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部费”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京官不知外事,外官不谙体制,历来是中央、地方聚讼纷纭的根源。六部制度,有则有例,构成一套严密繁琐的操作章程,不要说一般的外官,就连本部堂官也不一定明白其中关键。真正掌握这套章程的人多是部中胥吏,他们地位低,工资少,不避繁冗,就怕清闲。因为,非如此不能凸显业务才能,非如此不能借事生财。借事所生之财,名曰“部费”,尤为胥吏“喜事”的根本动力。“部费”是什么呢?一言以蔽之,就是贿赂。举个报销的案例,就能知道,不容于法的“部费”实具有内在的“合法性”,而舞文弄法的胥吏亦具有程序“正当性”。
战事完毕,统帅照例须向户部报销军费,而户部胥吏则借此索要“部费”。打仗是公事,报销也是公事,军方出具费用明细,财政部门加以审计,公事公办,多退少补,其中何有贿赂一说?可分为两种情况加以考察:一、将领有贪污之嫌,帐目经不起推敲。胥吏要求将领分一杯羹,则审计时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船过得舵也过得,大家按比例分赃,公私两便。二、将领清廉,帐目清楚。胥吏利用熟悉部门则例的优势,大到报表格式、报销标准,小到银钱成色、库存实数,绞尽脑汁加以刁难,或无中生有造成冤案,或迁延时日造成耽搁,将领不胜其烦,只好散财消灾。这就在“部费”内在的“合法性”。胥吏索要部费,众生平等,从不欺软怕硬,一概雁过拔毛,这就是胥吏的程序“正当性”。
福康安征西藏,军功显赫,回京后照例往户部递交会计帐册,报销军费。他依仗军功,且自忖深得帝心,故悍然不提部费。胥吏基于前述“合法性”与“正当性”,登门造访,“贺喜请赏”(“赏”即部费)。福康安大怒:“幺麽小胥,敢向大帅索贿赂乎!”胥吏不卑不亢,说:
索费非所敢,但用款多至数千万,册籍太多,必多添书手,日夜迅办,数月之间,全行具奏,上方赏功成,必一喜而定。若无巨资,仅就本有之人,分案陆续题达,非三数年不能了事。今日所奏乃西军报销,明日所奏又西军报销,上意倦厌,必于诘责,物议而乘之,必兴大狱。此乃为中堂计,非为各胥计也。
部费是陋规,所以胥吏要为此另立名目。数额太大,报表太多,只有“多添书手,日夜迅办”,才能速报速结,部费即增添人手和加班的实际费用,名正言顺,绝无“贿赂”之意。倘无此项费用,那么几个月的财务审计可能要“三数年”方可毕功。本来,大军凯旋,龙颜大悦,打铁趁热,报销之事“必一喜而定”。倘若迁延数年,“今日所奏乃西军报销,明日所奏又西军报销”,喜闻战胜攻取之情逐渐冷却,警惕中饱干没之意油然而生,于是上意倦厌,必定嘱咐部吏对帐目严加审核。稍有差池,“必干诘责”,而“物议”四起,纪检监察部门必闻风而动,帐务方面的技术错误就可能上纲上线,成为原则错误,乃至成为犯罪证据,“必兴大狱”。所以,用于雇人加班之“部费”,实为保护“中堂”的政治生命,并非满足“各胥”的私欲。说辞堂堂正正,情理俱当,所暗示的后果极能撼动人心。所以福康安“闻之,大为激赏,遽饬粮台以二百万予之”。
通过“部费”的这种极端案例,我们可以知道中央、地方之间存在着合作与竞争、公务与私情并济的微妙关系,并由此想见日常办公等各项事宜,无不暗蕴风波和机险。军费报销等事可以公然索取部费,保举人才、奏减地税等事不便于借事生财,那么就会借机生事,在制度条文间上下其手,时刻对外官晓以颜色,示以趋向。秉公办事尚不免于被矫驳,倘有实在把柄被胥吏掌握,情形必更危险。王公亲贵不免于被敲诈,倘身份地位远不及此,情形必更加难堪。很多地方上、军营中习以为常的措施,本未能尽符各部则例,规避之法无非是多做少说,略不与闻,作奏之人如何取舍、如何叙述,以求避开风险,便是极高深的学问。
摘自谭伯牛 《战天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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