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制和所有权
一,
所有权是人造物
世界上的事物,大抵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物,一类是人造物。
这并不是精细确凿的划分,因为人当然是自然物,而概念本身又都是人造物。所以,如果说所有的人造物都是自然物,而人们通过概念取得的对世界的所有认识都是人造物,也都不为过。
但是这里为了较为明确的表述,并不深究物的概念归属,而主要的分析我们提出的概念所指代的具体物。比如说,我们说石头,石头当然是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属于人造物,但是其概念的内涵所指,是自然中的大概明晰的一类自然存在的物质,我且把这一类物作为自然物。再比如,县长,在大自然中并不存在县长这个物,但是如果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组织关系,其依然是自然物,但是,因为这种社会关系更多的是在人类社会内部的关系,脱离了人类社会,这个概念所指代的意义就所剩甚少了,因此,我们把它作为人造物来对待。
按照这个思路,所有制和所有权,当然更多的应当被算作是一种人造物。
天造万物,万物在自然中都有其应有的位置,处在与其他物产生各种的联系的关系之中。作为自然物,人与其他物并无区别,具有取用万物的资格。我们把这种资格称为权利,而把自己与其他物区分开来,这大概就是所有权的开端。
朦胧的所有权,只限于自觉取用,而在人类内部,因为资源的限度和取用的难易程度,开始划分取用的资格,那就是所有权的真正萌芽了。
在这里,说所有权是人造物,更多的意味在于,所有权是在人类内部区分这种取用资格,是等到所有权成为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后,社会意义上的所有权,才是人造物。我们讨论的所有权,指的也是人类社会中的对资源取用的资格和权利的区分。
二
所有权的所及之物
既然是取用大自然中的资源,那么,除了自己以外的物,好像都可以设立所有权——可能只有最狂妄的人才会这么想。粮食猎物,土地机械,设立所有权看上去无可厚非,但是一个人宣称拥有太阳、海洋、地球或者时间,可能就会被认为疯狂和无知了。
当我们分析所有权所及之物的时候,大概能够区分几点要素。首先,此物应当有使用价值,这个其实并没有做出有意义的区分,因为人类可及之物,只要能够被人感知,都不能说没有使用价值;第二,此物应该能够被人排他性的使用,比如太阳光,不可能全部的为人专用,所以它就不能够称之为所有物,假如有一天人类达到所谓二级文明,能够百分百的使用太阳能,那时候可能会成为所有权的对象也未可知;第三,此物应当具有稀缺性,这样,排他性的使用才有意义。所以,大多数的实在物,都可以成为所有权所及之物,这其中甚至包括了人本身。
到这里,这个问题远没有结束,因为除了有形物,还有无形物——人们对无形物的使用依然可以排他。无形物主要也分为两种,一种是社会关系,比如债务和权利,可以作为广义上的所有权物,另一种是知识产权所及之物,其实质也是对某种概念所指代的事物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
三,
所有权的来源
人们通常认为,所有权可以经继承、交易等方式正当取得,通过欺骗和暴力等方式取得的所有权不正当。从逻辑上讲,要使得一个结论正确,那么它每一个大前提,都应当作为一个结论,拥有一个自己的正确的大前提。可是这样的线性思维的认识,不但在价值领域,甚至在科学领域都没有被真正的验证过。因为,这个世界上压根就不存在所谓不言自明的事实。
假定我们想获得一项对某物的所有权的正当性,我们就要使的此物的所有权的来源正当,那么,我们就要溯源,此物原主的所有权正当,原主之前的原主的所有权正当,以此类推,竟至要找到此物的第一个所有权人,即,谁第一个设立了所有权。
假如存在一个无主物,谁能够通过正当方式取得它的所有权呢?一说劳动,只有你通过施加劳动于其上,你就能获得它的所有权。二说正确使用,你有一块土地,你不正当使用开发而使之荒芜,你就失去了其所有权的正当性。三说先占,你第一个实际占有它,你就成为它的主人,就像登陆美洲的那些欧洲人,策马圈地,圈多少地就拥有多少地。四说个人意志,所有权就是把个人意志延申和贯注到物上。第五个,还有更加直白的看法,认为暴力和掠夺,才是所有权最后的底色。
以上都暂且不论,我们假定有一个人具有某物的正当的所有权,那么这个所有权又如何正当的流转到第二个人手中呢?如前所述,有继承和交易两种方式。交易者,以物易物,继承者,其本质也是交易而已。所有权流转的过程,也不比所有权的原始获得的方式更加正当分毫。
卢梭说,谁第一个圈了一块地说这是我的,并使他人相信,谁就开端了现代文明。当我们穿过历史迷雾,把目光投向文明的起源时,正当性既模糊又虚幻。其实不必那么费力,近现代看来,资本的原始积累也往往充满着血腥,所谓正当性的追求,往往只是人们对历史的妥协和相互之间的自欺欺人。我们不能不承认,所有权的正当性只有短暂的时效,这个时效以当下为中心,向过去和未来虚弱的延伸。
当然了,所有权的正当性来源虽然遥不可追,但是,当下的所有权确实真真切切,并且支撑起社会稳定秩序。那么,一个人对某个物的所有权,这个虚幻的连接关系,尽管其正当性根本无法溯源,但依然能够得以坚固维系的根本在哪里呢?
