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鸿章苏州杀降之真相
那么为什么郜永宽等人还是被杀了?据李鸿章的说法,主要是条件没谈妥:
官军入城查探,降众实有二十余万,其精壮者不下十万。郜云官(即永宽)等歃血为盟,誓同生死。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又添招苏城附近贼党陆续进城,坚求准立二十营,并乞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传令该酋等八人来营谒见,詎郜云官并未剃发。维时忠逆李秀成尚在望亭,距苏甚近,郜云官等皆系忠逆党羽,诚恐复生他变,不如立断当机,登时将该伪王、天将等并诛。
如果真实情况如上所述,毫无疑问,郜永宽等人是在逼着李、程杀降。虽说杀降不详,但是受降如受敌,稍有疏忽,受降者也不无遭受突然袭击的危险。郜永宽等人献城而不缴械,且“堆石置卡”,似乎做好了巷战的准备,明显欠缺诚意。郜永宽不曾“剃发”,继续保留“长毛”的造型,似乎为再度回归太平军留了条后路,也算是诚意不够的表现。尤为过分的是“坚求准立二十营,并乞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这两条。根军淮军军制,二十营当有一万多人,上引明谕规定如何处理降众,说的是由“该大臣等酌留所部”,而非由该降人决定留用多少、遣散多少。总兵、副将是正二、从二品,且要“指明何省何任”,那就是要求补实缺。要知道,当日的情况是缺少衔多,湘军、淮军大部分有功将士也就一个虚衔,享受不到相应实缺的福利待遇。郜永宽等人不但索要高衔实缺,还指明何地任职,仓促间在指定省市安排七八个警备司令,别说李鸿章答应不下,军机处也安插不了。投降、受降就如公司兼并,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之间固然要谈条件,但是由被兼并方指定高级职位、规定裁员比例,是不是过分了?到底谁兼并谁,谁投降谁?提出这种条件,能算“诚心归顺”?所以,我说他们是在逼李、程杀降。
兼并谈不拢,最多继续恶意收购;受降谈不拢,那就只好杀人了。郜永宽等人固然不读书不看报,没有文化,但还不至于故意提出不可能的条件,逼着人家来杀吧?逻辑上行不通,那么李鸿章的报告岂不大有问题?
当日诸降人如何开的条件,除了李鸿章一人的记载,没有其他旁证,不好直接判断真伪。但是,一个重要人物不在场的事实,透漏了几分消息。戈登是此案的保人,受降谈判的关键时刻,他怎么不在场呢?李鸿章的报告里是这么说的:
戈登先期调回昆山,事在仓猝,未及商量。盖一商询则彼必极力沮格,此事遂无了局矣。
郜永宽等人二十四日中午杀谭绍光,二十五日来营投降。其时,戈登身在苏州军中。二十六日,戈登离苏赴昆,当日“未刻”(下午两点)左右,程学启“骈诛八降酋”。据此可知,受降的那一刻,戈登不但在场,而且双方已经解决了谈判的关键问题,并不像李鸿章所说,出现了立营、授职这两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否则,戈登会继续留在现场进行调停。倘若降人敢于坚持过分的条件,制造无解的僵局,戈登必不会姑息养奸,“极力沮格”,而且会赞同并参与杀降。因为前不久,就亲身经历了一场诈降。是年三月,攻打太仓,太平军守将蔡无隆诈降,淮军受降时被诱杀一千多人。倘若郜永宽等人故伎重演,戈登能不吸取教训?由此可见,戈登离开苏州之时,投降、受降两方已经谈妥条件,做好交接。他刚一离开,李、程就大开杀戒,是不是一开始他们就定下了杀降的计划,而自始至终对戈登都有所隐瞒,只有调虎离山,方能畅行其志?
我曾细看《李鸿章全集》中的奏稿、函稿以及相关笔记,想从中寻绎线索,终于不得要领。笔记中,尤以刘体智的《异辞录》最为重要。他父亲刘秉璋当日就在淮军任职,对此事必有所闻。但《异辞录》中并未详述此事起因,唯有“降人相煎”一条,记八王被诛后,程学启部下大肆杀掠,李鸿章责其律下不严,斥之曰:“君亦降人也,奈何遽至于此!”从口气上揣摩,似乎杀降一事的主持者为程学启,而李鸿章并非完全赞同。然终无实据,不敢断定。从朝廷法令、历史经验、因果报应、英国保人乃至二十五日三方参与的受降会,都看不出一点杀人的痕迹,而终竟杀了,岂不怪哉!
