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误读与矛盾的辩证法(节选自《在辩证法与生存论之间——张旭东的文化政治学》)
仔细研究可以发现,张旭东谈论康德和黑格尔的思想的语境性或阶级性的时候,在表达上的差别都不大。但有这一段他对二者的语境差别进行了对比:
“在康德写作的时代,理性和启蒙的思想仍然要在国王和大主教面前为自己争权利,因而不免在谨慎下带着一种自我肯定、自我辩白的冲动,有时候话说得有点武断,有点绝对,有点自我中心。而黑格尔写作的时代在拿破仑战争之后,资产阶级国家的历史必然性已经昭然若揭,摆在哲学家面前的工作变成了把康德那个天真烂漫的‘永久和平‘的和谐状态理解为‘世界历史’时空里的持续不断的冲突:‘主人与奴隶’的冲突;‘自我与他人’的冲突;‘一与多’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冲突,等等。”[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142]
这确实让我们看出了差别,但这种差别的根据何在?“有点武断,有点绝对,有点自我中心”,这个用来形容康德是否合理暂且不说,但用它们来形容黑格尔,好像也不是不行。拿破仑战争的结果,胜利的国家如英国、奥地利和俄国并不比法国更能代表资产阶级的立场,怎么“资产阶级国家的历史必然性”就昭然若揭了呢?要是说耶拿战役的时候倒还合理。
如果说张旭东所写的康德和黑格尔有什么明显的差别,那最大的差别在于:他写康德是缺乏论证,写黑格尔则是一连串的谬误。在第二讲第三节“黑格尔法哲学里面的普遍、特殊和同一性”,张旭东提到黑格尔下面的一段话:
“[法学]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它具有一定的出发点,这个出发点就是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正是这先前的东西构成对出发点的所谓证明。所以,法的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它的演绎在这里被预先假定着,而且它应该作为已知的东西而予以接受。”[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p. 2 ,转引自《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151,]
张旭东对这一段做出了这样的解释:
“如果我们在这里把‘法‘(Recht)读作资产阶级市民的‘权利’(Recht),我们就明白黑格尔在这里说什么了:财产、所有权和用它们来定义的‘自由意志’有一个先于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史前史,这个不成文的史前史,加上近代以来对这个史前史的思想和理论上的阐发,就构成了资产阶级法权的(历史)出发点和(哲学)证明,就是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全部内容。黑格尔谦虚地把自己的工作称为‘演绎’,意思是这种工作没有什么创造性,只不过是按照必须承认的假定,把‘已知的东西’接受下来。而实际上,资产阶级法学或法哲学最自信、最傲慢的地方,恰恰就在于这样一种理解或自我理解:资产阶级的法权概念,‘就其生成来说,是属于法学范围之外的’。这种观察是日后资产阶级实证法的所有条文和程序的道德基础和‘自然史’基础。”[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152]
这一段对黑格尔法哲学的解读,实在可以说得上是天马行空。如果张旭东的解读是说得通的,那黑格尔岂不是成了历史法学派?居然会把“不成文的史前史,加上近代以来对这个史前史的思想和理论上的阐发”作为自己理论演绎的出发点。如果看了《法哲学原理》的上下文,断然不可能作出如此解读。在剑桥的英文版的同一页,那段引文有一个“补充”:“哲学形成一个圆圈。它有一个最初或最直接的点——因为它必须从某处开始——一个没有被证明的点,也不是作为结果的点。不过哲学的起点是直接相对的,因为它必须作为结果出现在另一个终点。哲学是一条序列,但这条序列不是悬在空中,它不直接开始,而是自己绕成一圈。”[ G. W. F. 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1, p. 26 在德语版中,这条补充在Suhrkamp版的第三十页。