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的前沿》摘要和笔记(20231029)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阐释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并把它追溯到古希腊罗马的斯多葛学派。非常简单,这一进路认为,当我们思考基本原则时,开始的方式是把人类思考为一种生物,这种生物的特征是既具有尊严或道德价值,也具有社会性。……格劳秀斯认为这些特征极具自然性;他把它们和一种人性的形而上学理论联系起来。然而,我们可以把这些诉求看作独立的伦理诉求,从这种诉求出发,我们能建立一种个人政治观,这种政治观能被在形而上学和宗教上持有不同观点的人接受。
格劳秀斯自然法理论的总体观点是:人的这两个特征和它们的伦理价值,暗示着每个人都有资格得到许多善意对待。因此,政治理论从一种抽象的基本资格理念开始,这一理念基于尊严和社会性的双重理念。就像和人类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必要的生活条件一样,随后要论证的是从这些理念中产生出来的一些特定的资格。
他关注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尽管国与国之间的空间是一个没有主权的空间,这里他坚持这绝不是一个道德秩序领域,在这一领域,一系列非常特殊的原则塑造着人们的相互行为。
在解释人类的基本资格的履行要求通过正义这个意义上,它从作为结果的内容开始;如果这些资格被履行,那么这个社会是最低限度正义的。为资格设置进行辩护不是程序上的,而是包含着一种人类尊严的直觉理念以及论证如下的结果,即在人类尊严的理念中某些资格是不言而喻的。格劳秀斯清晰的论证,我们不必尝试从互利理念本身来推出我们的基本原则;人类的社会性意味着利益不是人类正义的行为的唯一理由。格劳秀斯显然相信,基于社会性和尊重而非基于互利的社会,能在岁月中保持稳定。【只有利益无涉,从人的本质特征出发建立的社会性和尊重的基础,才能经得住岁月的考验。】
对格劳秀斯而言,人们之间最重要的平等是道德的平等,这使尊重和资格的平等成为必要。在其论证中,能力的平等不具有重要性。……无论人们生活在哪里,在他们之间已经形成正义环境,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和社会性的。【格劳秀斯实际上已经解决了第一和第二个问题,他是以一种极度理性的态度分析这些问题,结论放到今天能解决关于人类的几乎全部正义问题。】
霍布斯认为,存在着命令“正义、平等、谦虚、仁慈以及(总的说来)服务于他人,正如我们应该要做的那样”的自然道德法则。但是,他相信这些道德法则永远不能产生一种稳定的政治秩序,因为它们“与我们的自然情感相悖,这将导致我们的偏见、傲慢、仇恨以及相似的东西”。……我们的自然情感基本上是竞争性的和利己主义的,恐惧扮演一个中心的情感角色,自然状态——缺乏一种强有力的压迫下的主权的人类关系状态——是一种战争状态。霍布斯做出著名的描述,即这是一种真正悲惨的状态。【这一点上,霍布斯的基本观点与格劳秀斯的几乎完全相反,但是深入分析后两者的分歧并没有那么大,根本的区别在于两者对于平等的内涵的理解不同。】
霍布斯没有把他的社会契约描绘成产生了正义原则。他用难以一致的方式来谈论正义,时而论证没有强制性权力的地方就没有正义,时而论证存在自然正义原则,尽管考虑到我们的自然情感是无效原则。但是,社会契约的确产生政治社会的基本原则。契约就是一种让渡自然权利的、互惠性的协议。
在霍布斯看来,这种契约所能采取的唯一合理的形式是那种把所有权利都给予一个主权,并且主体不保留任何自身权利的形式。由于惧怕惩罚,主权的作用就是在检审中保持人们的激情,并据此维持所有人能生活在一起的安全。在任何没有主权存在的地方,战争状态就会流行。……在他看来,道德在人类关系中是最无能的力量,它不可能作为寻求稳定而有效的政治社会的政治原则的基础。【基于对人类自然状态的悲观看法,霍布斯认为不能寄望于道德上的平等来实现人的平等,道德力量如此微弱,只有诉诸强力才可能建立秩序、形成平等。这个强力即主权。这符合绝大多数人对于人性的理解。】
洛克关注的焦点是建立一种没有政治社会的假设状态,即在自然状态中,人类生理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自由的,意味着没有人生来就是任何人的主人,并且自然让每个人支配自身;平等的,意味着没有人有资格在其他人之上实行统治,并且所有司法权是“相互的,没有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独立的,意味着和自由的一样,所有人都不存在与其他人和人的等级关系,都有资格追求个人的事业。
洛克坚持认同道德平等也产生仁慈和恩惠的积极义务。我把其他人看成我的平等物,那么我就明白我有义务像爱自己一样爱他人。这意味着,如果我有一种欲望,除非同时在其他人中间相似的欲望得到满足,否则我就不能诉求这一欲望的满足。在那种意义上,道德互惠和支撑它的道德感就不需要为它们而签订社会契约。它们被设想为在自然状态中已经存在。【洛克是认同道德平等的,并且得出了类似格劳秀斯的结论。他们两人的理论更倾向于从人的善中发掘,而霍布斯和马基雅维利则是现实主义者,基于人性的复杂多变建立理论。】——“第一章 社会契约和三个悬而未决的正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