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孙子武丸 《叙述诡计试论》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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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初次刊登于 創元推理92年秋号
第一章 正确的叙述诡计作法 心理准备篇(表我孙子流)
1-1 不公平感
之前在序中提到,关于叙述诡计,没必要询问公平与不公平。所有的叙述诡计都是不公平的。完全公平的叙述诡计不存在。
但是,不能否认读者方面存在着“不公平感”。而且,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被认定为不公平的叙述诡计来说,其致命缺陷就是让读者有“不公平感”。读者的“不公平”想法,在这种情况下,和“无趣”没有太大的区别(*1)
那么,这个“不公平感”具体是指什么?笔者认为应该和叙述诡计定义中的“默契”这一部分有关。
“默契”的“默”单独解释为“心照不宣”,根据社会、时代的不同会有微妙的(有时会大幅度的)不同,是时常在变化的。当然,每个读者的感受也不同。对某个读者来说绝对不能打破的前提条件,对其他读者来说很可能连“默契”都不算。
例如,听到“叙述诡计”,很多读者最先想到的诡计中,有一部分被称为“男女诡计”。对推理爱好者来说无需作更多说明了吧,就是“法官和模特赛跑了”(*2)之类的东西。这种情况下被打破的默契有两种:“法官大多是男性,所以如果是女性的话应该会事先声明”、“模特一般都是女性(以下相同)”。
如果不是身处于一听“法官”就反射性认为是男性,一听“模特”就反射性认为是女性的社会环境,这恐怕成为不了“诡计”,只能算是信息不足的“文本”。
信息不足。
基本上,所谓mystery都是通过隐藏重要的信息(*3)而成立的,可以说叙述诡计是其中最激进的一种形式。也就是说,有“如果没有明确事先声明的话,一般都是A”这种现象的时候,实际上明明是“非A”的,作者却不写明这件事,反而让人觉得就像是A一样,这就是叙述诡计,反过来说,如果找到了这样的“还没有被打破的默契”也就等同于向新的叙述诡计迈进了一步。
那么,如何打破默契就成了问题。
同之前举的例子,接下来以“视点”的问题展开话题吧。
这里假设有一本以第一人称“我”写的小说(不是备忘录、书信之类的东西)。如果每一句、每一段或每一章都替换了“我”这个人物,读者会有什么感受?
如果在没有事先声明的情况下,每一句都替换同样人称代词的人物,且最后读者也能全部理解的话,真有作者能做到这点也是种很厉害的才能,但怕是不可能吧。这已经放弃了“娱乐”这一前提,在读者有“不公平感”的抱怨之前怕是谁都不能理解吧。这已经不是小说,而是“前卫mystery诗”的世界。
那么,如果不是每一句,改成每一段或每一章会怎么样?
我只能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理想的话,希望读者(a)知道视点人物有替换的可能性,(b)故事读到最后,不用重读,就能注意到在哪里更换了怎样的人物(*4)。
如果满足(b),则(a)不一定需要满足,可以说(a)是满足(b)的辅助手段。
例如,如果故事大致分为前半部分和后半部分,且只有一处发生人物替换的情况下,或者每隔一章交替叙述A和B的记述等情况下,比较简单就能满足(b)条件。
但是,(a)条件没那么容易满足。因为,要满足这一点,就要做好可能被敏锐读者注意到的心理准备。作家面对的选择是,完美欺骗所有读者得到少数人的支持,或者,抱持着在某种程度上被看穿也行的觉悟,减少作品的不公平感。(a)条件满足与否之所以成为问题的原因,在于近年来读者层的扩大。
“不公平感”与“有意思、没意思”一样因人而异。以谁作为书的受众,就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意思。
读了大部分的mystery,不会因为些许反转而吃惊的“食伤mania”和刚开始阅读创元推理文库名作,尚且怀有纯洁心灵的少年,创作让两者都能喜欢的叙述诡计是非常困难的。用一句对全部mystery都适用的话来说,正如本稿最初所写的那样,推理爱好者和普通人在叙述诡计上的意识差异,巨大到惨不忍睹。这个世界上存在着“诶?叙述者是犯人,太卑鄙了”的自称“喜欢推理小说”者和“叙述者怎么又是犯人啊,给我适可而止吧”的推理爱好者。