Glockner版和英译本参照的的另一个版本Karl-Heinz IIting's edition里也有。张旭东所引用的商务印书馆的中文版是根据德语Lasson版翻译的,里面没有这段补充。] 如果从这句话去理解张旭东所引的那段话,那里面所说的“先前的成果和真理”指的是哲学的其他部分(比如逻辑学)的成果和真理,并不是什么“不成文的史前史,加上近代以来对这个史前史的思想和理论上的阐发”。马克思就曾经批评过黑格尔的法哲学说,他的逻辑推论并不是从“现实的社会政治制度的特征或特殊本质”出发,而是从他的逻辑学的抽象范畴来考虑的。[ Karl Marx, Critique of Hegel’s Philosophy of Right,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0, p. xxxiv] 这更加说明了,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以其逻辑学的概念和原则为出发点的,跟张旭东无中生有的“资产阶级法哲学的傲慢”,没有一丁点关系。
基于这样的低级错误,张旭东在后面竟然言之凿凿地说:“他今天我们读黑格尔这段话(上述151页的引文),是要强调,在看自由、个性、私利和‘特殊性’的权利和必要性时,虽然不应忽略所谓‘不成熟国家’的问题,更要看到,无论不同国家形态的普遍性宣称如何,在其内在构成性因素中,总保持着一个历史的、阶级的起源,一种价值上的具体性和特殊性。”[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152] 他进而哀叹,“今天中国的一些经济学家、社会学家”一味鼓吹私有财产为基础的个人权利和个人自由,忽视了“法律之前”和“法律之上”的东西,并将这些学者称为“历史虚无主义”, “根本上割断了当前中国的现实和它的历史生成之间的关系,既没有把自己的历史作为‘已知的东西’接收下来,更推卸了自己作为历史继承人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和理论责任。”
如果张旭东只是一个段落的误读,我们倒没必要穷追猛打,但严重的是,他后面又引了一段,恰好是《法哲学原理》第2页那一段(“[法学]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英文版在这后面还有“哲学形成一个圆圈”一段)后面的第二段(英文版位置稍有不同),而且是接着前面那段的理解继续说:
“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特别是从特殊事件中抽象出来,所以是以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为基础的。于是定义的正确与否就看他是否与现存各种观念相符合而定。[但]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在这里就是法)的绝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 《法哲学原理》,p. 3,转引自《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154]
针对这一段,张旭东的理解是:“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黑格尔法哲学的真正矛盾在于如何把习俗性的、在历史中自然生成的社会生活形态和价值观念——资产阶级市民社会——‘在哲学的高度上’表述为‘概念’和‘绝对必然性’。”[ p. 154] 很明显,他是顺着他对前面那一段的理解来说的,所以才会把黑格尔说的“特殊事件”、“人们的感情和观念”以及“现存各种观念”,想当然地与“习俗性的、在历史中自然生成的社会生活形态和价值观念”和“资产阶级社会”联系起来。
然而,他又一次忽略了上下文,在引文的前面讲的是在罗马法里,无法对“人”(human being)下一个定义,因为奴隶不能被算在内,“财产”(property)和“财产所有者”(proprietor)一样也很难下定义。紧接着引文的后面,是:“可是在哲学的认识中主要关注的是概念的必然性,概念生成结果的过程是其证明和演绎。”[ G. W. F. 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p. 27] 从此来看,引文里明明说的是与“哲学认识”相对的认识方法,即“形式的、非哲学的科学方法”(formal, non-philosophical method of sciences)的弱点。而且明明在他的引文里就有“采用这种方法,就会忽略科学上唯一本质的东西,即在内容方面忽略事物本身(在这里就是法)的绝对必然性,在形式方面忽略概念的本性”这个转折,不知道张旭东为何视而不见。
