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访」梁雅丽:如何为企业刑民交叉案件提供精准有效辩护
如何把握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务中的难点。尤其对于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护航者的律师来说,如何针对经济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提供精准、有效、优质的辩护服务,同样值得深入探讨。
如何为企业所面临的“刑民交叉”疑难案件提供精准有效辩护,笔者为此专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京都刑辩研究中心主任梁雅丽律师。梁雅丽从事执业律师工作长达30年,她通过精细化辩护,依法维护了众多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也为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持续贡献力量。

企业间纠纷的“罪与非罪”,往往在一线之间
现阶段,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提质增效的转型期,市场交易规范化程度以及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尚未完全,以合同形式实施诈骗行为的案件频发,严重妨害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建构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不当利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现象突出,也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维护带来极大的挑战。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必要性文件,各项经营活动都需要根据合同约定逐一开展。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过程中,需要正确区分合同诈骗与违约行为,以便于企业更好地开展经济活动。
何为合同诈骗?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合同纠纷则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履行合同,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所产生的各种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与合同诈骗不同,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均有履行或基本履行合同的诚意, 只是由于某些原因, 对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履行、如何履行产生分歧。合同纠纷,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民事纠纷, 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争端, 尚不需要动用刑法手段进行规制。
但实践中,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的现象屡见不鲜,也屡禁不止,很多本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正常解决的争议,被交易一方恶意报案启动刑事程序,试图将对方作为合同诈骗犯罪处理,进而导致企业家人身自由受限,企业正常经营秩序被干扰,企业及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被损害。
经济犯罪与暴力犯罪不同,前者的被害人更为关注财产损失的挽回与恢复,而后者的被害人通常更为关注对行为人的惩罚与报复。但是,合同纠纷引发的诈骗类刑事案件往往因合同类型多样、各方对合同理解不同、举证和主张不同等各种复杂因素,要公正裁断孰是孰非、区分经济纠纷还是构成犯罪,的确存在难度。
据统计,某直辖市检察机关2015-2020年受理的刑事案件中, 审查起诉合同诈骗案件243件335人, 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36件42人, 法院判决无罪的6件7人, 不起诉和无罪率高达17.3% , 明显高于一般犯罪案件。42件不起诉和无罪的合同诈骗案件中, 以证据不足的理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和宣判无罪的案件共计37件。这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定罪与否,在诉讼程序中是争议颇多的。
一方面,经济纠纷引发刑事案件的“罪与非罪”问题,是司法实务中比较棘手的难题;另一方面,此类案件往往涉案金额巨大, 一旦入罪, 则直接从“非罪”到“重罪”。可以说,定罪与否,对行为人的影响极为重大。
从近几年中央精神以及各地颁布的相关政策精神来看,我国目前对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保护,是相当重视的。
正因为民营企业涉刑案件高发,民营企业家对于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的需求大,同时“刑民交叉”案件往往具有专业性和复杂性,因此对律师参与此类案件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较高要求。

