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用退役丈夫的复员费买养老保险,离婚后如何分割
妻子用退役丈夫的复员费买养老保险,离婚后如何分割
(2020)辽01民终8821号
事情经过:
沈某和朱某为夫妻
丈夫沈某2001年入伍,当年20岁;2006年前后,沈某和朱某二人结婚。
2017年12月沈某退伍,一次性复员费共43.7万。
2017年12月,妻子朱某以自己为投、被保险人购买了养老年金保险一份(百年人寿:百年乾享金生养老年金保险),资金来源是沈某一次性复员费。
2020年3月,因夫妻关系不合,丈夫沈某起诉离婚,法院对婚姻财产进行了分割,其中涉及到了对保险的分割,我对此进行讲解。
分割方式:
所涉及到的养老保险,在2020年的现金价值是21.9万元,也就是此时退保所能领取的钱。
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购买案涉保险的资金来源于沈某退役所得款项,因此,应将案涉保险价值视为沈某个人财产价值的转化,应该进行分割。
2、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结合沈某20岁参军及婚姻关系存续14年的事实,案涉保险合同现存价值21.9万元,其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应为61320元[219000÷(70岁-参军年龄20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14年],各分得30660元=61320/2,沈某个人财产部分应为157680元。
3、由于案涉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是朱某,故保险合同项下的权利归朱某所有比较合适,但是朱某应该将差额补给沈某188340元=219000-30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