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史案(六)
《明史史案(六)明代的经济》陈再明23.3.6
朱元璋建立的新王朝,他采取了一系列安定社会、组织生产的措施。早在龙凤十二年(1366)正月,朱元璋就对他的大臣们说:″为国之道,以足食为本″,"衣食给足,则国富而民安。此为治之先务,立国之根本″。 一,新附土地人民,免税三年 吴元年(1367),朱元璋特命中书省,凡徐、宿、濠、泗、寿、邳、东海等郡县,及今后新附土地人民,桑麻税粮徭役,令有司尽行蠲免三年。使长期在战乱中遭受抢掠和繁重赋役剥削的人民得以休息。 二,开垦中原地区的荒地 明朝政府专门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洪武三年(1370)下令,凡是有力量开垦荒地的,″不限顷亩″,皆免三年租税。 三,组织农业生产,进行屯田 明朝初期的屯田,计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三种,其中以军屯的规模最大,组织也最完备。1,早在明朝建立前,朱元璋就立民兵万户府,"寓兵于民″,实行军屯。当时以康茂才搞屯田所取得的成绩最大。2, “移民就宽乡,或召募或罪徙者为民屯″,民屯由当地的地方政府管理 。 3,商屯是一种特殊的民屯。规定商人把粮食运到边防的粮仓,就可以向政府换取盐的专利执照(盐引)。 四,进行了大规模农田水利建设 明朝政府对兴修水利也很重视,命令各地的地方官吏,人民如有关于水利的建议,就要立即呈报。对那些不重视水利事业的官吏,则要加以处罚。洪武元年(1368)″修和州銅城堰闸,周围二百余里″。 五,对经济作物的种植也比较重视 尤其注意麻、棉和桑、枣及漆树等的裁培。朱元璋在龙凤十一年(1365)时,就在他的统治地区鼓励种植经济作物。他下令″农民田五至十亩者裁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者倍之″。洪武二十七年,令天下百姓务要多种桑、枣,每一户,初年二百株。二十八年又下令山东、河南农民,裁种桑枣,“不论多寡,俱不起科″。
六,推行了户帖制度 洪武三年(1370),明朝政府推行了户帖制度,命户部″籍天下户,置户籍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偏为勘合,用半印钤记。洪武十四年(1381),明朝政府在户帖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黄册制度。以户为单位,详细登载各户的乡贯、姓名、年龄、丁口、田宅、资产。和黄册制度同时产生的还有里甲制度。以一百一十户为里,合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 七,《魚鳞图册》的绘制 洪武二十年(1387),在全国范围內普遍丈量土地,以一个粮区为单位,记载每块田地的亩数、质景、方圆四至,以及田主的姓名等,绘制成图。田所绘田亩形状像鱼鳞,定名为《鱼鳞图册》。 八,赋税沿袭唐宋的″两税制″ 规定田赋分″夏税″和"秋粮″两次缴纳。"夏税无过八月,秩粮无过明年二月″,所缴纳的″大略以米麦为主,而丝绢与鈔次之″。规定田赋率: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 九, 徭役分两大类 明代的徭役分为″正役″和″杂役″两大类。″里甲″称为"正役",到官府去应役叫做"杂役"。这类“杂役″的名目繁多,有的是″常役″,如粮长、解户、马船头、馆夫、祗侯、弓兵、皂隶等。"杂役″的工作,如砍柴、拾柴、修河、修仓、运料等。男子称″丁″,不满十六岁的称″未成丁“,十六岁以上称″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 十,全国推行″一条鞭法″ 万历九年(1581),张居正实行赋役制度的改革,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其内容:统一役法,把原来的各项徭役合并为一,不再区别银差、力差,一律征银。由政府雇人应役,一般民人不再亲自出力役。而按照丁数和田粮来出,丁和粮各占多少比例,没有统一规定,各地实行不一。一条鞭法的赋役制度上承唐代两税法,下启清代″摊丁入亩″制,是中国赋役法上的大事。 十一,农作物与经济作物 明代的农作物主要是稻谷。一般稻田亩产二石到三石,个别地区达到五、六石。讧南种两季稻,广东、海南岛种三季稻。种植区域逐渐向长江以北发展。经济作物,明中期以后棉花、烟草、蚕桑及油料作物等种植已很普遍。讧南、陕西、河北、河南、山东、山西、两淮等广大地区都种植棉花。浙江湖州的植桑养蚕事业很是发达,他们所产的生丝,也作为商品供应苏州、杭州的丝织业。 十二,手工业以丝棉纺织业发展最快 手工业和原料产地的分离,使得原料和产品都成为商品,扩大了市场,刺激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手工业的丝棉纺织业,仍依附于农业的家庭手工业。但在江南的一些先进城镇,则巳突破了这种情况。纺织机也有了改进,出现了脚踏纺轮、手纺双纱或三纱的纺车,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当时还有一种叫做花机的丝织机,除织机的主要部件外,还有花楼,可织出复杂的花纹,色彩鲜艳,图案美观。 十三,制瓷中心景德镇 除官窑外,民窑也大量发展起来。到明代后期,景德镇的官民瓷窑共有三千余座。陶瓷工艺也有革新,用陶车旋刀代替以前的竹刀旋坯,以吹釉法代替以前的蘸釉法,青花瓷更趋精美,还出现有名的五彩、斗彩等。瓷器的生产数量也大为增加,每窑能烧制小瓷器上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