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廉斯论科学、伦理与会同——《伦理学与哲学的限度》第八章读书笔记
一、如何看待分歧
关于分歧,威廉斯的很多论述消解了自己以前的先入之见,他对分歧的看法是审慎而丰厚的。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有两点:
1.分歧不一定要被克服,相反,分歧本身所显示出的东西或许更有意义。【160-161】
(1)我们并不是天然地要消除分歧。在赫拉克利特那里,分歧是世界的本质特征之一。
(2)当我们与他人存在分歧,这是对我们的一个提醒,我们自己有可能是错的,并可以提醒我们,或许有必要修正我们对他人的态度,以及我们自己的观念。
(3)当我们尝试去理解“为什么有分歧”,我们或许会认识到,分歧不可避免。
2.与本章更为相关的是这一点:重要的不是消除分歧,而是说明不同种类的分歧;对于同意也是这样。【160】
二、科学与伦理的区分
1.区别一:反思是否能导向绝对认知
威廉斯对科学与伦理的分析都沿用了一个类似的框架:前反思的视角性知识-反思-反思后所获得的知识。
为科学所特有的特征是,通过反思有可能获得一种对世界的无视角的绝对认知,这种认知不仅不会使得视角性的知识被颠覆,而且还能够解释不同的视角本身是如何可能的,并在反思的层面将不同的视角联系起来。例如,我们与另一个人从不同的角度看同一个东西,所看到的形状是不同的,但是科学能够给出一套无视角的说明(例如,光学的说明)——这一套说明为我们所共享——以解释我们在视角上的差异本身是如何产生的。【167-169,179-181】
然而,在伦理那里,故事并不如此。概而言之,威廉斯认为,在伦理领域,反思本身并不会导向一种对世界的无视角的绝对认知。这一结论与威廉斯对伦理反思的特殊规定相关,而如此规定的反思又只有首先对照于前反思阶段的情形才能得到理解。
伦理领域故事的起点,即前反思的视角性知识,包含于威廉斯所谓的厚实伦理概念之中。这种知识尽管是视角性的(带有地方性的),但却并不像科学领域的视角性知识那样是无法会同的。相反,在使用厚概念的社会之中,由于厚概念具有描述性的内容,所以人们往往可以会同于世界的某些特征,关于人们是否用对了这些概念,熟悉这些概念的人之间有着基本的标准。(当然,这种会同是以人们共享概念中的评价倾向为前提的[1])【170】
威廉斯表明,包含这些厚概念的判断可以为真,因为这些判断反映了人们所生活于其中的伦理世界,这些判断是其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而他们的生活是受具有特殊性的伦理判断塑造的。威廉斯将这种对伦理判断的看法称为“非客观模式”。然而,如果我们试图跳出他们所生活于其中的文化,而追问他们的判断是否在符合普遍性的价值真理的意义上是真的(即用“客观模式”来看待它们),那么他们的判断就不必然是真的[2]【176-177】
威廉斯主张,我们应该用非客观模式而非客观模式来看到包含这些厚概念的实践。一个理由是,处于特定社会中的社会成员自己从未考虑过其判断中所包含的一般蕴含,即使他们所作出的判断客观上的确有这些蕴含(例如,古希腊人会认为“勇敢”的行为是“好”的)。当然,他们会认为自己的生活“没啥不对”,但是这并不是对“应当怎样做才是对的”的有意识的回答,相反,他们只是在记录自己的实践[3]。【176】第二个理由是,如果要对传统社会中的概念采取客观模式的理解,我们就必须承诺,在更加普遍的层面已经有着成系统的伦理事实。然而,没有理由这样认为。我们下面马上就会说到这一点。