卢梭说出了其关键点,正是在于承认二字。所有权的观念的起源,在于对物的排他性使用,这个概念伴随着人的概念本身,传承了万万年,已不可计数。无论人的观念如何变化,无论是暴力、威权还是法律,最终使得每个人都承认所有权的存在,接受他人的所有权,自己追求获取更多的所有权,其根本在于,承认。
四,
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既为权利,通常认为,所有权就包括了一个人对一个物的所有权利。如上所述,所有权的本质是一种社会关系,其维系于人们的相互承认。那么,人们对所有权的承认没有边界吗?
在所有权的正当性来源中,就有人认为,所有权也包括正当使用的限制,没有正当使用,甚至会失去其所有权的正当性,比如不耕种土地,就应当丢失所有权。一些学者也论述过,所有权对物的支配权利中,不应当包括滥用权,比如你取得了一副世界名画,而选择将其烧毁,或者在物资紧缺的时候酒池肉林。这些都应当是所有权的边界。
因此,作为人造物的所有的权利,都应当,也实际上都有边界。一般认为,权利以不妨碍他人正当权利为界。对所有权的承认和限制,既然属于社会关系范畴,其基础恰恰在于,整个自然世界,没有一个资源可以为某一个人所专属。一个人对资源的滥用,也可以理解为对他人正当权利构成了妨碍。
对所有权的限制,除了滥用权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税收。税收是一个很特别的社会制度。首先,我们可以把税收看作一种所有权的收益,人们承认在一定的社会组织形式中,整个社会作为一种组织形态,对所有的物都具有一定意义的所有权,税收是这种所有权的收益。另一方面,所有权的维系需要稳定的秩序,税收作为维护秩序的必要支出,也可以看作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
五
所有制
所有制的本质是分配制度。这和马户驴又鸟鸡一样,是人类最根本的问题。如果所有权是一个社会概念, 那么所有制就更加像是一个政治概念了。既然是制度,就一定是一定组织形态的组成部分。
为什么说所有制的本质是分配制度呢?首先所有制对于哪种物上可以设立所有权给出了范围,对于所有权的限制给出了范围。
最直接的一个物就是土地的所有权。所有制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范围,哪些土地能够被交易哪些不能,土地所有权的期限等。
前几年的电影《我不是药神》,实际上更加触及到这个问题的更深处。拥有知识产权的厂商生产出来的药是真药,没有被授权生产出来的药就是假药。真药卖的贵,是把知识产权的研发和再投入计算进去,并且鼓励知识产权的角度出发,允许知识产权产生高昂的利润;假药不经授权,违规使用他人知识产权,实际上属于对他人所有权的侵犯。
知识产权的范畴更加广泛,比如申请的商标。再比如,某些地名商标的限制使用,河南逍遥镇胡辣汤的招牌被申请商标后,就必须通过授权才能够使用,王老吉商标驰名以后,被原所有人收回,加多宝就不能用,这些都是所有制的分配属性的体现。
当然了,所有制的分配属性也体现在税收上,遗产税、交易税、持有税等等。
六
共产制的理想
假如讨论本质,所有权就是对物的排他性使用的权利,那么一个社会群体内部,只要有所有权的存在,那就是一个私有权的世界。
私有之上还有共有,而共有只是一种相对特殊一些的私有。其区别在于,私有我们更多的指的是个人的私有,共有,则是一个群体组合对外部人的私有。
马克思早就论述过拜商品教,实际上,拜商品教的本质是拜所有权教。人们的追求朝着对所有权的无限渴求而去,最终导致,所有的事物都被打上了所有权的烙印。最典型的实例就是最近时间,知识产权的无限膨胀。在这种所有权的扩张漩涡中,人也被同其他事物一起裹挟,而被标上了价码。这样,人不再是目的而成为工具,没有人能够在这场风暴中幸免遇难,所有人都希望拿他人作为工具实现自己,所有人都不可避免的成为他人自我实现的工具。这本来也是人类社会的正常情形,但是,没有任何一种工具化能够比物化更加粗暴而强势,也没有任何一种工具化能比所有权的侵袭更加彻底,在这场物化大潮中,人们的所谓万物之灵的人性几乎被消耗殆尽。
思想家和哲学家都在试图想出一个出路。为了摆脱这种所有权对人的侵蚀,一批思想家构想了一个共产制的乌托邦愿景,认为在某个时代,假如实现了物之中,比较能够产生更多收益的那一部分,叫做生产工具的共有,通过共有生产工具所得的生活资料可以私有,那么,就能够消灭一大部分的物化;假如能够实现大多数生活资料的共有,只有极少数的私人物品保持私有状态,那这样一种社会一定是理想国了。
