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现象学》摘要和笔记(20240530)
至于主宰着家庭神的规律,在它这一方面,本身同样也含有差别,它的现实的活的运动就是由这些差别之间的关系构成的。
女性,按其规定来说,是为个别性的,是涉及快感的,但她又始终保有直接的普遍性,并对欲求的个别性保有外来物的地位;与此相反,在男性那里,这两个方面是互相分离的,而且,男性,作为公民,既然拥有属于普遍性的那种有自我意识的力量,他就以此为资本替自己谋取欲求的权利,而同时对此欲求又保持自己的自由。
这种关系同时又是一条界线,越过这条界限,自身封闭着的家庭就归于瓦解,不成其为家庭了。在家庭里,弟兄是这样的一个关系方面,家庭精神通过这个方面实现为一种个体性,这种个体性朝向着另外一个领域发展,过渡成为对普遍性的意识。弟兄抛弃了家庭的这种直接的、原始的因而真正说来是否定的伦理,以便取得和创造有自我意识的、现实的伦理。
弟兄是从他本来生活于其中的神的规律向着人的规律过渡。而姐妹则将像妻子本来一直就是的那样也变成家庭的主宰和神圣规律的维护人。这样,男女两性就克服了他们自然的本质而按照伦理实体具有的不同形式表现出两性的两种不同的伦理性质来。伦理世界的这两种普遍的本质于是就以自然不同的自我意识当作他们各自特定的个体性,因为伦理精神是实体与自我意识直接的统一体,而这统一是这样的直接,以致从实在上和差异上同时看来统一体都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
但两性差别以及两性的伦理内容上的差别在实体的统一体里是始终不变的,而且它的运动正就是这个实体的持续的形成发展。男性被家庭精神赶到共体里去,并在那里找到他的有自我意识的本质;于是,正如家庭之以共体为其普遍实体和持续存在那样,共体则反过来以家庭为它的现实性之形式原素,以神的规律为它的力量和证实。两种规律的任何一种,单独的都不是自在自为的,都不自足;人的规律,当其进行活动时,是从神的规律出发的,有效于地上的是从有效于地下的出发的,有意识的是从无意识的出发的,间接的是从直接的出发的,而且它最后还同样要返回于其原出发地。与此相反,地下的实力却在地上得到了它的现实;它通过意识而成为特定存在,成为有效活动。
所以,各普遍的伦理本质都是作为普遍意识的实体,而实体则是作为个别意识的实体;诸伦理本质以民族和家庭为其普遍现实,但以男人和女人为其天然的自我和能动的个体性。现在我们看到,伦理世界的这种内容就是以前那些无实体的意识形态所悬想的目的的实现;以前理性只视之为对象的东西,现已变成自我意识,而以前自我意识只在它自己本身以内所有的东西,现已变成客观存在着的真正现实。——观察以前所认识到的那种没经自我参与的、现成存在着的东西,在这里就是现成存在着的伦理,但这种天然的伦理,就其为一种现实而言,既是发现者所发现的既成事实,同时又是发现者自己创造的作品。……换句话说,在于它自己意识到他的心的规律是一切心的共同规律,他的自我意识是公认的普遍秩序;——这种自我意识就是德行,德行享受它自我牺牲的成果,把它所企求的目的实现出来,即是说,把本质显现为当前现存着的现实;而德行的享受,就是过这种普遍性生活。——最后,事情自身的意识就在肯定的保持和包含着那种空虚范畴的抽象环节的实在实体中获得满足。事情自身在诸伦理势力那里获得一种真正的内容,一种足以代替健康理性曾想给予并想认识的那些无实体的诫命的内容;——并且从而获得一种内容丰富的,即在内容本身规定了的审查尺度——这种尺度当然不是用以审查规律,而是用以审查创造出来的东西。
整体是所有部分的一个隐定的平衡,而每一部分都是一个自得自如的精神,这精神不向其自己的彼岸寻找满足,而在其本身即有满足,因为它自己就存在于这种与整体保持的平衡之中。诚然,这种平衡之所以是有生命的平衡,是由于在它里面一方面产生着不平等,而另一方面此不平等又由正义使之复归于平等。……正义既是保证人的法权的正义,既然迫使破坏平衡的自为存在亦即独立的阶层和个体重新返回于普遍,那么它就是民族的统治力,就是普遍本质所自我呈现着的个体性和一切个人所自我意识着的、自己的以致。——但是正义,既然也抑制那对个体日益取得优势的普遍,使之复归于平衡,它就同样是那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的单一的精神,而不是在他那里分裂成为一个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个体和一个处于彼岸的本质。【每个个体都会遭受各种不公正的待遇,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偶然因素造成的。除了个体自身的因素去从根本上消除这种偶然因素造成不公正以外,在此之前,最好的方法或许是把他所遭受的偶发的事物视为他自己创造的东西,成为个体自生自发而产生的令人愉快的东西了。】——“第六章 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