然而,无论如何,行动者总会开始用客观模式来看待自己的文化,而当他这样做时,他就开始了伦理领域中的反思。这种反思的特征是,行动者在其中采用诸如“应当”“正确”之类的薄概念。行动者可能会问:“我是否应当这样做?”【176】但是,在威廉斯看来,如此这般的反思不可能导向科学式的绝对认知,因为在反思的层面根本不存在系统的伦理知识体,即使有,也只是一些含混的、片段式的规定(例如“杀人一定要有个特定的理由”之类)。威廉斯对这一点的论证部分地是在第五、六章通过对伦理学理论的实质性攻击完成的,部分地则是通过薄概念的性质说明的。后一方面的原因在于,薄概念并不内在地具有特定的描述性内容,因而,理论上它可以被添附于任何对象之上(按威廉斯的形象的说法,它就像一面指令旗,可以插在任何对象之上)。可见,如此设想的反思不仅不会导向科学式的绝对认知,而且还会严重地扰乱既有伦理概念的使用,因为它在跳出既有伦理概念的同时,又没有提供出充分的伦理资源。因此威廉斯说:“反思摧毁知识。”威廉斯所述的反思走向了这样的窘境:当它跳出原有实践,采取第三人称视角时,它发现实践之外一无所有。【178-179,180,183】
这里存在着一个问题。我们可能会问,难道在科学中我们并不使用薄概念吗?我们难道不是也会问:“我们‘应当’相信‘两个铁球同时落地’吗?”或者“两个铁球‘应当’同时落地吗?”威廉斯可能会说,在科学中,薄概念并非不受世界引导,因为在科学当中,辩护是通过将视角性的现象与无视角性的绝对认知联系起来,并用后者来解释前者实现的。用威廉斯的话说,这就是“给出了说明也就给出了辩护”。因而,关于我们是否正确地应用了“应当”概念,并不是没有任何标准。
重要的是,这个标准本身似乎同样并不包含于“应当”的概念本身之中,因而也并不包含于反思之中,而是在反思揭示了那个无视角的绝对认知之后被回溯性地归于薄概念之上的;因而,就“应当”本身而言,当我们尚处于反思过程之中时,我们似乎依然得不到任何标准。于是当我们在两个领域中运用“应当”等概念时,在运用之中我们同等地不知道反思可能导向何处,只是在反思结果的差异(一者能够导向绝对认知,一者不能)显现出来以后,我们才对这两种薄概念采取了不同的看法。如果是这样,那么看起来薄概念在这两个领域里分别是否能够导向绝对认知,这就不是由薄概念自身的性质决定的,而是由这两个领域各自的独特性质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科学领域中,存在着反思能够通达的绝对认知,而伦理领域则否。这是一个赤裸裸的、无法再追问的差异。
这里包含着差异,这没有问题。但是我认为需要指出,这并不必然意味着伦理世界就必然较科学所揭示出的世界要更不客观。换言之,反思所导向的窘境并不必然意味着不存在伦理真理。上面的论证说明的毋宁是,仅仅通过反思建立伦理客观性的方式是失败的。能否通过反思之外的资源来为伦理客观性奠基,例如通过心理学和社会学的方式找到一个关于人类本性的说明,威廉斯对此仍抱开放或者至少理解的态度(虽然他承认他对这一事业的前景不抱多少希望)【185】。
2.区别2:会同是否由于事物之所是
从反思是否能导向绝对认知这一点可以推出威廉斯在开始论证时所摆出的结论:科学与伦理的差别并不在是否能够达到会同,而在于对达到会同的解释。威廉斯认为,对科学来说,如果会同真的发生了,那么我们可以这样解释这一会同,即双方是在物事实际之所是(在这里即伦理真理)的指引下达到会同的。然而,在伦理领域,即使会同出现了,我们也不能说其是在伦理真理的指引下达到会同的(或者说是因为他们通过反思认识到了伦理真理)。【164】前一方面或许不难理解:在科学领域,如果双方达到了会同,这可以被解释为他们都通达了本来就内在地包含着他们的绝对认知,而绝对认知正是事物实际之所是的代表。然而,后一方面是为什么?
