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权的理解
一、一般对产权的理解局限于权利束,本质是法学意义的产权
很多文献把产权(或财产权,property rights)理解为权利束(a bundle of rights),即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所构成的可分解的组合。这一理解更多是法学定义,但是这一定义并不能揭示更多的内容,其背后缺少更进一步的制度分析:产权(作为一种制度安排)何以可能?产权作为一种特定的制度安排与其所处的制度环境是何种关系?
二、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意义的产权,意味着对物的选择权
科斯在社会问题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关键假说 ,即当交易成本为零时,产权的分配不影响帕累托效率的实现。Allen在“Property rights, transaction costs, and Coase: One more time”一文中指出,在科斯定理中,产权(设立与维系的成本)与交易成本的定义是同义反复,产权设立与维系的成本即是交易成本。科斯定理可以改写为,当产权设立与维系成本(交易成本或制度摩擦)为零时,可以达到帕累托效率最优。基于此,Allen直接将产权的定义回溯至洛克时代,认为,经济产权(不同于法学意义的产权)是对物的绝对控制。这也意味着现实中经济产权永远不会完全或独立(详见三)。
三、产权都是基于特定制度背景的,不存在“自然”的产权体系
惯常的西方式private property rights既不独立也不完全。一方面,私有产权并不独立。其依赖于警察制度等一系列的保障。诚如Demsetz在"T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一文中所举的例子,如果偷窃或抢劫被公开允许、默许或仅有口头的约定而无警察权的强制力,那么,私有产权就毫无意义。私有产权不是悬空的。制度体系或环境消耗了巨额成本,才支撑着所谓的私有产权。
另一方面,“私有产权”也不是完全的,从来都被法律或习俗管制着。在美国的土地利用中,zoning对土地用途和规模的管治是不可缺少的。曼哈顿的街道和建筑高度不是自由任意的结果,而且是规划所形塑的。
更进一步,如此消耗成本的产权体系并非一日之功。换言之,洛克所鼓吹的私有产权并不是“自然”的权利,而是特定历史机会窗口下所形成的,具有路径依赖的特征。产权制度是根基性的制度,并非可以直接移植。在此,历史制度主义与新制度主义经济学发生了交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