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约定了包干价还能调整工程价款吗
施工合同约定了包干价还能调整工程价款吗?
企业发生的每一起诉讼案件都有其外部和内部原因,究其内部原因,主要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定位或者定向出现偏差,以及企业微观管理出现漏洞或者薄弱环节。
“关于实际施工人几个问题的思考”系列专题文章,将通过解析真实案例,挖掘施工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短板和潜在风险,依据法律法规和司法裁判规则,结合建筑行业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和对策,促进施工企业向“知识型”和“管理型”转变,以切实、有效地提高建筑企业合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控能力。固定价合同俗称“包死价合同”“一口价”“包干价”,包括总价包干和平方米包干等形式。
具体是指承包人在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而实施的全部工作范围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不作任何调整。
对此,《最高法2020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因工程发生变更、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在施工期间或者工期延误期间发生涨价等情况,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还是据实结算,亦即能否调整合同价款。
从公平原则和利益平衡角度讲,不宜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工程发生变更时,能否调整合同约定的固定价
工程变更主要包括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变更会导致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
工程量的变化属于“量”的增减,实践中常见情形主要是合同内工程量增减和合同外工程量增加。
对于合同内工程量的增减,如果是工程子项目施工工艺发生变化导致的工程量增减,一般不影响工程价款;
如果是因设计变更、增加或者取消某子项目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则影响工程价款。
对于合同外增加的工程量,已超出了固定总价的范围,必然影响工程价款。
工程质量的变化属于“质”的变化,包括质量标准的提升和降低。
质量提升意味着承包人需要付出更多努力和辛劳,需要在工程建设中投入更大成本,质量降低意味着承包人投入的成本减少。
当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发生变化而影响工程价款时,如果继续适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可能显失公平,会造成承、发包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此种情况下,法院对当事人调整合同价款的请求多予以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采用固定总价包干方式,当事人以实际工程量存在增减为由要求调整的,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总价包干范围明确的,可相应调整工程价款;总价包干范围约定不明的,主张调整的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2年12月28日发布)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结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请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果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的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变更部分予以结算,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涉及新材料、新工艺等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中没有规定的项目,可根据市场行情据实结算。”
对变更部分价款的结算,首先要区分未发生变化与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对合同包干范围内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应按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
对发生变化的工程量或者工程质量,结算的基本原则是尊重当事人之间的约定。
只要合同对工程量增减或者工程质量变化如何结算有明确具体的约定,根据增减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如果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不会导致当事人之间利益显失公平的,那么原则上应按照或者参照合同约定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
具体到结算实务中,如何按照或者参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已有明确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第9.3.1条规定:“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 9.6.2条的规定调整。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依据上述规定,如果承包人投标或者签约时提报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应按照或者参照工程量清单或者预算书中约定的价格和报价浮动率计算出变更部分的价款,然后对合同约定价款相应增加或者减少。
如果变更部分增减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不宜适用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进行结算,或者合同没有约定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或者约定不明无法适用,而双方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依据《2020年建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本条款的用语是“可以”而非“应当”,故“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即只有在无法按照《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方法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时,才可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实践中,因工程发生重大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减或者工程质量标准发生巨大变化,致使难以区分未发生变化与发生变化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此时已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固定价结算价款,也无法按照前述办法结算变更部分的价款。
笔者认为,首先要在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和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然后确定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和工程质量范围内的工程价款的对比比例,再用实际完成工程的价款乘以该比例,即为实际完成工程的结算价款。
施工期间人工、材料、机械费价格大幅上涨,能否对约定不调差的固定价合同调整价款
固定价施工合同中如果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不调差或者风险包干,施工期间人材机价格大幅上涨时,承包人要求调价差,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是不支持调差。
理由是,承、发包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不调差或者风险包干,司法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人材机的价格波动属于可以预见的商业风险,不属于情势变更,故承包人要求调差没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