这里关键的不是他对上述的两段引文(“[法学]作为科学的一个部门……”和“不过定义大多从语源演绎而来……”)的理解完全错误,而是这两段在这一节里(“黑格尔法哲学里面的普遍、特殊和同一性”),乃至在整个第二讲(“‘普遍性’的历史语境:从康德到黑格尔的自由和权利观念”)里,是对黑格尔思想的“特殊性”的主要论证。张旭东想要证明:黑格尔所使用的法哲学的概念,有着特定的历史来源,而且黑格尔本人对此有着深刻的自觉,所以在方法论上有足够的合法性谈论黑格尔思想的“特殊性”。然而他的这个理解是错的,黑格尔不仅没有那个意思,而且从第二个引文可以看出,他是把张旭东的那种理解作为与真正的哲学方法的对立面来谈论的。把这两个(错误)理解摘掉,张旭东的特殊性论证就基本垮了,因为他在谈论康德那一块也没有提供任何论证。
在论述黑格尔的部分,还存在一个他自己有可能意识得到,也有可能意识不到的问题,那就是尽管他认为自己在论证黑格尔思想的特殊性,但他在抽象和具体的层面都对黑格尔思想的普遍性进行了实质的肯定(即超越口头的肯定)。
从抽象层面上,张旭东无疑是承认黑格尔辩证法的普遍性的,或者说,他自认为自己这本书就是建立在黑格尔辩证法的基础上的,只不过他比黑格尔看到了更高的辩证发展的可能,也就是西方与非西方之间的辩证关系。至于他的黑格尔辩证法运用得是否地道,我们后面再谈。
这样在黑格尔思想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之间蹿来蹿去有没有问题呢?照张旭东自己的说法,是没有问题的,这也是一种辩证法:“我们眼下的任务是,一方面,要论证普遍性的自我假定的正当性,不可轻率地站在一个‘特殊性’的立场上否认普遍意义的存在。另一方面,要对一切普遍性的具体表述提出质疑,努力在其出现的具体的历史语境里辨析它们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全球化时代的文化认同》,p. 32] 在后面他马上接着说:“在捍卫普遍性观念时,我无意支持普遍理性、人权、理性或公共交往等要求。像康德、黑格尔、哈贝马斯都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问题,宣称有一种绝对的、形而上学的律令、规律或规范性,它们界定了普遍性,构成了一个明确的、不容置疑的意义场和价值的仲裁所。这种立场我们不能赞同。”
这里的意思是,张旭东可以认同西方的某些普遍性观念,但那些规范性层面的观念,普遍理性、人权、理性或公共交往,张旭东基本都不能认同,理由是它们“既没有为文化和生活世界的多元性提供任何概念上的可能性,也没有对它自身同其具体历史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
于是我们产生疑问,除了前面说的辩证法,张旭东所认同的西方“普遍性观念”有哪些呢?和他对黑格尔的论述来看,至少还有两个,那就是“主奴辩证法”和“主权”观念。
前面我们说到张旭东借助科耶夫对黑格尔主奴辩证法的解读,将其与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法联系了起来,但即使不在科耶夫的意义上,张旭东对主奴辩证法也是认同的。这与主奴辩证法里包含的“承认”有关:
“人首先是一种‘自在’的存在,并不一定意识到自己是什么。但最后人要变成自为的存在,变成具有自我意识、并且又超越了狭隘的自我意识的‘概念的实体’。在这个过程中,人不断吸取别人的、异己的、外在于我的东西来丰富其自我意识,但这样做却是为了自我的确证,为了得到他人的承认;只有得到他人承认的自我才是实体。”[ 同上,pp. 163-4]
正如我们前面说到,“承认”的这个概念,与文化政治中蕴含的“主体性”概念有一定关联,所以张旭东认同主奴辩证法,倒也在情理之中。但除了辩证法和主奴辩证法,张旭东还认同黑格尔的另一个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相关论证,那就是“主权”。其实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里,大部分时候讲的不是“主权”(sovereignty),而是“主权者”(sovereign),也就是君主。
