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元杂谈】盗摄这个词能随便用吗?电影院拍照能叫盗摄吗?
额……老铁们,我AB站老二次元了。最近咱在写文章的时候找材料,加上偶尔无聊的时候刷手机看看关注文章,结果刷到了一个比较有乐子的事,简单给各位看一下:

简单来说,这篇文章讲述了薛之谦搁电影院拍照发了个朋友圈,然后一些影迷就认为这属于盗摄,作者认为一些电影从业者为了票房已经不惜迁就网红进行屏摄宣传,支持影迷的行为认为看电影的时候不应该进行屏摄拍照。
所以咱看完其实非常疑惑,因为国服有盗摄这个概念吗?很明显的,并没有。


因为盗摄这个词本身就不是汉语,查询《现代汉语词典》可知汉语并没有盗摄这个词。


查询日语词典可知盗摄(盗撮とうさつ)和鬼盗摄(鬼盗撮おにとうさつ)都是日文词语,意思都是偷拍的意思,不过在平时用盗摄(盗撮とうさつ)比较多。
盗摄这个词在实践中用起来通常具有特殊语义,不仅有简单偷拍的意思。

简单来说作为老二次元咱看到盗摄这个词,想到的已经不是在电影院拿手机相机录影机拍屏幕,而是直接联想到过去日服顶着长焦镜头远距离或者用针孔监控摄像头搁撤硕拍片的画面了:


所以咱看到盗摄这个词的时候,联想到的已经差不多是这种剧情了。

还有盗摄这个词通常也和在电车上穿着特定装备到处拍特殊视角照片之类的行为高度相关。

这事害导致国服的某位老哥受害,鞋带反光被打拳之后不仅毫无补偿甚至还反诉失败+丢了工作,目前就像货拉拉司机周某一样在法律上也没得到应有的公正的结果,总之作为历史来看日服的操作导致国服男号风评被害还是比较不堪回首的。
不过盗摄这种操作其实搁国服也有,也不能说完全就没有:

虽然国服的盗摄片源非常少,但是多少年前快播还存在的时候咱就非常喜欢看各种门事件的视频甚至害造成放送事故过(那年头咱并不太会用播放器结果导致了比较惨烈的结果)

总而言之提到盗摄咱只能想起这种图片或者视频,而不是影院拍照发朋友圈。


这种画面在二次元的复刻也是存在的,比如提到盗摄剧情的话就不得不说起原文有相关剧情的:朝月堂 (夜歌)《ひなお兄ちゃんのためだったらなんでもしちゃうよ》(55P)

所以谈到这个词给咱的感觉就非常的乐,因为盗摄这个词通常和撤硕以及柠檬茶或者一些其他的特定关键词联系在一起,甚至有几个汉化组专门就干这个类型的作品汉化来着(@柠檬茶汉化组),结果现在这个词都能光明正大的搁社交媒体上到处用辣,咱看了之后感觉不是一般的乐,就好像看有小孩童言无忌说了一大堆有歧义或者禁忌词的话然后毫无自知(比如《蜡笔小如》原作就有非常多的成人用语),或者是听了外国客户说一大堆带有特定含义词语的话,咱直接就地铁老人手机:


大概就是这个意思。


总之这个词的含义非常不一般,基本已经和R18高强度绑定了。通常被拍摄的目标和对象都有特定的指代含义的,不是简单的用汉语偷拍能形容得了的情况下才会用这个词。
所以说盗摄这个词其实本质上是有那种特殊含义的,#薛之谦盗摄#咱看完之后不会觉得这事只是简单违反著作权法的问题了,而是只会觉得牢薛是不是也干了:

所以看电影的时候拍照发朋友圈能算盗摄吗?


