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氏学术(六)
《论殷氏的学术思想(六)》陈再明23.5.5
六,因果的解析 因果概念(causal concept)或称因果观念,是自古以来人类即已用到的概念,也是人类应用得最频和最广的概念之一。因果观念,可分作古代的、近代的和现代的因果观念,这是历史的,其标准为发展的标准。并且,还有认知的和非认知的之别,其标准为平面的标准。 古代的因果观念与轮迴观念,果报观念,社会神话及玄学的思想揉合在一起。近代的因果观念逐渐受科学的洗涤而被吸收于科学方法论之中。现代的因果观念系由近代的因果观念逐渐净化而成的产品。认知的因果观念,能够通过逻辑的审察;非认知的因果观念,是与非经验和非逻辑的种种因子,搅混在一起的观念。 纯认知的因果概念是不容易得到的,因为有两方面的困难。在一方面,纯认知的因果概念与非认知的因果概念,在实际中常常是搅混在一起的。在这一场合里,纯认知的因果概念好像是金,非认知的因果概念好像是沙。金和沙搅在一起的时候,我们必须做一番淘金的工作。在另一方面,我们缺乏积极的和足够的知识,来决定纯认知的因果概念是什么?在认知的程序中,非认知的因果概念,常常蔽障纯认知的因果概念。所以必须略予指明: 一,因果之目的观。认为因果变化系受一目的之支配。二,因果之生气观。认为因果之间有一种”內在的強制力″。三,因果之理性观。认为藉着普通认识的先验可能性,将因果关联与逻辑蕴涵(logⅰcaⅠ ⅰmplicatⅰon视为同一。在上述三种因果观之中,第三种立论似乎最坚强。因为它是在心灵构造的极內层谈因果问题。 因果关联是什么?至少有下列两种:一,时序相承(temporal sequence)。即令时序相承是因果关联的必要条件,因果关联比时序相承总要多一点什么。二,逻辑蕴涵。理性论者将逻辑蕴涵与因果关联视为同一,这显然是一项谬见。因果关联与逻辑蕴涵各在不同的关系界域里。因果关联的界定性质(defⅰning propertⅰes)也不同于逻辑蕴涵。 因果律,可以界定为一普遍原理。如果我们关于时空的某些区域,具有足够的资料或消息,那末我们藉着这一原理,便可能推论关于时空的其他界域的事务。如果我们所说的这一原理值得叫做"因果律″的话,那末推论的概然程度必须大大地超过二分之一。 因果律分先验说与经验说。一,先验说。推论程序的必然效准不能被任何前题带走。推论程序好像一个旅馆,前题好像一个过客,旅馆可能影响过客的行程,但不能改变过客的性格。本来未具必然性的前题,不会因为放在必然有效的推论程序中,经过一番推论的形变而得到必然性。 二,经验说。将因果律看作是一种经验律的说法,就是经验说。兹假定把因果律看作一种经验律,因果律的指涉范围或含盖级距弹性之大,在经验律中似乎无出其右。言其大,可以大到″整个宇宙″为受因果律支配的一个"体系″。言其小,可以小到逼近于零。颇有″放之则弥六合,捲之则藏于密″之概。 自古以来,在宗教中,在哲学中,甚至在一部分科学中,因果观念和因果律,被看作是伟大而重要的东西。环绕着它们而产生的意象也是很丰富的。但是,经过我们用解析的方法作一番认知的鉴定之后,它们所剩下来的认知要素,不过只有这么一点点。这一结局,是许多软心肠之士所不堪接受的。但是,如果我们要我们的认知经得起考验,那末我们除此之外,又能怎样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