(译者注:食伤意为对某一类事物不断接触,最终对该事物烦腻)
笔者作为一个原本是推理爱好者的作家,如果可能的话,希望通过提高“普通人”的水平来谋求读者的均一化。这样的话,只要能写出自己觉得“就是这个了!”的小说(*5),那个人作品里有一两本畅销书也不是梦(*6)。
注1:反过来说,笔者自己被说“不公平”也没怎么动摇,和被人说“没意思”的时候感觉一样。啊啊。
注2:具体问题为,法官和模特在某山丘上赛跑。赛道前半部分是上坡,后半部分是下坡。上坡的话男人比较有利,但后半部分年轻的模特更快。谁赢了比赛?在约翰·斯拉代克的《无形的绿先生》中有介绍。
注3:谁杀了罗杰,为什么不找伊文斯(《悬崖上的谋杀》原版书名直译),诸如此类的事。
注4:最好是到了书的最后,不用重读也能解开所有的谜团,这是所有mystery共通的理想吧。
注5:这也是很难做到的。
注6:是梦。是幻。
1-2 第一人称问题
那么,在前文中就读者的水平差异问题进行了阐述,当然问题不止这些。除了水平高低之外,还有部分人群对某种叙述诡计持否定意见。
他们的想法是:叙述诡计,只能在小说中以“备忘录”、“书信”或作中作的形式使用,且记述者必须有如此做的相应动机。
如果按照笔者最初列举的定义来分类的话,这就是“以叙述诡计写的记述为题材的mystery”,但他们的意见认为这是与“小说”这一体裁的前提条件相关的问题,下文将就此进行研究。
首先,“第一人称小说是什么”这个问题。
小说的一般视点中,第一人称和第三人称是众所周知的(*1)。在这些视点中,既不是备忘录也不是书信的第一人称小说在这个世界上已经有很多了。问题:那些到底是什么?
以前,某部小说成为文学奖的候选时,有一位评委批评说:“主人公‘我’最后死了是很奇怪的。”该小说最终好像落选了。据笔者推测,该评委与本节开头列举的人群有相同的想法。这样的想法,笔者不是不明白。虽然不是不明白,但对于束缚作者的这种“限制”,笔者不得不提出反对。但若只是反对的话,对方来一句“没什么大不了的吧”就束手无策了,所以想稍微再积极一点,考虑考虑如何应对。
笔者自己在阅读小说时没怎么考虑过难懂的事情,所以在被人指出之前,也没考虑过“第一人称是什么?”。但是,仔细想想就觉得奇怪。第一人称小说中的“我”到底在絮絮叨叨地向谁解释呢?那个“我”有意识到解释的对象吗?
如果是备忘录、书信等形式的东西,没有任何问题。但非上述两者的第一人称小说恐怕占了第一人称视点中的大半部分吧。更确切地说,感觉正是这样的东西才可称之为“真”第一人称小说。如果是备忘录或书信形式的话,也可认为这些备忘录或书信只是作为第三人称小说中的物品被抽出而非“真”第一人称小说(*2)。
在这部仔细想想就觉得莫名其妙的第一人称小说中,“我”到底能不能对身份不明的读者隐瞒事情呢?
不管是第一人称还是第三人称,都存在完全不描述心理活动的手法。如果只忠实地记述行动,最终公开第一人称就是犯人的话没问题(对吧?)。但是,以第一人称犯人为角度思考的话,无论如何都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行动隐藏起来也算人之常情吧(*3)。
另外,通常在描述心理的同时,在重要的点上通过双关来欺骗读者或完全隐瞒不说也是常见的技巧。为什么“我”会做那样的事?“我”可以那样做吗?
——这既是反对派的意见,也是叙述诡计使用上的难点。
而且不仅限于第一人称小说,反对派的意见还与“作者欺骗读者很奇怪”的意见相关联。是对笔者所定义叙述诡计的全盘否定。要说服持这种意见的人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不可能的。
对于那些讨厌看到作者在故事背后的人们来说,把小说这个世界的外侧暴露在他们面前,让他们无法忍受。
他们讨厌叙述诡计所具有的meta text性吧。对于在备忘录和书信中设置的叙述诡计,他们从一开始就知道那些是meta text所以完全不在意。但是,他们会讨厌自己读的小说本身的层级被降低一级。(译者注:译者个人理解,这里说的层级降低应该是指,作中作/信的层级低于作品本身,作中作/信的欺骗对象是作中人物而不是读者,读者只是旁观者。但第一人称叙述诡计把欺骗对象直指读者本身,所以这就等同于读者和作品都下降了一个层级。)
这样的讨论会归结为“我们在小说中寻求什么”的个人喜好问题,所以讨论也没意义。对于笔者来说,很理解他们的心情,不过也只能说,“你们不觉得有了叙述诡计作品会更有趣吗?”
