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盗窃3000元怎么判盗窃罪的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
北京盗窃3000元怎么判盗窃罪的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上是我国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规定,盗窃罪属于非法占有财产型犯罪,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种类
金额
法定刑
数额较大
一千元-三千元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
三万元到十万元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
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以北京地区为例,盗窃数额的具体量刑标准:
种类
金额
法定刑量刑起点
增加刑罚量的标准
数额较大
二千元
在三个月拘役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每增加二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数额巨大
六万元
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数额特别巨大
四十万元
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的从宽处罚的情节:(1)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盗窃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2)案发前主动将赃物放回原处或归还被害人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20%-50%;
盗窃罪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相关案例(北京地区)以数额较大标准为参考依据:
一、案号:(2022)京0112刑初472号
法院: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多次盗窃、10001元
检察院指控:一、2022年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下车库内,采用干扰器开启车门方式窃取于某停放此处的白色“大众”牌汽车车内现金人民币10001元。二、2022年1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下车库内,采用相同方式打开王某停放此处的银灰色“大众”牌汽车车门及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斯柯达”牌汽车后备箱。三、2022年1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栗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地下车库内,采用相同方式打开宋某停放此处的白色“大众”牌汽车车门。被告人栗某某于2022年1月29日在北京市通州区某电车充电桩被抓获。开锁器、干扰器等作案工具及赃款已起获并扣押。
量刑情节:已赔偿被害人于某损失人民币10000元,并获得谅解。同时认为被告人栗某某有累犯、曾因盗窃被刑事处罚、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栗明周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栗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29日起至2022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2、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套一只、开锁器二个、干扰器一个,予以没收;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千九百四十五元,充抵罚金后余款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在案扣押的手机二部,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二、案号:(2022)京0102刑初196号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10000元
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上旬,被告人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号,窃取被害人闫某的×××银行卡,并通过ATM机取现人民币10000元用于个人消费。2021年3月31日,民警将唐鑫抓获归案。
量刑情节:现闫某已接受全额退赔款,并对唐鑫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唐鑫所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全部退赔、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唐鑫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三、案号:(2022)京0114刑初230号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24000元
检察院指控: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在被害人赵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本人手机以赵某某的身份信息实名注册支付宝账户(账号××××××),后将此支付宝账户和自己实名认证的支付宝账户(×××@qq.com)设置为亲情账户。后又以更改银行卡还款方式的名义,骗取赵某某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绑定手机号的验证码,将此中国建设银行卡和赵某某支付宝账户绑定。2021年11月20日,被告人刘某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地区,通过安POS软件输入金额扫码收付款的方式,通过赵某某支付宝账户分3次从赵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卡分别支出人民币10000元、10000元、4000元到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共计人民币24000元。2021年11月21日,被害人赵某某发现银行卡被异常转账后向刘某询问情况。被告人刘通于2021年11月21日通过其注册的赵某某支付宝,向该支付宝绑定的赵某某的建设银行卡退回人民币5000元。2021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通在工作单位北京北动车所被民警查获。
量刑情节:2021年12月4日,被告人刘通家属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9000元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通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判决:
1、被告人刘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7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2、在案扣押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POS机一部,予以没收;黑色honor手机一部、银色苹果手机一部,变价后折抵被告人刘通的罚金。
四、案号:(2022)京0114刑初62号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10000元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柏某于2021年12月17日5时许,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加油站内,窃取站长办公室保险箱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0元,后通过网络赌博挥霍人民币9700元。
量刑情节:被告人柏壮于2021年12月20日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已经赔偿被盗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柏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柏壮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柏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五、案号:(2021)京0101刑初817号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多次盗窃、累犯
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3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金某在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住院楼6层内四病房3号房,盗窃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10000元,逃离。2017年3月25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金某在本市东城区美术馆后街23号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中医医院内五病房,盗窃被害人郭某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及身份证等物品一宗),逃离。被告人金某于2021年7月19日经民警通知后自行到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金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量刑情节:被告人金光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酌予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1、被告人金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2、责令被告人金光退赔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其中人民币一万元发还被害人张某1之女张某2,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人郭某。
六、案号:(2021)京0114刑初796号
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涉案金额:9000元
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刘景杰进入被害人马某(男,北京市人,57岁)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小汤山镇××村××号卧室,盗窃人民币9000元。
量刑情节: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适用法律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辩护人的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案发后积极退赃,被害人的损失已得到赔偿,刘景杰自愿认罪,建议对刘景杰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意见:关于建议对刘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刘某某本次系入户盗窃,且数额较大,在庭审前一直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宜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分析:上述案例检索以北京地区为参考,对于盗窃数额较大,法院宣告刑的刑期一般在六个月到一年左右,其中对于是否适用缓刑(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一方面结合犯罪数额、认罪认罚、退赔、获得谅解;另一方还需要考虑累犯、是否如实供述、盗窃的手段及方式等。
同时律师完全可以积极与检察院、法院沟通,通过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七条的相关规定,争取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