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和行动的社会基础:社会认知论》摘要和笔记(20231214)
(二)评估威慑效应
如果要了解犯罪威慑的决定因素和机制,我们需要测量研究个人、社会和法律这三种不同的消极威慑在多大程度上对违法行为起到了控制作用。将人分成不同的单维度类手段,假定每一类分别由道德、社会或法律约束来威慑,但不受制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约束手段,这一方式并不能抹去行为受多重因素决定的事实。普遍信念认为,大部分人的社会化如此完善,以至于他们不需要任何法律约束,但对中产阶级成人的调查研究却没有支持这一信念。
要了解积极的威慑对控制犯罪的作用,需要评估社会认可的活动所需的个人技能,这些可能的威慑手段所能确保的利益,以及利用这些手段的可能性。如果各种决定因素得到广泛测量,那么相对于根据对法律后果的惧怕进行预测来说,根据行为的功能性价值、道德标准和对社会谴责的忧虑,我们能更好的预测违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这些研究表明,违规行为更多受限于自我考虑和社会后果,而非法律威胁。我们可以将威慑定义为,因法律威胁而形成的对犯罪行为的压制。但我们难以忽略多种非法律的决定因素。事实上,这些因素强有力的影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率。……与主要依赖于法律威胁的行为相比,受制于多种限制手段的行为更容易受到威慑。
犯罪率的变化并非都是社会价值转变的结果。事实常常是,规范和社会实践的变化先于法律的修订,这时人们就错误的认为是法律约束发挥了威慑效应。
许多有关威慑的研究对犯罪行径进行经济计量,这种模式基于一个合理的前提之上,即违法者通过衡量价效比来追求预期的最大利益。然而,在该模式的实证研究中,可能反映某些因素的替代性原始指标要么没有包括非法行为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要么没有体现这些因素。复杂的统计方法不能弥补不完整的威慑模式,也不能弥补对其成分的有争议的测量。
信念与事实并非总是高度相关。研究者没有将个体的自我效能与关于行为结果的信念联系起来,而是将法律惩罚方式的变化与一段时间内或不同司法管辖范围内的平均犯罪率相关联,或是考察不同类型的犯罪出现率与有关的法律制裁的协变关系。理论形成的根据是个体对行为的选择而检验却以群体作为单元进行分析。对效能、结果信念和群体数据的聚合效应的疏忽是导致威慑理论与实证数据不一致的主要原因。
大多数人遵纪守法,要么是因为非法活动对他们没什么吸引力,要么是因为他们主要被预期的个人和社会约束所威慑。
多变量相关分析逐渐被用来估计,在其他因素的作用同时受控的情况下,有多少不同因素影响犯罪率的变化。为具有最大的信息价值,这些分析需要考虑相关因果因素的理论假设及其因果前提。如果法律约束与非法行为的相关有很大一部分是影响这两个因素的社会标准造成的,那么忽略社会标准的影响的分析可能夸大法律约束的作用。因此,法律约束与违规行为的相关可能有相当大的变化,这取决于分析中考虑了哪几个不同的决定因素,以及对它们各自的独立作用的次序的评估。如果没有完善的理论作为指导,多变量相关分析可能产生不同结论。因为不同类型的约束能够相互影响,它们可能共同作用,从而调控犯罪活动。
有关犯罪活动能够被法律惩罚所威慑的证据不一定意味着,法律惩罚提供了行之有效的解决问题的办法。犯罪活动多数为青年人所谓。如果犯罪活动对青少年没有什么吸引力的话,他们必然服从亲社会的行为标准,发挥自我调节技能以及有助于亲社会生活方式的能力。相对于花费大量金钱去追捕、审判和惩罚那些已经沉溺于犯罪生活的违法者,利用社会对形成亲社会行为的支持作用更有可能减少犯罪。【事前的预防总好于事后的补救,并且两者需要投入的精力、物力和资源总体上是差不多的,只是在结果发生前的预防不容易得到足够的重视和投入。】
对大多数人而言,关于犯罪行为有多大风险的信念的习得和强化更多的是源自他人经验中的有关信息和强制系统的效能报告,而非直接经验。因此,法律威慑手段需要广泛的群众基础。——“第六章 诱因动机因素”
人们并非离群索。作为社会的人,他们会观察别人的行为以及这些行为受到奖励、忽视或惩罚的场合。因此,人们不仅能从其自身的直接经验中受益,也能从别人的成功和失误中受益。……这种符号能力促使人们能够以替代性的方式习得不同行为可能带来的利益和风险的相关知识,并能有效的调节自己的行为。……幸好人们具有从他人经验中获益的能力,避免了许多危险和大量艰苦和乏味的探索。
对替代性动机因素的探讨将以多种方式有助于理解人类行为。如同直接体验到的后果一样,观察到的结果也可以改变行为。一般来说,看到他人的某种行为获得了成功,观察者会以相同方式行事;而看到他人的行为受到了惩罚,会降低观察者以类似方式行事的可能性。
有证据表明,通过改变外部诱因的价值和强弱,观察到的结果能影响动机水平。某一诱因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它与其他诱因的关系,而不是仅仅取决于其内置特性。【个体的亲身经验、社会比较、观察到的事实等都会形成个体的诱因体系和对照,进而影响其行为。】——“第七章 替代性动机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