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你》摘录3
1.
如果公共人生分化为众多互不相干的领域,而“精神生活” 不过是其中之一,则这一切当然无从产生。其结果只能是:沉沦在“它”之世界的各人生领域彻底屈从暴政的淫威,精神之实在性由此被完全褫夺。因为,精神永远不能独立在人生中发挥作用,它必得与世界相沟通; 以其伟力贯穿"它”之世界,转换它,改造它。仅当精神跨人向它洞开门户的世界,献身于它,并在与它的关系中拯救它也拯救自己之时月精神才能真正“自得其所”。 今日僭越精神之地位的乃是歪扭变形,虚弱不堪,腐化堕落,矛盾百出的所谓智慧,除非它重返精神之本性, 重获称述“你”之能力,否则它永不可担当此重任。
2.
在关系里,“我”与 “你“自由相遇相互作用,不为因果律所缚,不为因果性所染;在关系里,人无须担忧他的自由及其真性的自由,但仅有洞见关系者,知悉“你”之现时性者才能作出自我决定,面自我决定即是自由且因为自我决定者已临近“你”之圣容。
注:“在关系里,人无需担忧他的自由及其真性的自由” 这里担忧的自由及其真性 是一种想象中的,即在“我-它”关系中的一种“创造”,即一种既定概念意义下进行的意识活动,所以在关系里,如果担忧了其自由及其真性,那么就是一种先进行了概念的意识活动然后去在现实中寻找这一概念的投射活动,而这就是一种“我--它”的关系,一种“我--它”的意识行为(意向性),那么相反真正的自由是什么? 在于“我--你”关系中,即直接的与“你”互动中,相互影响显现出来的鲜活的现时,在这样的关系下做出的决定,即是自由
3.
原初词“我——你”中之“我”迥异于原初词“我—它“ 中之“我”。
原初词 “ 我——它”之“我 ”显现为殊性,自我意识为 经验与利用之主体。
原初词“我——你 ”之“我”显现为人格,自我意识为 无规定性之主体性。
殊性之存在依赖于他区别于其他殊性。
人格之存在依赖于他进人与其他人格的关系。
前者乃自然分离之精神形式,后者乃自然融合之精神形式。
4.
倘若人生存于斯世而未能保存关系之先验的根,倘若他不能在相遇者身上实现“先天之你",则“你“,将蛰居在人自身之内,它以非自然的,不可能的相遇对象为对象,即以“我”为对象,此即是说,它在不可圆成之处圆成自身,由此,人便在自身之中与自己相遇,但这绝非是关系,现时或相互作用,这只能是自相矛盾,人固然可以把它解释成一种关系,例如宗教关系,从而回避与内在自我而而相觑的恐惧,然而他必得反复发现这纯属自欺欺人。此即是人生的边缘限度。空疏虚无飞向无意义之虚妄充盈,人生于黑暗中摸索出路,结果却陷人更深迷惘。
注:1.”我“不可能阐明我自己,因为这意味着”我“从”我——你“之原初关系之分裂出来,不可避免的进入了”它“之领域,而它之领域全是被构造出来的虚无的东西,“我”只能是存在于“我——你”关系中的现时中自然显现,凸显出来的。
2.我对于“它”之领域的内容的理解,有两个部分,一个是知识,一个自己的幻相即心理投射/幻象。知识分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是具有对存在的敞开性的。
3.对于“我——你”关系的运用不止作用于实存之对象,还可以作用于幻相,而这种“我——你”之关系之意向性,这种最原初的意向性需要被培养和练习(ps:对我而言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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