直到某日翻看徐珂《清稗类钞》第二册“武略类”之“程忠逆用兵能相地势得士心”一条,才恍然大悟:
(郜、汪等人)约降。往来其间者,提督郑国魁也。寇必欲要忠烈面议,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李文忠公期以五日后纳忠烈所部龚副将营中,至期,忠烈密布方烈,逮寇魁六人至营,文忠接以温语,将入宴矣,左右报:“有廷寄。”文忠起,曰:“速请程军门陪客。”文忠起,忠烈入,麾勇士直前擒斩。……忠烈旋鸣鼓统师入城,驻守各门,派诸卒分走街衢,大呼曰:“逆首诈降,已伏诛。胁从无罪,各闭门守,出即杀!”令下,无一人探首出声者。旋呼男子投器械,分门出,各以将士监之。留营者入伍,归籍者资遣,悉听其便。未逾三日,城中无一寇踪,所余者妇女五六万而己。当寇魁五人之伏诛也,计甚秘,国魁亦不知。……谋斩苏城降寇,文忠踟躇三昼夜,不能决。忠烈以去要之,始定。惟性嗜杀,论者少之。然苏城降寇所约三事,曰留半城屯其众,曰编定百营照给饷、曰受翎不剃发,此何可从?盖寇自有取死之道也。
“忠烈”是程学启的谥号。此文叙述“擒斩”降人及此后的戒严、清场甚详,但这不是重点。我所注意者,独在此句:“寇必欲要忠烈面议,忠烈慨然往。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这一句为什么重要呢?因为,这一句揭示了程学启这个“骗降”的真面目。阳澄湖谈判到底谈定了什么条件,李鸿章的报告里根本没说,而是含糊其辞,一笔带过:
该伪王汪安均、郜云官先后密约程学启,单骑相见于城北洋(阳)澄湖,情词恳顺,求勿开炮轰打。
“求勿开炮轰打”肯定不是谈判条款,具体密约了什么,李鸿章此处避而不谈。《清稗类钞》引文则说得很明白:“要以三事,亦允之,降计始定。”然则当日谈判包括两个部分:郜永宽等人献城,杀谭绍光;李、程则在其降后满足“三事”。所谓“三事”,即“留半城屯其余众”“编定百营照给饷”和“受翎不剃发”。这三件事和李鸿章报告中所谓降人的非分之请略有出入,报告中说:“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又添招苏城附近贼党陆续进城,坚求准立二十营,并乞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我们可以比较一下。
“编定百营照给饷”和“坚求准立二十营”,区别在于营数。“百营”必是误记,因为淮军营制规定:包括营官在内,每营限额五百零五人,百营就是五万多人,而当日淮军人数总共不到三万人。必不可能保留差不多是己军人数两倍的降军。李鸿章所云“二十营”之数,即一万多人,更符情理。但不管是一万还是五万,对于只有两万多人的淮军来说,都是一个不可能消化的数字。
“留半城屯其余众”和“献城后,遂占住阊、胥、盘、齐四门,于街巷各口堆石置卡,隐然树敌”是一个意思,即苏州并非全部由淮军控制,而是两军共管。降军要保留的二十营并非要编入淮军,而是用来屯守苏州“半城”。
“受翎不剃发”和“詎郜云官并未剃发”——郜之保持“长毛”发型,乃经阳澄湖会议商定,早有成议,并非违约。
“三事”以外,李鸿章的报告还多出一条,就是“奏保总兵、副将官职,指明何省何任”,此或《清稗类钞》漏记,或是李鸿章捏增,不过这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乃是这些条件根本就是阳澄湖谈判确定并经戈登担保的“成议”,而不是降人开门迎师后临时增添的“动议”。
