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史案(十二)
《《元史史案》(十二)元代农村社制》陈再明23.3.6
元代农村实行社制,社制的编制以自然村为基础。″社″的称呼承自金代,金代农村或称为″村″,或称为″社″,泛称"村社″。元代社制的基本情况,概述如下: 一, 探马赤军戶入社 社制先行于北方,元灭宋以后,又把它推行到江南。元代除开中书省直辖的腹里地区,外设十一行省。社制普遍推行后,诸县所属村疃,凡五十家立为一社,不以是何诸色人等并行入社。至元十年(1273),专令要求探马赤军军户入社,但裁止至元二十九年(1292),它们依旧设有入社。至元二十九年,御史台将探马赤军人与诸人一体入社,依例劝课事。 二, 社与农业生产 《元史-食货制》称社制为″农桑之制“。发布十四条立社令文,大部分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具体办法。 (一)水利、灭蝗 一 按社出丁,动手解决。 (二)义仓一 采用了金代的义仓制度,要求每社设立义仓。 (三)生产互助 一 要求一社社众和社与社之间,在生产上互相协助。 (四) 社长监督生产一 书写某社某人地段,仰社长时时往本人点觑。 (五)裁植桑枣一每丁每岁须裁桑枣二十株。 三,社的政治作用 社在整个元代起着控制社会基层的作用,它既是治理农村的机构,也是征调赋役的工具,又是防范和压制人民反抗的手段。在“劝农″的名义下,元政府将社众置于社的管理之下,社对社众的管理是多方面的,行使社的管理权的是社长。立社令文赋予社长监督生产、掌管义仓、维持风纪等职权,使一般社众的生产、生活和言语行功,无不受到社长的监督和干预。令文规定,社众必须服从社长。 四,社 长 在元政府看来,责成社长监视人民,以防范和扑灭人民的反抗,是十分有效的。社长是职役,不是官职。立社会文对充任社长的条件和社长的权益作一些规定,指出社长由"社众推举年高通晓农事有兼丁者″充任,职在"劝农″,免本身杂役。年终考较,有成考优赏,怠废者责罚。虽然社长和里正、主首都是职役,充役的条件却不相同。社长不依赀产条件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