如我们前面所说,威廉斯并不是说不可能存在伦理真理。因此,对这个判断的一个解释是,按照威廉斯的看法,在伦理领域,会同只能要求一种“社会解释”,或者说,在伦理领域,会同只能是这样发生的,即人们共处于同一种伦理生活当中。【关于这个解释,见魏犇群《威廉斯与元伦理学》一文】这就是为什么威廉斯会认为在伦理领域,在前反思的阶段反而存在会同,而在后反思的阶段则难以存在会同。这是因为,在后反思的阶段,人们从他们的实践中抽身而出,而难以共处于一种伦理生活中。这一点也反映在后反思时代人们所使用的伦理概念上——他们采纳的是薄的伦理概念而不是厚的伦理概念。当然,这一点与区别1中威廉斯所论证的观点是一体两面,正是因为在伦理领域反思不能导向绝对认知,所以会同不能由反思来达致,而只能由包含有厚度的伦理生活来达致,反之亦然。
3.区别3:所追问问题的差异
在第一个区别中,我们已经指明,之所以科学能够通过反思通达无视角的实在而伦理不能,其根本在于伦理与科学领域本身的差异。这一差异不仅表现在两个领域反思结果的差异上,而且也表现在这两个领域反思所追问的问题或方式上。
按照威廉斯的说法,科学领域所追问的是:“特定的感知方式是我们在物理世界中找到门径的方式吗?”而伦理领域追问的则不是“特定的地方性文化我们在社会世界中找到门径的方式吗?”[4]对于这个问题,回答永远是肯定的。如果一个人要进入社会世界之中,他就必须进入某种文化,然而,科学领域特定的感知形式则并不必然如此——它有可能被绝对认知所证伪。毋宁说,伦理领域所追问的是:“与其他生活相比,这是一种良好的生活方式吗?”按照我的理解,科学反思本身就是一项解释的事业,它所关心的只是,在不同的解释里,哪一些是得到辩护的(而这又取决于哪一些与绝对认知相符合);而伦理领域的反思追寻的是一种实践上的规范性,它并不意在解释什么。【181-182】
从这一点来看,我们可以推出,对于伦理领域而言,给出说明并不等于给出辩护。的确,在使用厚概念的传统社会里,人们所做的判断的确由他们所身处于其中的伦理世界所引导。然而,这本身并不意味着一种辩护意义上的客观性。如威廉斯所言:“但这是否意味着更广的客观性,那完全要看接下来怎么说。”【180】
4.区别4:能否产生一种关于错误的充分理论
科学与伦理的第四个差别在于,科学通过走入绝对认知,可以有效地作出“对我们而言的世界”和“就其自身而言的世界”的区分【168】。而之所以如此,还是因为科学能够提供出作为“就其自身而言的世界”的最佳代言人的绝对认知;与这个绝对认知相对照,我们可以有效地说明我们那些错误的认识在什么意义上偏离了世界本身。因而,科学提供出了一种关于错误的充分理论。
然而,伦理领域的反思则无法提供出一种关于错误的充分理论。通过提供出一套伦理学理论,它或许能够表明为什么一个地方性概念而不是另一个对于特定环境来说是合理的,但是它并不能解释为什么总是有人倾向于持有与它的原则相悖的伦理观念。【182】
区别1与区别3共同蕴含着区别4。首先,根据第一个区别,科学通过反思能达到绝对认知,而这意味着它在反思层面能够作出“对我们而言的世界”与“就其自身而言的世界”的区分并加以阐明,而伦理本身在反思层面并不能揭示某种绝对认知,这意味着,仅仅通过反思,根本建立不起这样一个区分。同时,即使能够建立,这也不是对某人违背某种伦理原则的解释,因为根据第三个区别,伦理反思根本不意在解释,它所关心的是怎样的生活是最好的。
如果未加进一步阐明,这个区别只是一个区别而已。然而,威廉斯进一步做出了这样一个具有规范性的主张:伦理学理论的上述缺陷使得它不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建立道德规范性的理论,因为如果某种理论要成为伦理领域中具有规范性的理论,它就必须能够做出这种解释。【182】
我们容易产生的疑问是:这有什么搭界?如果有人拥有的伦理概念与某套理论不符,那他单纯就是错了,为什么一种提供伦理规范性的理论必须提供这种解释?从威廉斯的脚注中我们可以看到威廉斯的回答:如果一种理论无法对人们如何违背它做出解释,那么它就不能表明人们如何有可能服从于它;如果它不能表明人们如何有可能服从于他,那么他就处于了一种道德说教的地位,而道德说教是不可接受的。【289】
[1] 另一方面,处于文化之外的人尽管可能在自己的概念中找不到与他们的概念完全等同的概念,但却能够识别出他们在特定情形下会使用哪些概念。例如,他知道“他们叫作F(它指在那个文化中的某个概念)的东西”这类表达【174】
[2] 在我看来,我们不必一定将威廉斯的这一陈言理解为,他们的地方性判断会被关于价值真理的更加深思熟虑的考察最终证明为假,就像古代社会关于星星的看法会被现代科学证明为假一样;而是可以满足于,跳出了它们在其中发挥作用的文化世界,这些判断无法再被判断为真。这是因为威廉斯并没有明确地指出是否存在价值真理,但是他的确表明,脱离了概念在其中有效的文化语境,包含这些概念的判断就会无法为真。
[3] 只有这个理由不足以支撑威廉斯的主张。当初民对星星作出事实性的陈述(这些陈述可以被有意义地评价为假)的时候,他们或许也未曾考虑到其中所包含的一般蕴含,但我们却不能对科学的陈言作同样非客观的解释。
[4] 事实上,即使按照这种问法,伦理领域的反思也与科学领域的反思不同了,因为对特定伦理概念的说明诉诸的是社会科学,而社会科学的解释方式与科学解释感知的方式不会很一样。【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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