首先作为字幕组其实咱真得感谢国服,因为目前国服并不承认版权的概念而只承认著作权的概念,相对而言相比海洋法的版权概念大陆法系的著作权概念其实是相对比较宽松的:

比如众所周知的《著作权法》第22条就规定了
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等情况中,使用作品的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所以其实字幕组完全是可以避免违反《著作权法》的前提下合理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频作品并提供各种语言的字幕的,没问题。
其次我国其实并没有盗摄这个说法,就像上文说的,盗摄其实是日语汉字词汇,在中文中并不存在这种词语。
在电影院拍照发朋友圈这种行为被形容为盗摄其实是对当事人人格的一种侮辱。个人认为这并不是简单的版权纠纷。
如前文所说,盗摄其实就是偷拍的日语,但是用在中文语境下通常代表某种特殊含义,比如之前风评被害的地铁偷拍案/地铁诬告案。没记错的话原诬告小作文就使用了盗摄这样的说法,特殊含义很明显。


个人觉得目前这个节奏明显不太正常,看起来就好像薛之谦要和吴skr一起去演《监狱风云》了一样。
然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为目的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不违反我国《著作权法》。
薛之谦这老灯注定是没法和吴skr一起去踩缝纫机的,至少电影院拍照不会导致。
所以原作者作为汉化组(@手谈汉化组)居然连最基本的著作权法都不能理解搁文章里瞎扯淡被评论区一致反对之后无言以对只能选择顾左右而言他,这倒是次要的即使原作者选择装死咱也觉得很正常,但是光是作为汉化组能说出这种壁画咱就觉得已经不是一般的脑回路清奇了。




就像一些影评人居然能评《千与千寻》说宫崎骏老爷子借助父母变猪的情节对日本的宅文化寄生群体进行了批判(我寻思这爹妈不是靠工作买房买车?还是说他们全家都靠继承家产润的乡下),扯什么资本家在所谓“自由择业 竞争充分”的商业环境里,不存在劳动力压榨,被好逸恶劳的家伙套上道德枷锁的说法云云(实际上日服的环境懂的都懂,虽然搁亚洲大区不算最卷的但是也差不多了,只能说经典日本笑话里面日本人到国服都得说你们这样加班是不人道的也是非常真实了,毕竟刚毕业就能猝死在岗位上),已经完全不是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以社会主义的价值观理解现实事件或者作品了,所以这个问题反倒是更大一些,如果说是单纯对法律缺少了解还则罢了,如果是立场问题那咱真得好好考虑一下自己到底关注了个什么东西。


咱只能说生而和这些玩意一起为人,咱很抱歉。要么还是看看远处的预言家吧,比如坐下的孙笑川以及含冤入狱的卢本伟(指真的没开挂完全是因为被人造谣后反击并因此获罪)
PS:别说在电影院拍照,实践中即使是军事禁区,国服也依然有大量游客搁这拍照而且没被追究(很多时候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涉及到军事机密所以旅游景点边上的禁区拍也就拍了)。所以说国服的法治其实是以行为造成的损害进行评定的。薛之谦的行为无法造成电影版权方和影院的损失,所以也没法追究什么责任。
影院的禁止盗摄的说明并不具备什么法律效力,如同一些展出上写的禁止拍照的标识一样,如果参展的商品并不涉及什么商业机密或者诸如此类的东西的话其实你其实完全可以不用鸟这些标识的。


比如即使在日服,这种摄影禁止的标识其实也都是没啥法律效力的,该拍一样拍,只能说太君也干了。
所以拿着电影院的厕纸电影票来扯什么违规就很乐了。

简单来说这事的性质其实完全可以被追溯到一些饭圈村规,并不具备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任何约束力。要么各位看看现在要求观众不要盗摄的都是啥导演不就明白了吗:

在全票售罄但空无一人の电影院想要盗摄雀食有亿点困难……毕竟没有人在看《满江红》。
反倒是像《流浪地球》《流浪地球2》在实践中咱真去看的时候根本没心思掏手机拍照,这种电影少看一秒都是损失,你根本没时间低头找手机去拍照。

所以说真能想起在电影院拍照的电影也一定不是什么巨作,如果有谁说搁电影院拍照属于盗摄要制裁你的话那直接给它一个关爱阿库娅的眼神就可以了,这是它们应得的。
就这样,谢谢朋友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