这样的愿景当然是出于一种理想主义。实际上,历史上除了极少数人在暴力夺权以后,曾经试图推动过这样一种互助主义,在社会稳定秩序的前提下,历史发展几乎都是朝着相反方向发展,也就是所有权的扩张趋势。
七
共有制的存在
共产制的理想是崇高的。而之所以产生共产制的理想,可以说应该是因为共有制的存在。共有制也并不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实际上,共有制应当同所有权同生同灭。在最原始社会,就一定有共有制,比如人们通常认为的部落共有制。
在西方的经济学体系中,崇尚私有制,推崇人们对所有权的追求,认为私利的追求能够带动社会的进步。同时,社会学家认为,除了一般的个人的生产力以外,还有一种社会作用能够提供极大的生产力,那就是集体力,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集中力量办大事。如何将个人的私有汇聚起来,迸发出更大的生产力,产生巨大的社会财富呢?另一方面,虽然集体力能够迸发巨大生产力,但是只要产生组织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就要消耗社会资源。因此,共有制一方面能够迸发更多生产力,一方面消耗社会资源。好的组织方式,资源消耗会远远低于生产力的提升,反之,就会产生相反的效果。
显然,共有制是一个制度备选。但是,哪怕是发展到共有,西方通常采取的是股份制,也就是说份额明确的共有制。并且这种份额明确的股份制方法,也在蚕食以往传统意义上的共有制度,比如夫妻共有,如今也有婚前财产公证、婚后财产分割的具体操作方案。
与之相对的共有制,也就是传统的共有观念,就是那种不区分限额的,所谓共同拥有的共有制度。这个在我们这里比较常见,比如合伙人制度,比如集体经济制度,比如建国初期的尝试——合作社制度。
八
谁是所有权人
所有制是一切社会问题的根源,这句话一定不能算作是错误的。最起码,通过所有制,我们能够看破很多社会问题的表象,而抓住某一方面的社会真相。所有权对应所有权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享有所有权。但是,有时候,所有权人并不能行使全部的所有权,甚至名义上的所有权人竟不能行使大部分的所有权。
第一,是政府回收所有权的考虑。所有制对所有权都加以限制,实质上属于对所有的所有权方式,都收回了一部分的所有权,而收回的所有权,由政府来享有。当然了,当代的政府都自称全民政府,当然,这一部分所有权名义上还是归还给了全民。至于政府属于全民,还是属于某一集团、某一阶级,那就是政治社会学层面的问题。但是毫无疑问,假如政府名义上属于全民政府,但实质上为某一阶级或集团所把控,那么,这一部分被回收到政府的所有权,就并没有返回到全民手中,而实质上成为某一集团的私产。
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形,政府机构允许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但是保留对所有权的调整。这实质上也是一种所有权的回收方式,即政府保留对所有制的调整的权利。这样的情形中,假如政府非全民政府,自然属于上述的范畴。假使政府就是全民政府,这样的情形假如突破了一定的限制,即政府保留了极大的调整的权利,所谓的自由市场就会变作政策市场,哪怕真的是全民政府,全民却不能及时的将全民意志上升到政府决策,造成的后果,也是部分政府将所有权截留私用,损害全民的所有权。
第二,假如政府对于所有权的回收,并不影响所有权的主体。在剩下的所有权中,私有和按份共有,一般情况下,属于有比较明确的所有权人。共同共有的所有权方式,名义上,也是所有共有人共同拥有所有权。共同共有的情形实际上等同于政府回收的所有权的情形。假如共同共有人能够共同决策,共同共有人就享有在决策范围内的所有权,假如决策权在决策机构,而共同共有人实际上几乎不能影响决策机构,那么决策机构实际上就成为了所有权人。
比如说合作社时期,合作社设主任、副主任和会计,完全掌控了土地和其他生产工具,决定成员的工分分配,在当时强力推行合作社的政策支持下,虽然规定了村民大会,但是在绝对的不对等的决策权之下,难说合作社经济属于共有经济。
再比如国企改革浪潮中,为什么国有财产大幅流失,共有资产摇身一变成为私产,比如苏联国企在解体时自然变为寡头,这些中间并没有所谓的闪转腾挪的魔法,而是就在改革或解体前,其实际的所有权人早已经悄然完成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