另外,对于第一人称是什么的问题,如果认为是神的视点的变形,不就感觉写什么,不写什么不都可以吗?因为在最后揭晓“谜题”答案的是“mystery”。
现在笔者的想法是,“我”这个词被作者用于更进一步营造与读者一体感的技巧,所以在“娱乐”中把它当做和第三人称一样的表现形式应该也可以吧。
注1:这里不提及第二人称或第一人称复数等小说。
注2:我想有人对这些事情进行过详细的研究,笔者没学过,完全不懂。望读者赐教。
注3:如果在故事之前犯罪已经完成的话,也不是不可能的。
1-3 最低限度应该遵守的事情
作为和上一节视点问题密切关联的问题,有这样一条铁则“旁白不可作虚假描述”。把没发生的事情写成“发生了”当然不在讨论范围内,关于这个铁则,容易引起争议的是人物的称呼。下面举例说明。
作为神的视点的第三人称记述中,假设A男性乔装成了B女性。假设C相信自己所看到的一切,C当然会把A称为“B桑”,在与第三者的对话中也会称B为“她”。但是,旁白写了“B……”或者“她……”,这种情况被认为是不允许的。正如前面所写的那样,“旁白不可作虚假描述”是铁则,是最低限度必须遵守的为数不多的规则之一。
(译者注:B桑的桑取谐音,日语さん,罗马字母san,意为先生,女士,同志等)
上述内容,我想即便不是推理爱好者,也会大致含糊地有这么个概念吧。只是,考虑到视点问题的话,事情会变得稍稍复杂一点。
如果不用第三人称,而是以前面提到的C为叙述者的第一人称的情况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备忘录或书信的形式,没什么问题。因为要是记述者本人误解了,那写什么都不奇怪。更进一步说,备忘录、书信之类的东西可以说是“全部不能信任”的。不管写了什么都没关系(*1)。但是,不是备忘录也不是书信,而是“真”第一人称小说会怎么样呢。另外,不是神的视点,而是与某一人物密切相关的非常接近于第一人称形式的第三人称又会怎么样呢?
到了这一步,大家的意见就会产生分歧。恐怕大部分人都会想“第一人称没关系,但是第三人称果然还是不行吧”。如果是上一节列举的“叙述诡计否定派”的话,备忘录以外的虚假记述都不会承认吧。
笔者站在最宽松——因此受限较少——的立场。第一人称当然OK,即使是第三人称,只要与第一人称密切相关的话也OK。在影片中,男人的完美女装可以欺骗观众。因为笔者站在读者的立场,想体验“愉快地被骗”,所以多多少少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没有人会不容许电影里使用替身演员。我认为就是这种程度的事情。
但是,对于某些将叙述诡计等仅作为(比如说)误导使用情况下的作品,笔者会更严格。不承认备忘录以外的虚假记述(*2)。
叙述诡计原本是为了将叙述者作为意外的犯人带出来而发明的——或者说是必然发生的诡计(*3)。但是,如果允许笔者举一个极其浅显的例子,在笔者所属京都大学mystery研的“犯人竞猜”中,基于前述铁则应绝对遵守的前提,反而以之作为弹簧设计出了各种各样的欺骗技巧(*4)。每当看到这个例子,笔者就不禁想到东西方专业作家们的思考是否也有经历类似的过程。
已经打破“默契”,被按上不公平烙印的“叙述诡计”应该走的路只有“不写谎言”这一条。这个结论的论据只存在于这里。尽管如此,要是作品的旁白里存在被人说是虚假描述也无法反驳的部分,那是比“不公平感”还要致命的事情。
我想用以上忠告,结束心理准备篇的论述。
注1:虽然不管写什么都没关系,但“为什么写了那样的东西”,为该行为附上合理的理由在剧本创作时是必要的。
注2:如果继续以电影打比方的话,像《控方证人》这样一人分饰二角的电影,如果使用了替身演员,观众会怎么想呢?
注3:如果这个想法正确的话,只听名字的《哈特医生的日志》应该会成为那个嚆矢吧。(译者注:原文这里写“噌矢”应该是笔误)
注4:虽然举不出例子,但有很多让作为业界新人的笔者(虽然读过一定程度的书,但还是缺少阅历)佩服感叹“这些人是考虑着这样的事情活着的吗?”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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