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tha C. Nussbaum:《愤怒与宽恕》第三章(二):犹太人的赎罪
在犹太教与基督教的传统中,恶行不仅仅是一种对他人的侵犯,更是一种对神的冒犯。因此,在文本中被强调更多的是犯罪者通过赎罪是向上帝忏悔。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修补,则鲜少被提及。
赎罪的方式是极长的戒律清单,虔信的犹太人必须遵守这些戒律。大部分为清单所要求的事项可以在十三世纪格若纳的约拿(Yonah of Gerona)所写作的《赎罪之门》中找到。据说这是赎罪制度最完整的典章。由于这一清单非常之长,因此一个人必须持续保持警醒。
犹太式赎罪的第一项要求是认罪。认罪必须以清楚的话语表达,无论是私下进行还是公开进行。斯洛维奇克为这一要求给出了理由,情绪与想法“唯有运用合乎逻辑与文法的语句加以表达时才会变得清楚且能够理解”(P111)。第二项要求是接受避免未来再犯的连串程序。在这一程序中,一个重要的环节是罪人表达真诚的懊悔,承诺永不再犯。承诺也须以口头形式为之。
但如果到此为止,忏悔之人或许能够得到神的宽恕,但仅此却不足以涂销行为人对他人所造成的损害。为了完成人与人之间的忏悔,犯罪者应当直接接触受害者,并公开向其认错并表示懊悔。如果为恶者还给予了受害人合理的补偿,那么受害人必须接受道歉,给予宽恕(P113)。在犹太传统了,虽然宽恕是一种美德,但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要不选择原谅,要么成为罪人”(P114)。
可以看见,在这样的背景下,受害者没有主动给予宽恕的自由。受害者只能当为恶者主动前来道歉后,才可能原谅过去。宽恕是宗教律法的要求,不能随意给予(P116)。此种要求也是好理解的,毕竟神的宽恕要求为恶者走完全部的程序,而人类不能比神对过犯更不在乎或轻易原谅。可是,这样的关系似乎缺少了自发性,没有热情和欢乐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