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史史案(十五)
《《元史史案》(十五)元代税粮制度》陈再明23.3.8
元代赋税,主要有两项,一是税粮,一是科差。元代的税粮,就是指以征集粮食为主的税收;其项目在南北有所不同,北方是丁税和地税,南方则是夏、秋二税。 一,北方的税粮制度 北方的税粮制度,分为丁、地税两种。丁税即按每户成丁人数缴纳,地税即按占有的地亩数缴纳。丁税、地税,自太宗窝阔台始行之,丁税每户科粟二石,后增为四石。地税验其土地之等征之,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地税凡种田者,白地每亩输税三升,水地每亩五升。 二, 江南税粮制度 北方的税粮,包括丁税和地税;南方的税粮,则专指土地税而言,分秋税和夏税两种,此仿唐之两税也。南方两税之中,以秋税为主。秋税征粮,夏税一般是按秋税所征粮额分摊实物或钱。江南田赋,秋税每亩土地征收三升,与中原同。秋税止命输租,夏税则输以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其所输之数,视粮以为差。粮一石或输钞三贯、二贯、一贯,或一贯五百文、一贯七百文。 三,官田税粮 上面所说南、北税粮制度,都是就民田而言的。官田所有者是国家,租佃者便成了国家的佃户。因此,官田的地税,不同于民田的地税,实际上是一种地租。通常都照入官前租额起科,为土地收入的一半甚至更多。官田税粮交纳时,同样也加上许多额外的费用。有的官田也要交夏税,征收丝、棉、大麦、小麦等物作夏税。官田租额很高,″输纳之重,民所不堵″(参见陈高华《元代税粮制度初探》),而且″不问凶荒水旱岁,都要加额征收″(参见朱德润《官买田》)因此,浙西农民,“言及公田,孰不怨恨!言及公田,谁肯耕作!″(参见《至顺镇江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