从合同诈骗到无罪不起诉
即便代理过众多案件,提起浙江企业家林先生最终被无罪处理的案子,梁雅丽律师依旧感慨万千。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林先生,是浙江一位常年从事市场推广、销售代理服务的企业家,因一个3000万元合同额的推广销售合同出现履约争议,合同对方报案后,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对林先生及其公司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认为林先生是在没有合同履行能力下,以承诺实施包装设计及三年内每年完成产品销售三千万元等为诱饵实施合同诈骗,警方决定对林先生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梁雅丽律师在接受林先生家属委托后,在面临侦查阶段信息知情受限的重重困难之下,她多番努力与公安机关进行充分沟通,并通过开展实地调查,全面取证,制作详细书面辩护意见等,这一系列专业、精细的辩护工作,最终为委托人林先生洗脱了冤情,检察机关最后作出了不起诉的无罪处理决定。
就这起案件的辩护工作而言,可谓是一次圆满的“胜利”,但这期间的办案努力与背后下的功夫,恐怕只有梁雅丽和当事人及其家属才能知晓和体会。
这到底是怎样的一起案件呢?原来,林先生的TL公司曾与YD、HC公司签订合同,由前者为后者提供销售推广服务,但后期因为YD公司的推广客体海绵泡沫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及自身定价过高等问题,导致产品销量不佳。与此同时,TL公司因为企业转型,出现亏损现象,遂YD、HC公司报案认为林先生构成合同诈骗。
林先生被警方立案羁押,事发突然,公司员工及其家人因一下失去“主心骨”而陷于慌乱,虽然委托了梁雅丽律师开展辩护工作,但却无法为梁雅丽提供更多案件信息。
梁雅丽回忆说,这是为该案辩护的困难之处。同时,在警方侦查阶段,辩护律师无法通过阅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这样就导致律师难以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事实依据和证据基础,辩护工作面临挑战。
为了尽快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梁雅丽数次南下,到林先生的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在全面调阅公司合同档案、财务资料,走访业务人员后,拥有丰富刑辩经验的梁雅丽快速确立了案件的工作方案和核心辩点——“证据说服之辩”,即通过辩方提交证据的方式,打破侦查机关对案件的倾向性认识,证实林先生从未具有侵占合同款的主观故意。
“既然林先生和公司没有合同诈骗的意图,那就需要证明我们为了合同履行都做了哪些工作;既然是因为产品被举报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没有达成合同约定的销售量,那我们就带着产品委托质监部门进行检测……”
梁雅丽深知,一定要利用好刑事拘留司法程序的37天“黄金救援期”,她把证据梳理收集好后,不仅要与公安机关积极沟通,还要与所谓的“受害方”去沟通,去探究他们的真实动机。
在得知对方声称损失六百余万时,他们的诉求让梁雅丽“大开眼界”又顿觉“原来如此”——原来对方根本不满足于违约款,还想将合同全部的标的款拿回后,狮子大开口,继续主张所谓的损失。
考虑到尽快恢复当事人林先生人身自由是第一位,TL公司接下来还有几个项目要上线,经过权衡再三,梁雅丽与林先生充分沟通后,梁雅丽代表林先生打算答应对方的要求,前提是通过和解把人取保出来。但是公安机关表示,已经刑事立案,不能说撤案就撤案。
案件一旦启动刑事程序,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想让程序停下来,确实很麻烦,最佳的办法是在批捕之前与检方充分沟通。由于当时捕诉还未合一,检察院还设有专门负责批捕的部门,梁雅丽带着准备好的材料赴当地检察机关,找到办理该案的检察官,陈述案情,提交律师意见,提供详尽证据。
在与检察官沟通过程中,不论是提交林先生如何诚信履行合同的情况,还是指出在侦查阶段达成和解的情况,梁雅丽始终在尽力证明本案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即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虚构事实,没有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或遭受损失。
短短七天时间,梁雅丽来回飞了三次,从北京到上海林先生的公司,再到湖州当地与检察机关充分沟通。检察官认真查阅了梁雅丽提交的资料,也一一进行核实,最终没有批捕,人也取保出来。
作为企业“主心骨”的林先生“得救”了,这个企业也“得救”了。林先生企业的其他项目也顺利进行下去,企业后续也运营得非常好。
回顾这个案子,林先生的TL公司与YD、HC公司的最大纠纷在于,产品销售情况未达到YD、HC公司的预期。这其中的原因,其实是多方面的,首先YD、HC公司的海绵泡沫产品在市场中存在很多同质竞争的产品,相较于他们的价格,前者没有优势,再加之YD、HC公司自身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当初签订合同时,TL公司基于公司成立之初的以往经验设定的“所承诺的年销售额度”难以实现有很多复杂因素,不应苛责于林先生个人。
为什么民商交易中的合同纠纷会被上升到刑事责任追究?“刑事的力量总比民事诉讼的处理来得更快”,梁雅丽一句话道出了此类案件报案方的“小算盘”。