限于国体(如“受翎不剃发”)、政体(如“奏何总兵、副将”),程学启早就知道这些条件不可能得到履行,而“亦允之”,原因只有一个,就是要早日拿下苏州。当时战局实有利于淮军,假以时日,必能力取。但如前所述,军机处和曾国藩正在催调黄翼升水师,并已发下最后通牒:再不应调,即兴参办。果真参办,水师势必调离;水师调离,城围势必松懈;城围松懈,克复必成虚愿。程、李当日并不能预知苗沛霖即将覆灭,而是以为黄翼升水师必在短期内离开江苏,赴淮协剿。那么,如何在水师离开前最大限度地发挥水师的作用,则成为淮军战略考量的首要甚至是唯一因素。水师在,可以继续攻城,但不能保证如期攻下;水师不在,则遑论攻城,并因此减轻了敌军的压力,得随时提防敌军的反攻倒算,江苏攻守大局、敌我消长之势,将为之大变。为避免出现此种局势,其战略决策必须遵守如下原则:招降较之克城,用力较省,用时较短,故攻城不如招降。投降、受降须进行谈判,水师随时可能调离,则谈判必须速战速决,否则水师撤离,敌方压力骤减,便会拒绝投降。谈判要快,唯一的办法就是不纠缠细节,有求必应,甚至主动牺牲权益。于是,程学启在阳澄湖谈判中,答应了所有不合理、无法履行的条款。于是,郜永宽等人五日内履行了合同义务。而李、程因无法执行合同,遂悍然违约,杀人灭口。
李鸿章、程学启鉴于水师不日离苏的现实困难,以招降代替攻城;鉴于谈判条款不可执行的法理局限,以杀降代替抚降,这就是杀降事件的真相。
谈判初始,程学启欺骗了郜永宽等降人以及戈登这个保人,随即向李鸿章汇报,并告知事成后杀降的“方略”。李鸿章“踟躇三昼夜,不能决”。所以如此之故,无非三个原因。首先,谈判条款过于离奇。李鸿章知道朝廷不仅不会同意,甚至会因此进行责罚(胜保于本年初被杀,罪状之一就是“养痈贻患”)。其次,倘若因此不得不杀降的话,前所列举杀降之祸及舆论压力,必将集矢于作为统帅的己身,自己应否承受?能否承受?最后,戈登作为保人,杀降势必玷污他的名誉。彼人一怒之下,是否会引发常胜军和淮军交恶乃至“开仗”,甚至导致中、英两国的外交危机?场面若闹大,能否“驾驭在我”,实无把握。
李鸿章“三昼夜,不能决”,程学启可没心思看他“踟躇”,故“以(离)去要(挟)之”。但求成功,不择手段,即所谓“小人无忌惮”的狠忍之心终于占了上风。就这样,他半推半就就参与到杀降事件中,并着手布置善后事宜。程学启对降人可以一杀了之,李鸿章作为一军统帅,乃是最终责任人,需考虑到事后的危机公关。
一个是道德、舆论层面的公关。鄙人作为历史爱好者,可以将这个先骗降后杀降的故事原原本本、清清楚楚地讲一遍,李鸿章却不能。因此,杀降不过是“暴虐”,依照雷锋同志所说“对待敌人要像严冬一样残酷”的名言,过分一点而已,尚无伤大雅;倘若此前还有骗降的勾当,那么他就不但破坏了“惟名与器不可以假人”(招降谈判中,李、程实为政府代表)的政治原则,也触犯了“人而无信,不知其可”的圣门家法。较之“暴虐”的恶名,这才是真正的生命中难以承受之轻,他务必要文过饰非,尽行撇清。因此,他在报告中混淆次序,调换因果,将敌我谈判确定的“成议”置换成敌方临时倡发的“动议”,将有组织有预谋的杀降解释为仓促应变的“立断当机”,借此信息不对称之故,外界看到他的第一手材料后,尽管对杀降不无微辞,但也能体谅他那份不得不如此的无可奈何。如此公关的结果就是:朝廷没有一丝指责,并讥讽“夷人”的抗议是“不明事理”,同侪不仅不谴责,甚而设身处地,予以褒扬;洋商以及英国外交官们在经过初期条件反射式的愤怒之后,惭惭“淡然”,甚而“以杀伪酋为是”。
摘自谭伯牛《战天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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