千块钱没有问题,上万的只能算借,不能白给了!”
辩护人:“你们之间借钱一般会怎么说?”
证人:“都是朋友嘛,就直接说‘拿点钱’。”
辩护人:“‘拿点钱’是给还是借?”
证人:“那要看具体数目。多了就算借,少了就是给。”
辩护人:“几千美元是多是少?”
证人:“多。肯定是借,不可能给。”
通过逐步追问,最后终于证明这笔钱不是给而是借,从而推翻了受贿罪的指控。
交叉询问是每个律师应当掌握的基本功,但并不是熟悉交叉询问的基本技巧和原则就能成为一个优秀的发问者。交叉询问是一门实践的艺术,只有在不断的训练和庭审实践的磨练中才能掌握其精髓。
对事实的扎实了解、对辩护策略的了然于心、对被询问者的提前把握、对庭审发问的不断演练是一场精彩的庭审交叉询问的前提。
(一)了解案件事实——详细阅卷及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发现、核实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通常应当了解: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包括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是否有人证及证据支持);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处罚的量刑情节;
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态;
7、 立案、管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8、 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9、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以及其他侵犯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情况;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11、 侦查机关收集的供述和辩解与律师会见时的陈述是否一致,有无反复以及出现反复的原因;
12、 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在辩护律师阅卷的过程中,应当应当认真研读全部案卷材料,根据案情需要制作阅卷笔录或案卷摘要。阅卷时应当重点了解以下事项:
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认定涉嫌或被指控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后果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定、酌定情节等;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和材料;
4、 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身份、资质或资格等相关情况;
5、 被害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
6、 侦查、审查起诉期间的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合法、齐备;
7、 鉴定材料的来源、鉴定意见及理由、鉴定机构是否具有鉴定资格等;
8、 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情况;
9、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证据之间的矛盾与疑点;
10、 证据能否证明起诉意见书、起诉书所认定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实;
11、 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12、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被讯问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是否在场;
13、 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和移送的情况;
14、 被告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及速裁、简易程序适用问题;
15、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二)初步辩护思路拟定及争议提炼——“构筑”己方事实版本
在初次阅卷和会见后,律师应当形成自己的辩护思路,并提炼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如果该案在事实证据层面存在模糊及辩点,应当对于最关键的几点列出询问提纲,通过一系列的组合问题向法院“构筑”己方的事实版本,从而使得被告人获得无罪、罪轻的结果。如果在事实方面没有争议的点,那么从法律层面进行辩护的罪轻、无罪的点也要在询问提纲中得以体现。
辩护思路的拟定和辩护策略的选择是进行交叉询问的底层逻辑,也是交叉询问提纲设计时所围绕的争议点。
(三)拟定询问提纲——针对不同证人制定策略
1、一般证人——可信度质证原则
对于要出庭的证人应在庭前充分了解其背景情况,包括证人的年龄、心智、精神状况、表达能力、学历情况、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处理结果是否具有利害关系,庭前的证言情况等,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1)证人证言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3)证人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
4)证人证言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人证言是否前后矛盾;
10)证人证言是否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11)证人证言的取得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2、专家证人——科学性质证原则
对于拟出庭的鉴定人或者专门知识的人,则应重点了解其专业背景、专业水平、经验、在所从事领域内的知名度、受认可程度、与当事人或者案件有何种关系。考虑并决定是否申请我方的专家证人出庭事宜,向法庭履行对拟申请出庭人员的程序。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官或者律师还会了解对方聘请的专家证人出庭是否收取费用等,应着重考虑以下方面:
1)鉴定人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
3)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有无合法资质;
4)鉴定程序、过程、方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专业规范要求;
5)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规定;
6)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形式要件是否完备;
7)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8)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
9)需要质证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问题策划准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辩护律师自身的知识储备。
比如就刑事鉴定而言,刑事鉴定包括:
1)法医学鉴定;
2)精神病鉴定;
3)痕迹鉴定;
4)指纹鉴定;
5)DNA鉴定;
6)声纹鉴定;
7)笔迹检验等。
不同的鉴定必然涉及不同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行业规则等等,这其中既有中央的也有地方的;既有以国家名义颁布的,也有司法机关自己制定颁布的。作为专业的鉴定人员通常情况下他们对于这些规定非常熟悉,作为辩护律师必须熟悉与此相关的全部规定,才有资格与鉴定人在庭审中对话。
知识储备:以毒品犯罪为例
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规则》
两高一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3年第10号)
182 GB/T 29635-2013 疑似毒品中海洛因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83 GB/T 29636-2013 疑似毒品中甲基苯丙胺的气相色谱、高效液相色谱和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184 GB/T 29637-2013 疑似毒品中氯胺酮的气相色谱、气相色谱-质谱检验方法
行业标准:《甲基苯丙胺的定性定量检验方法》IFSC 04-02-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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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庭前模拟与发问训练
在庭审前,针对庭审的场景最好进行发问的模拟,重大案件最好进行模拟法庭训练,针对公诉人可能的发问、被告人、证人可能的回答及庭审翻供、反水、紧张的情况都应当在庭前作出相应的应对和变通,并且补充在发问提纲里。
同时,对被告人进行庭前的发问辅导也是很重要的。发问辅导并不是指教导被告人如何回答问题,而是告知被告人庭审程序步骤、法庭布局、情绪控制等,并且与被告人交流辩护思路。大多数被告人都是第一次开庭,在庭审时容易存在压力和紧张情绪,特别是在面对检察院咄咄逼问的发问,容易自乱阵脚,庭审前对被告人的辅导是非常有必要的。
《询问的艺术》中写道:“法庭盘问需要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清晰的常识认知、无穷的耐心和自制力、透视人心的直觉能力、从表情判断他人的个性、察觉他们的动机、强而精准的行动力、和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和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还有最重要的,经由盘问发现证词弱点的本能。律师必须面对无数不同状况下作证的各式各样证词,涵盖人类道德、情感、智能的一切层面与情势,与证人展开智力抗争。”
编辑:陈海阳,梅素瑶
排版:Chaos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
《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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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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