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账号归属争议相关裁判要点及法院案例
先说结论:
- 不管是在离婚纠纷中、还是在商事领域的合伙纠纷、劳动纠纷、(经纪)合同纠纷中,一般法院裁判会优先考虑争议双方关于账号的归属是否有约定,如果有约定,遵从双方之间的约定。
- 大部分自媒体平台,比如抖音、快手、小红书等,会要求实名认证,并要求账号不得出借、出租等。
- 因此,法院一般会认为这类自媒体账号具有人身属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会综合考虑案件情况,优先认定账号归属于注册者。但另一方如果有可以分割的法律依据或者合同依据,则账号获得者需要对另一方进行适当补偿。
- 补偿的标准,需要经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则可能涉及到专业机构对账号价值的鉴定。
- 评估价值的参考因素主要包括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为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01离婚纠纷中,自媒体账号分割考虑人身属性,归属注册人所有,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自媒体账号有价值,分割考虑人身属性——2023年度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之六》
简要案情:陈某(男)与谢某(女)五年前登记结婚。陈某婚前经营自己的快手账户、婚后又注册同名抖音账户,粉丝量迅速发展到300多万,经营短视频自媒体账户成为其主要经济来源。
陈与谢某离婚案件中,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对于陈某运营的300多万粉丝的抖音账户和10多万粉丝的快手账户归属和价值问题产生争议。
陈某认为,两个短视频账户具有人身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一直由其负责策划、维护、经营、拍摄、设计,谢某从未参与运营,故两个账户应属于其个人财产,况且两个账户停更一年多,以后是否继续运营尚不确定,并不值很多钱。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
诉争运营的抖音账户是婚后注册,快手账户的粉丝量也是婚后发展起来的。两个自媒体账户粉丝量已经达到一定数量,能够获取广告收入、平台流量收入等,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具有财产属性,其中财产性权利和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于两个自媒体账户的注册和运营都由陈某负责,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故在财产分割时可以采取账户归陈某单独所有,由陈某给予谢某一定经济补偿的方式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均同意上述分割原则,并自行协商账户价值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评价:自媒体账户的运营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为不减损其价值,分割时采取将其归注册和运营人所有而由其向另一方作出补偿的方式为宜。
由于自媒体经济价值多取决于经营者本身的运营情况和市场行情,目前尚缺乏统一的网络虚拟财产价值认定标准。
除如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自媒体账户价值外,也可以委托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实践中影响评估价值的因素主要包括自媒体账户粉丝数、互动率、行业影响力、是否为品牌合作、既往同类型账户交易价格等。人民法院可以在资产评估报告的基础上,依法认定自媒体账户的财产价值。
02合伙纠纷中,如果自媒体账户是双方合伙经营的对象,在没有约定账户归属的情况下,需要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运营维护管理的投入情况、运营时间、与某个特定主体的关联度,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兼顾账号效应的充分发挥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2023)沪0105民初16019号《民事判决书》
“案涉抖音账号作为具有独立性、支配性、价值性的网络虚拟财产,系原、被告合伙运营的对象。原、被告在合伙期间通过发布视频、直播等宣传推广方式,共同为涉案抖音账号积累了三十几万粉丝,该账号具备一定的商业价值。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于2021年6月7日终止,涉案抖音账号的价值作为合伙财产应在原、被告之间予以分割。
本案双方就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事先并无明确约定。案涉实名认证信息虽是原告,但对于自媒体账号而言,其注册行为本身并不当然产生市场经济价值。
通常而言,优质的内容、一定数量的粉丝加上时间的投入是账号价值以及变现能力的主要因素。
此种情况下,对于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客观可行性的前提下,应综合账号注册的目的和过程、运营维护管理的投入情况、运营时间、与某个特定主体的关联度,按照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兼顾账号效应的充分发挥合理确定账号的归属。
涉案账号中相关视频及直播活动均以被告名义实施并由被告完成,相关创意亦主要来自被告,被告为该账号发布视频及直播活动的主要参与方。
原告主要负责为被告参与视频拍摄、直播活动、粉丝维护等投入资金支持、内容创作、妆造等建议。双方合作时间不足一年,且解除合作关系后,案涉账号由被告持有,并持续发布内容至今。
因此,相较而言,案涉账号与被告具有更紧密的关联度,由被告继续使用案涉账号更有利于该账号效应的发挥。
虽然本院认定案涉抖音账号后续归属于被告,但该账号系双方基于合伙之目的共同投入而形成并不断增值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合伙财产。鉴于该账号本身具有相应价值,此后由被告继续运营并取得收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折价补偿款于法有据。”
03劳动纠纷中,如未约定账号归属,基于账号的人身属性,账号应归属于员工。即使账号注册于建立劳动合同期间,公司也仅有该账号的财产利益,否则有违抖音用户服务协议。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3)黔民申4494号《贵州某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闫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如何认定案涉抖音账号归属权主体。根据查明事实,案涉“抖音”账号闫闫日记(抖音号:yanyan1234.)系被申请人与一审第三人建立劳动合同期间所注册,系以被申请人名义注册并使用和管理,具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因该抖音账号具有的身份专属性,即便该“抖音”账号注册于一审第三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期间,一审第三人也仅有该账号的财产利益,否则有违《“抖音”用户服务协议》第3.4条规定:“您(指用户)的抖音账号仅限您本人使用,禁止以任何形式赠与、借用、出租、转让、售卖或以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该账号。”
再者,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合同后,双方当事人也未对该抖音账号进行专门约定,一、二审中被申请人也不同意将该抖音账号转让给申请人。
因此,就案涉抖音账号实名注册情况和双方约定内容看,该抖音账号仍然归被申请人所享有,申请人要求返还该账号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04合同纠纷中,主播与传媒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账号归属依合同约定。
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湘08民终617号《高芳琴、湖北星旅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关于案涉抖音账号的归属认定问题。
经查明,根据星旅播公司(甲方)与高芳琴(乙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乙方的抖音号自本协议生效起,就属于甲方拥有,不再属于个人(包括协议结束或解除后),甲方有权将乙方备案抖音号转入甲方指定的企业号蓝V,转入时间由甲方确定和操作,与乙方抖音号相关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音浪收入)均属于甲方,乙方不再享有该号的任何权益。”
《合作协议》已经成立并生效,且抖音账号属于法律规定的网络虚拟财产,其经过培育后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具有一般财产的属性,当事人之间对抖音账号的归属进行自愿约定和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
原判决根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和抖音账号的财产属性,并结合抖音账号认证变更技术处理层面的可操作性,判令高芳琴向星旅播公司返还抖音号QQMR0506(昵称:导游琴琴),并协助星旅播公司办理上述抖音账号的企业号实名认证程序,并无不当。”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结合高芳琴与星旅播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足以认定高芳琴与星旅播公司之间系合作关系,并非劳动关系,故原判决对高芳琴主张工资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