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妾之变与市场主义
%世俗女性主义异性恋婚俗派强化了两性嫁娶属性,这在反婚排异的反二元性的后现代/女性主义者眼里,这些婚俗到底有多少合理性,就如上野千鹤子所说:“彩礼更像金钱崇拜,不是女性主义的表现”,女性主义者们对此并没有共识,倒不如说,女性主义本就反共识,但一些人对普世性又有着别样的执着。
大言不惭地对异性发号施令,从来不是有别于女性主义、女权主义敌他者们的专属,好为人师者也不会因那“进步性”凭空蒸发(这种“进步性”能否得到进步主义者们的肯定,也存疑)。
唯我论者想得到旧制下纳妾彩礼、父母遗产继承权、目田主义的市场性,反对妇道贞操、赡养父母、相夫教子。一方面指责男凝,另一方面要求穿衣自由。拒绝为自己的衣装是否扰人视野负责。 今天的婚姻实际是“妾篡妻权”——无责任的妾篡夺了妻的资源,承认生育资源带来的妻权利但拒绝履行妻的责任。新家庭的妻是主人,夫的一切生存资源包括爵位等都是共享的,两个姓氏不同的家庭联姻目的是加强两姓氏家族更多共同利益。 在西汉初年,有一位名叫丁的公士离世。他生前虽为最低等级的爵位公士,但曾经为朝廷效力过,参加过军旅生活。当他去世后,这位女士出轨,公士的母亲将她的儿媳告到了衙门,衙门将女士逮捕,她承认了出轨,虽然人已经被抓住,但不知如何判决、按照哪条法律处罚。丈夫已经去世,她也没有对婆婆不敬,只是没有守寡。该女虽然道德上有些瑕疵,没想相应的法律条文,县令不知道如何判定,就将这件事上报,上司也不知道该如何判,一级一级往上推,上报到廷尉府,廷尉府三十多个法官一同审理此案,讨论如何判刑。最终经过讨论,得出“当之,妻尊夫,当次父母,而甲夫死,不悲哀,与男子和奸丧旁,致之不孝、敖悍之律二章,捕者虽弗案校上,甲当完为舂。告杜论甲。”由于此女的丈夫拥有“公士”爵位,而公士爵位是可以抵罪,按照当时的规定,爵位是夫妻一体的,妻子同样可以享受丈夫的爵位优待。所以此女刑罚再减一等,是“完为城旦舂”,剔除毛发后罚劳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 这个案子可以证明丈夫爵位与妻子是共享的。而妾基本上是下层人,为了阶层跃迁而产生的,妾本身是商品化的,有着高度交易性,与今一致,当然,妾也分为贵妾和普通妾。妾是由娘家卖给夫家的,法律上属于夫家私有物品,在好朋友之间是可以相互赠送的。 一个社会基本上都是中下层占绝对大多数,所以大部分女性都是妾,儿子是自家的,女儿是嫁为他人,不算自家人,故在嫁女时,为妾思维的父母想的就是如何收回养女成本,也就是彩礼。彩礼这个词本属于妻不属于妾,纳妾就是赎身、卖身契,新的生育/性资源,严格意义上,不算人。为妾总是要支撑帮扶兄弟,为妾之道:干得好不如嫁得好,为妾之道把女儿当做阶层跃升的一个机会,如果对方不是高阶层,也必须捞回养女成本。妻妾概念自新文化进步主义占观念形态主流后,妻妾的差别便模糊了,早期西化知识分子疾病乱投医,西方典籍汗牛充栋,结果不仅显得邯郸学步,四不像外,反而,许多过程性的东西消失了,大部分人并不知道妻妾的概念是如何慢慢消失的。导致现下那些娶的是妾,也分辨不出妻妾之别。希望妾去承担妻的责任,这是注定要失败的。 虽然娶的是妾,但法律上的身份内容性上,实际又是妻,这就导致现下的妾与过去的差别。现下的妾她不是丈夫私有财产,它被包含着妻权,虽然花费了高额彩礼,赎身钱,但却无法包装妾提供与过去一样的生育/性资源。大部分人对妾的市场主义本质有着超意识的领悟。 一方面彩礼无法完成完整的市场性——对“她”的从属取向,夫无控制权,另一方面经彩礼采购妾还拥有妻的身份,若操作得当,结婚一分钟再离婚,也有资格拿走一半财产。妾心妻权下的男性没有保障。 妾厉害之处在于结婚成本接近于0,婚俗市场女性的价值在于生育、性,年龄、私生活、身材、相貌、生育次数、出嫁次数(被采购次数)是“生育、性”的副属性。彩礼实际是妾的市场主义延续,它高度数学化,其他婚嫁商品也有着很强的数字交易性——它必须是量化的、可标注自己市场持续交易能力、生存资源,女性婚姻市场的“生育、性”决定了她彩礼数值的高低。 它就是市场主义,例如存在着一个“1—1亿”的数值,参与者清晰地知晓“1—1亿”自己认同的位置,什么是多,什么是少,什么是合适的。至于骗婚产业,收取彩礼后几个月就消失,它表现为市场主义:“破车被别人开跑了”,而在男性话题中,女性也呈现出高度的市场性。 这种婚姻市场的重要特征也表现在性别指向的单向性,一部分完全属于卖家,剩余的部分完全属于买家,没有相互转化的可能,它的正当化过程远比进步主义者说得要更不可理喻,更顽固。 严格意义上,世俗难见严格意义上的女性主义者,就如现下他们随意使用“共情”这个精神分析词汇而不加思索,又比如“版本T0”,“破防”这类游戏词,也被应用到现实,却少见有人对此不满、好奇、困惑。庸俗界没有这么多人对此有研究,所以难免断章取义穿凿附会,不论是进步主义还是保守主义,都有一些要素被吸纳,而当事人对此却毫无意识,仿佛给人一种双重标准、置若罔闻的既视感(也不排除有些人故意如此,毕竟女性结构只有唯我论,没有超我) 那么作为准贩售品的女儿出嫁多久可以与娘家分割呢?(在一些地方,出嫁女性不允许回娘家),法律在这方面是空白,仅凭私德。若老家有套老宅拆迁赔款,出嫁了几十年的女儿,甚至都当上娘家人姑婆了,她要想与娘家子侄争遗产,依旧有理,过去出嫁女分割后,对父母也没有赡养义务只有辅助义务,赡养义务属于男性兄弟。新旧更易,相关的法律缺失导致妾篡妻权的女性,只要其在乎,不论夫家娘家,如她都想占,法律对此是缺乏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