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争房屋权属登记状况仅载明“刘某、莫某共有”,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第三百零九条之规定,应认定刘某与莫某就诉争房屋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因房屋不宜实物分割,考虑到该房屋现由刘某占有使用,且房屋贷款一直由刘某归还的实际情况,以刘某取得诉争房屋权属并支付莫某房屋折价款为宜。莫某对诉争房屋(毛坯状态)实际出资175000元,应按照其实际出资额占购房款的比例确定其权属份额并根据房屋现值计算其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本案涉及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对共有人共有方式应如何认定,以及应如何确定共有人权属份额的问题。一、对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共有方式的认定。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应有份额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于同一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共同关系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从法定继承开始到分割完期间的遗产继承关系,或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合伙合同关系。在恋爱关系中,因相恋双方不存在法定权利义务或人身依附关系而存在诸多不稳定因素,此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明显不同,故不宜认定为共同关系。《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本案刘某与莫某在恋爱期间共同购房,在进行权属登记时双方未明确约定共有方式,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双方对房屋属按份共有。二、权属份额的确定。按份共有人可自由处分自己的份额,并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可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物。《民法典》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在认定刘某、莫某就诉争房屋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由于双方对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没有约定,故应按照上述规定,在能够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的出资额确定其权属份额。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三百零九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恋爱期间共同买房是可以的,但是建议双方对购买的房子的归属和分配进行明确约定,不然分手了可能会因此闹上法庭,破坏了当初对双方美好的回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