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2、单位提供:营业执照及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1、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变更地籍调查表原件(界址发生变化的提供);3、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转让成交确认书复印件(限招标、拍卖、挂牌转让土地变更登记提供);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原件、出让红线图原件、土地出让金缴付凭据复印件(限出让合同变更或划拨转出让的土地变更登记提供);5、土地转让合同原件、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复印件、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
(四)规划建设材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等复印件(限在建工程整体转让的提供)。(五)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2、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转让合同、拆迁还房协议、继承公证书、房改房售(购)房合同等复印件;(六)企业改制的相关文件、土地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项目投资估价报告书、土地转让审批文件、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材料、土地坐落变更证明材料等(根据不同情况区别提供)。(七)完税凭证或缓税、免税材料、《土地登记纳税鉴定信息交换表》(单套房屋交易不需要提供)。单位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除身份证外)均需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我单位”,并加盖存放单位的公章。
另外: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以下程序和审批手续:1、农用地转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用地单位须先向国土、规划、建设部门征询拟用农用地是否符合上述的各项规划;2、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3、用地单位持建设部门颁发的《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4、用地单位凭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向建设部门、环保局等办理立项、规划、环保许可等手续,并缴纳各项审批费用。5、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6、国土资源局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等土地审批文件,逐级报有权政府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