张旭东为什么喜欢“主权”概念呢?因为它的“一个基本方面就是它是最高的、绝对的、不可分割的权威和自主性”,或者说,是“主体性的最高的自我认识和自我确认”[ 同上,p. 172],同样和文化政治中的“主体性”有关。在这一部分张旭东有这么一句话:“黑格尔虽然强调对内主权的唯一合法形式是‘人民主权’,但他同时又强调国家意志的‘具体的客观性’,即作为“国家的自我确信”的‘国家人格’,即‘君主’。”[ 同上,p. 173] 黑格尔并没有说过对内主权的唯一合法形式是“人民主权”(popular sovereignty),恰好相反,它觉得“人民主权”这个概念是基于对“人民”(the people)概念的歪曲性应用,真正的主权只能在君主那里。因为主权必须存在于一个人格(person),只有君主才有人格,抽象的“人民”并没有,或者说,即便有,那也是在君主那里。如果要讲“人民主权”,那是把“人民”当成整体,意思和“主权在国家”差不多。[ G. W. F. Hegel, Elements of the Philosophy of Right, pp. 316-9]
然而,这不妨碍他对黑格尔的以下表述产生认同:
“每一个民族的国家制度总是取决于该民族的自我意识的性质和形成;民族的自我意识包含着民族的主观自由,因而也包含着国家制度的现实性。”[ p. 174]
同样地,这与非西方民族的“主体性”有关。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除了辩证法,张旭东对黑格尔思想的其他部分的普遍性的确认,似乎只有一个标准,那就是能否“为我所用”,或者说,能否为“文化政治”所吸纳。结合其前面所说的,他认为那些那些西方观念“既没有为文化和生活世界的多元性提供任何概念上的可能性,也没有对它自身同其具体历史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我们同情地理解,或许还能说,是否能容纳非西方民族的主体性,也是普遍性的一个标准。这个标准似乎能解释,为什么张旭东对黑格尔法哲学的其他部分,和黑格尔的历史哲学,始终不愿意承认其普遍性,因为前者论证的是一套与中国历代制度完全相异的政治制度,而后者如此描述中国:
“中国很早就已经进展到了它今日的情状;但是因为它客观的存在和主观运动之间仍然缺少一种对峙,所以无从发生任何变化,一种终古如此的固定的东西代替了一种真正的历史的东西。中国和印度可以说还在世界历史的局外,而只是预期着、等待着若干因素的结合,然后才能够得到活泼生动的进步。客观性和主观自由的那种统一已经全然消弭了两者间的对峙,因此,物质便无从取得自己反省,无从取得主观性。所以‘实体的东西’以道德的身份出现、因此,它的统治并不是个人的识见,而是君主的专制政体。”[ 黑格尔,《历史哲学》,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p. 117]
然而如果把“是否能容纳非西方民族的主体性”作为普遍性的标准,那张旭东的许多论断恐怕也是站不住脚的,比如康德的学说,并非不能容纳非西方民族的主体性,因为他并不像黑格尔,既没有对非西方民族的明确贬低,也没有认为历史只在西方才到达顶峰。同样地,“普遍理性、人权、理性或公共交往”,不知道为何就“没有为文化和生活世界的多元性提供任何概念上的可能性,也没有对它自身同其具体历史中的价值冲突和利益的特殊性之间的关系做出令人信服的说明”?西方学界早已经发展出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交叉性(intersectionality)理论等应对文化多元性的学说,这些学说也并没有排斥“人权”、“理性”和“公共交往”等概念。换个角度说,辩证法也好,“主权”概念也好,里面包含的西方文化元素恐怕不比上面几个概念要少,为何张旭东却厚此薄彼?
这又回到前面说的,除了辩证法,张旭东对黑格尔思想的其他部分的普遍性的确认,如果只有“能否为我所用”一个标准,那这种标准如何取信于人,尤其是那些对西方文化存在认同的人?本书论述的目的之一,就是要破除对包括黑格尔思想在内的西方普遍主义话语的迷信,而迷信是无法被主观性和任意性破除的,如果真的存在这样的迷信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