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会怎么赔-下:等待期内异常?既往症就医?高原旅游保险?(附视频)
消费者2022年4月份购买某重疾险+医疗险,5月份参加例行体检查出甲状腺结节,10月份等待期结束,11月份确诊甲状腺癌

现在申请重疾险、医疗险的理赔,请问假如您是保险公司,能否赔偿消费者呢?
这种情况,出现了重疾险和医疗险两种保险,区分来看,具体要看保险条款在等待期内的条款约定
先看重疾险,看两个不同险种的等待期约定
第一个,等待期内出现病理改变的症状,等待期后该部位被确诊为重疾,保险拒赔,全额退还保费

第二个,等待期内被确诊为重疾之一,保险拒赔,全额退还保费

显然,如果这个消费者买的是第一个条款,等待期内出现甲状腺结节,等待期后甲状腺癌,两者强相关,保险是拒赔的。
如果这个消费者买的是第二个条款,等待期内是出现了甲状腺结节,但是没有在等待期内确诊甲状腺癌,虽然两者是强相关关系,保险也是需要赔偿的。
在看医疗险,3个不同险种的等待期约定
三者的共同特性是等待期内产生的就医费用,保险不赔偿,但是对于这个就医的具体所指有一定的不同,只是这个不同不是今天要讨论的内容,暂且不提。
保险公司设置等待期条款,就是为了防止有人故意地带病投保,然后找保险公司理赔,就人为地设置了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的就医,保险公司不管。但是,这个时间段也不能无限地延长,根据险种的不同,往往是1个月、3个月、半年等不同的等待期。
虽然说不同保险公司的等待期条款不一样,但我们销售人员在和消费者沟通的时候,往往保守起见,别自找麻烦,都是建议消费者在等待期以后去体检,或者将大型手术安排在等待期后。
当然,我们也不怕麻烦,当消费者真的在等待期内就医或者出险的时候,我们就会坚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既往症就医,保险能否赔偿
这是一个拒赔,消费者3年前给母亲投保了一份医疗险,7月份因心脏问题就医的时候,病历上写道:反复发作心悸5年。
保险公司认为,消费者的母亲在投保前,就有心悸的情况反复出现,那么这种情况就是属于既往症的范畴,保险不赔。
请问,假如您是保险公司,您能赔偿吗?

这也是所有的医疗险都牵涉到的一个问题,但是全行业对于既往症并没有一个明确且规范的定义,下图是某个比较广泛接受的既往症定义内容

可以看出来,根据这个定义第三条,未经医生诊断、症状持续存在、以普通人的医学常识应该知晓,那么本案例中的母亲提及的反复发作心悸应该被判定为既往症了。
实际过程中,判定既往症往往有两个简单的办法:
l 病人主诉,也就是本案例提及的这个,消费者主动的告诉医生说她以前有过什么病、什么症状,医生写到病历中,保险公司一眼就看到了
l 就医历史,消费者在医疗机构里面留下的就医记录,通过身份证号非常容易地就能调取出来,以往有过什么病,近期是否有过就医
其实,既往症里面还潜藏着两个问题,首先这是一个主观的判断,界限并不明显,比如说5月份的急性肺炎,和7月份的急性肺炎,两者有问题吗?
其次,医保卡借用、冒名就诊,在医院里面消费者留下了就医记录,但是实际上并不是他,此时该怎么办?这个既往症算在谁身上
高原旅游,保险能否赔偿
这是某个消费者的咨询,他想去青藏高原旅游,要买保险,但觉得普通的保险不适合高原那种环境,就问我买啥保险好

为这种消费者赞一个!有最起码的风险意识,同时也能根据常识判断出青藏高原的特殊性。
这里面牵涉到两种保险,一种是医疗险,不区分环境,无论是青藏高原还是大沙漠,只要就医的机构符合保险要求就行;一种是意外险,限制了环境,不能有主动涉险的行为。
消费者去高原旅游,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其实是高原反应,如果因高原反应就医,医疗险往往是可以正常赔付的。意外险不同,往往会将高原反应列为免责事项,进行拒赔。
这里面最容易出现的情况是,消费者事前随便买另一个普通意外险,而非医疗险,或者高原意外险之后,就去高原旅游,然后产生了就医,遭到拒赔之后,就去指责保险公司的不赔偿。
与此类似的情况还有中暑、食物中毒、猝死,属于医疗险的范畴,但是不属于意外险的保障范围。
中暑的学名其实是热射病,保险公司往往会认为消费者在中暑前应该有一定的意识,应当采取避暑的操作。
食物中毒,往往会被归结为个人肠胃的原因,除非是集体食物中毒,在相关司法部门的证明下,才会被认定为意外。
猝死,往往身体素质较差的结果,也不是意外事故(当然,现在越来越多的意外险通过扩展责任的形式,将猝死加到了保障范围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