梁雅丽总结说,对于律师来说,侦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与审判阶段辩护相比,虽然少了“唇枪舌剑”,但更需要另一种温情与理性的沟通,通过辩点与证据进行有效说服,打破侦查与公诉机关的有罪思维定式。
从涉案金额近亿元到二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与林先生面临同样境况的,还有远赴新疆投资开办企业的民营企业家王先生。王先生在新疆开办铸钢企业,为当地政府实现产业转型的目标贡献积极力量,却因与当地一家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最终演变为刑事案件,导致企业家王先生失去人身自由并面临严重的刑事指控。
在本案一审侦查阶段,原侦查机关认定王先生合同诈骗8019万元、职务侵占1170万元、诈骗596.7万元三起事实、三个罪名,涉案金额近1亿元。在审查起诉阶段,经梁雅丽细致分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仅以诈骗罪一起事实提起公诉。
原来,王先生的企业S公司当初取得了当地政府机关审批通过的100万吨特种钢生产项目“路条”,但因为钢铁价格下降,导致企业经营遇到困难,急需偿还银行贷款等债务。另外,该特种钢生产项目,由于存在限期,逾期如果没有资金注入,将会导致项目审批失效。
此时,当地某国有公司基于自身产业布局的考量,想要通过收购王先生铸钢企业股权的方式得到该特种钢生产项目的开发经营权。经过该国有公司十余次资产评估、资产状况审计,最终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协议:该国有公司以王先生S公司净资产1:1的价格收购S公司51%股权。
按理说,国有公司收购民营企业51%的股权,应该把股权转让款付给王先生。但是前者以保障国资安全的名义,将股权转让款注资到S公司中,以公司借款的名义,给王先生打了欠条。
对此,王先生本来还有所犹豫,因为他除了拿到一张一亿元的欠条,实际上一分钱也没拿到,不过考虑到只有这样S公司才能存活下去,注资的一亿元可以用来偿还企业以前的银行贷款,王先生还是同意了。
国资控股后,S公司运行一年多之后,由于冶炼行业与钢材市场不景气,项目运营情况不好,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恰逢国资委在调查相关人员职务行为的时候,查到该特种钢项目投资亏损,故要求追责,由此开启对王先生涉嫌行贿的调查,并对王先生采取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期间,侦查人员以两个设备购销合同在S公司净资产评估中有被修改的痕迹为由,认为王先生虚构事实,通过篡改设备合同价格虚增净资产一千多万,导致股权转让价格虚高,国有公司收购51%股权时多支付五百余万元股权转让款,据此认定王先生诈骗五百余万元。
原来,当初为特种钢项目购买的特有设备原本价格为500万元,但因为正处股权转让期间便没有及时安装,且拖了一年之久。在此期间,设备不停在换地方安装调试,甚至设备销售方的调试技术人员在新疆驻留近一年时间。对于此间产生的成本,设备销售方主张增加100万元。问题就出现了,评估时,合同里“凭空”增加了100万元,且这一百万没有发票仅有收据。除了这个设备,还有另一台标的为1000多万的设备也是类似情况。
经过对案情充分的了解,从专业出发,梁雅丽认为,不论合同或收据在书面上是否增加价款,都不影响设备评估的价值。因为在案的审计报告显示,对此类固定资产的审计是以重置成本法估价,并非以合同约定的价格来认定。重置成本法是基础的固定资产评估方法,是以设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的价格乘以成新率,作为设备的评估价值,而现时条件重置成本与原本的合同价格无关,也就是说即便修改了原合同价格,也并不影响几年后对涉案设备的资产评估价值。
在梁雅丽看来,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诈骗罪的成立条件包括五个环节,即“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且五个环节之间均要具备因果关系。梁雅丽指出,既然对方坚称这是合同诈骗行为,只要针对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去捋顺事实即可。
“投资失败的风险,不应该由当事人个人承担”,梁雅丽在一审时多次表达了这个重要观点。不过,一审法院在判决时依旧认为被告人王先生通过篡改设备购买合同价格的方式虚增净资产,进而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多获取国有公司的股权转让款,判王先生犯诈骗罪。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并提起上诉。王先生与家属基于梁雅丽在本案一审中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与优秀出色的专业表现,再次委托她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梁雅丽律师认为一审判决王先生犯诈骗罪的事实以及认定的诈骗数额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详细阐述了辩护理由。此外,她从事实和法律出发,提出了被告人王先生构成自首、积极退赃、一审判决刑期起算时间计算错误等量刑辩护意见。
庭后,梁雅丽仍积极争取涉案国有企业的谅解,为王先生争取最大幅度的量刑空间。二审法院基本采纳了梁雅丽的意见,认为本案存疑并支持辩护人进一步收集证明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目前,二审法院已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好人”优先于“好律师”
如果要选律师去提供服务,大家会以什么标准进行选择?
