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西蒙斯论哲学无政府主义
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核心命题是“国家不正当”。不过,认为“国家不正当”并不必然意味着主张“反对或消灭国家”这样一个强硬的道德命令。在理论上应当注意区分“弱无政府主义”和“强无政府主义”。前者是这样一种观点,它认为不存在一般性的政治义务,所有国家中的所有受治者都有道德自由把法律看做是没有约束力的,把政府看做是没有权威的。但是否要反抗或者消灭国家,还必须考虑其他的道德因素,这一义务不会仅仅基于国家不正当这一事实;后者则进一步蕴含了反抗国家的道德义务,以及在个人的能力范围内致力于消灭国家。当然,强无政府主义的支持者可以进一步区分国家不正当的程度来赋予反抗国家的道德义务以不同的强度。
哲学无政府主义只能是一种“弱无政府主义”。因为生活世界中存在着许多其他的道德义务,如我们对同胞公民所负的普遍义务与我们促进正义与其他价值的普遍义务,以及还存在着我们善待他人的其他非义务性道德理由。这一切通常都构成了很好的理由,让我们不要破坏国家的运转,不要违背国家的法律。因此,在许多良性但仍然不正当的国家中,严重的反抗国家行为或者通常的违法行为总体而言并不能在道德上得到证成。
那么,哲学无政府主义会如何论证“国家不正当”这一命题呢?在逻辑上存在着两种论证的方式。第一种方式是“先验无政府主义”。这种论证进路认为,国家某种不可或缺的特征或国家之为国家所必须的某种条件使得不可能有一种东西既作为国家又是正当的;第二种方式是“后验无政府主义”。这种论证进路认为,尽管所有现存国家都不正当,但这却不是因为不可能有一个正当的国家。西蒙斯认为,只能采取第二种进路去论证“国家不正当”这一命题。无论无政府主义者是看重自主性抑或自由选择,还是看重平等或共同体,都很难想象为什么不可能描绘出一个提升或尊重这些价值的理想国家。
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核心要点是区分政治义务与行动的一般道德理由。正是因为做出了此种区分,哲学无政府主义的支持者们才会主张,“即使在正义的政治社会中,也要仔细地权衡在一些(但并非所有)不服从法律的情况下所出现的各种道德考量。”西蒙斯认为,我们有很好的理由确信这种政治哲学是合理的。只有一种崭新的、未曾料到的政治义务与国家正当性理论可以动摇这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