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伦茨《法学方法论》第二章第一节普赫塔
普赫塔在法科学的历史性和哲学性上追随了萨维尼的观点,但却“完全突然地而又是那么自然而然地,法条的‘有机’脉络变成了概念的逻辑关联”(P30)。
对于法科学的历史性,普赫塔指出,民族精神渊源的统一性需要在从它那里显现出来的东西之上得到呈现。体现着民族法律精神的法条并不是外显的,这样的法条有待于学术去演绎。因此,“这种法按其起源来讲是学术的法,或者是法学家的法,因为其实通过法学的工作而被解释出来”。至于法科学的体系性,普赫塔则采取了一种与萨维尼不同的获得“统一性”的方式。对于普赫塔而言,获得统一性的路径应当是形式逻辑,即从特殊性中“抽离”的普遍概念的统一性(P28)。这样,普赫塔就创设了他的形式的概念法学。据此,法科学的工作就是按照形式逻辑构造体系的规则去构建一个概念金字塔。
在这个概念金字塔中,较低位阶的概念能够被涵摄到较高位阶的概念下,较高位阶概念的所有陈述都“必然”适用于较低位阶的概念。那么,位于金字塔顶端的概念又从何而来呢?根据普赫塔,这个基本概念自身不再能从实在法中被推出,而是由法哲学预先为实证的法律科学规定好了(P31)。这个基本概念,就是康德意义上的“自由”。
需要注意的是,普赫塔的“概念法学”中的概念演绎与黑格尔意义上的演绎并不相同。在黑格尔那里,“演绎”意味着通过预置在概念中的概念要素来阐明概念。因此通过它,关于意识的概念,比起它最初表现的内容,而获得了更丰富的内涵。但是“概念法学”所谓的演绎,只是不断地将概念划分为属、种和亚种。上位概念不会随着进一步的规定而发生变异,其内容是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