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对女性的重要性
论文《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的价值基础、教义构造与体系协调》探讨了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相关问题。该制度在《民法典》第1088条中得到了规定,其适用范围从分别财产制拓展至共同财产制,具有重要的价值基础。
在价值基础方面,该制度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家务劳动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但对家庭财富的积累有间接贡献,且能让另一方有更多精力投入工作提升收入。同时,该制度也考虑到了夫妻一方因家务劳动或其他义务做出特定牺牲,造成面向未来的人力资本损失的情况,这种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在教义构造上,原则上不对家务劳动贡献方的家务劳动价值进行补偿,只有在离婚时可供分割的共同财产数额较少以及家务劳动贡献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未从他方收入中获取必要收益这两种例外情形下才适用。对于因“负担较多义务”或“特定牺牲决策”导致收入能力受损的情况,应对第1088 条“负担较多义务”采广义解释,包括家务劳动和非家务劳动范畴做出的特定牺牲决策,且特定牺牲决策要符合“家庭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体系协调上,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原则上并行不悖,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叠加适用。
这一制度的完善对女性具有重要意义。在传统观念下,“男主外,女主内”的家务分工模式仍较为普遍,女性往往承担了更多的家务劳动。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女性在离婚时的经济权益,使其对家庭的贡献得到合理的评价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