“专业”“敏锐”“坚韧”“细心”“能言善辩”……这些都是大家普遍的选择标签。有意思的是,常被人忽视的“好人”标签,成为很多当事人选择梁雅丽的第一原因。
从业近三十载,拥有丰富刑辩经验的梁雅丽在专业度方面,肯定是毋庸置疑的。耐人寻味的是,一些当事人家属在敲开梁雅丽办公室后,紧握梁雅丽手时的第一句话是“梁律师,我之前在网上搜过您,觉得您人非常好,我很需要、也非常希望您来为我的家人和家庭提供帮助……”
就这样,一些当事人选择梁雅丽,首先是相信她是一位“好人”。这些当事人相信,“好人品”是好律师的前提,也是衡量好律师的重要标准。当然,梁雅丽也不负对方的信任,不论是不是案件服务范围内的内容,她都极尽解答和帮助,回报她作为法律人所能给予的最大温暖。
Z先生原是银行从业人员,负责抵押贷款项目审批,数年前作为该领域的知名人才,被e租宝看中并聘用。e租宝“爆雷”的两个月前,Z先生刚被提升至公司高层,虽不直接参与业务,但负责融资贷款的最后签批。e租宝“爆雷”后,Z先生也受到牵连,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
受Z先生哥哥的委托,梁雅丽除了为Z先生提供辩护服务工作,在之后的三年里,每个月都会陪同Z先生哥哥去探望Z。每次差不多都是一早出发,中午抵达,下午会见完后,连夜乘高铁返回北京。从该案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到一审、二审,三年时间从未间断。
其实,单从该案的进展和司法程序来说,作为辩护律师的梁雅丽,并没有必要如此频繁会见当事人Z先生。但是,Z先生哥哥还是希望梁雅丽能代自己到看守所给弟弟打气,“依法认罪,不过人不能颓”,哪怕只产生一点点的心理鼓励,也绝不放弃,正是这份真挚的感情让梁雅丽动容。
此外,梁雅丽每次去会见,Z先生哥哥都会坚持一同跟去,哪怕只能在看守所外等候,他也心满意足。在他看来,“一墙之隔”,是离弟弟最近的距离。
与梁雅丽常年打交道的人都知道,“急人之苦、懂人之忧”是她同理心最好的印证。用他们的话说,“专业的律师在北京、上海一抓一大把,但真正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的贴心律师很难求。”正是源于这样的特质,很多以前的老客户,都处成了十几年、几十年的老朋友,有些人遇到项目合作都会想着给梁雅丽提前打个电话,求个参谋。
提到什么样的服务才是为当事人好、才是当事人需要,前不久梁雅丽深有感悟。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常态化适用以来,很多当事人迫于形势,权衡利弊后选择“认罪认罚”,但有的案件梁雅丽从法律专业角度出发,认为还是要坚持无罪辩护。实际上,她本无需如此大费周章,可以跟大多数律师一样,顺着当事人的选择走程序,毕竟当事人都“认”了,选择一条省事的路也无可厚非。
但“较真儿”的梁雅丽,不论什么类型的刑事案件,都秉持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态度。她认为,既然得到了当事人的莫大信任,就要尽最大的努力去帮助他们。当然,身经百战的梁雅丽,不会直愣愣地跟检察机关“对着干”,她知道做好前期沟通至关重要,因此总会不厌其烦地与检察机关、承办法官反复去沟通交涉。
“不是说当事人认罪认罚,就一定要给他做有罪辩护,之所以选择认罪认罚,当事人的心理大家都能普遍理解。也正如我的一些当事人所讲,他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法庭是公正的,有罪我愿意承担,不会逃避。但我作为辩护律师,也有责任将已收集到的案件信息、证据情况展现在法庭上,帮助法官更全面地了解案情,以作出更准确的司法裁决。”
事实上,愿意倾听且认真负责的检察官、法官,还是大有人在的,梁雅丽以她专业的工作态度,往往赢得了对方的尊重与认可,也为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辩护工作。

对民营企业家的风险提示
被问到代理过多少起刑民交叉领域的合同诈骗类案件时,梁雅丽说自己一时也记不清了,总之数目很多。如果想让她对民营企业家、民营企业经营提几句忠告,她想说的还真不少。
“一定要重视法律、重视合同的履行,不要因一时疏忽大意或者觉得于人于己方便,签订一些本不应该自己负责的文件。要知道,一旦遇到事情,小小的一个签字或将引发连锁反应,被无限放大,也许可能会带来牢狱之灾。”她说。
这并非危言耸听。梁雅丽的一个委托人李某,曾出于好心帮助地方扶贫办出具购置设备合同,用以向国外政府申请特殊贷款。其实,李某的公司本就承接了扶贫办的一个项目,需要购置设备等用于生产,但是国外的贷款资金不下来,这个项目便无法具体实施开展。因此李某与扶贫办虚构了一个购置合同,随意在上面填写了一些设备型号。想着钱拿到后,这些钱反正也是用于合理地方,李某未过多考量。
但在后期,由于非李某公司的原因,项目没能正常运转起来。这时国外贷款的还款期限已到,身为借款方的扶贫办着了急,便把李某起诉至法院,让其承担违约责任。案件审理一年多,责任仍无法划清,法院内部将案件转成刑事案件,认为采购的设备与当初协议上的型号不符,李某虚构事实,有诈骗的嫌疑。
签了不该签的字、忽视合同陷阱、不认真对待合同履行的当事人,梁雅丽遇到很多。她说,“对于合同履行,一定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的过程也要留痕,千万不能为迎合对方而越界,进而签订一些莫须有、不真实的文件合同。谈合作、办事情的关注点不要仅仅盯着什么时候、如何去在合同上签字,要拿着合同去交给律师审读,对风险保持警惕。”
最后,梁雅丽还特别提醒,要严格区分个人资产、家庭资产和公司资产,哪怕是个人独资公司,也不能混为一谈。出了事,一旦被套进诸如合同诈骗的罪名里,责任就容易被无限扩大。
撰稿:林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