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克斯十诫改良(2)
增添了一些解释说明。
半夜戏作,把诺克斯十诫改成了紧跟时代的版本。诺克斯十诫得名于Ronald A. Knox,诺克斯是姓,那就称我这个十诫为“明之宫十诫”吧
第零条
0.推理小说与非推理小说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不过作品符合以下10条当中越多的规则,作者与读者就越有可能公平竞技。尽管如此,推理小说并不一定要实现作者与读者的公平竞技,因此本“十诫”也仅供戏谑用。
第一条
客观的第三人称叙述不得存在虚假。以角色视角展现的第三人称叙述,可以体现角色受骗,但不得与角色的认知违背。角色的第一人称叙述同上。不过,允许刻意省略本应出现的叙述内容。角色对话不受此限制。
(原:罪犯必须是故事开始时出现过的人,但不得是读者可以追踪其思想的人。)
例1:A是一位男性,但是他前期以女装形象登场。客观叙述中不可以写“A拿出了她的手机”。
例2:A是一位男性,但是他前期以女装形象登场。B和A不熟,以为A是女性,B的第一视角可以写“我看到A拿出了她的手机”,以B的视角展开的第三人称叙述也可以写“B看到A拿出了她的手机”。
例3:A是一位男性,但是他前期以女装形象登场。B熟识A,知道A是男性,B的第一视角不可以写“我看到A拿出了她的手机”不合理,以B的视角展开的第三人称叙述也不可以写“B看到A拿出了她的手机”。
例4:A是一位男性,但是他前期以女装形象登场。B熟识A,知道A是男性;C和A不熟,以为A是女性;而且B想要在C面前隐瞒A的真实性别。于是,B对C说:“我看到A拿出了她的手机。”这种写法是合理的。
例5:D是作品中的凶手,他造访死者E的房间,在一小时内作案并离开。客观叙述可以写“D拜访了E,一小时后,他离开了E的房间”,但是不可以写“D造访了E,什么都没有做,一小时后离开了E的房间”。第一人称同理。
第二条
侦探只能使用合乎故事背景设定的侦探方法。同样地,凶手只能使用合乎故事背景设定的作案手法。
(原:侦探不能用超自然的或怪异的侦探方法。不准有中国人出现在故事里(取异能气功解释)。)
例1:如果故事发生在没有超自然要素的现代社会,那么通过催眠术从嫌疑人处获取线索是十分不自然的,凶手扎人偶远程诅咒杀人也是十分不自然的。
例2:如果故事发生在有不少人都拥有超能力的设定系背景,那么会催眠术的侦探通过催眠术从证人处获得线索是合理的。
例3:如果故事中幽灵、巫术普遍存在,那么凶手扎人偶远程诅咒杀人是合理的。
例4:(关于原诺克斯十诫第五条)如果故事发生在没有超自然要素的现代社会,那么凶手用轻功飞檐走壁翻越高墙是不合理的。但如果这是一个武侠风格的故事,就是合理的。
第三条
建筑中可以存在密道或特殊的建筑机关,但应有剧情上合理的理由。此外,对密道存在的证明参考第6、8、10条。补充:当建筑、房间当中存在极为重要的位置关系,或作案使用了复杂的机械机关时,作者最好能够给出相应的示意图,这会极大改善读者的阅读体验。
(原:犯罪现场不能有超过一个秘密房间或通道。)
例1:密室杀人的现场在一所普通高中的一间普通的教室,凶手从墙上能翻转的机关门逃脱——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普通高中在施工的时候没有必要安装这样的机关。
例2:密室杀人的现场在中村青某建造的馆,凶手从墙上能翻转的机关门逃脱——这是合理的,因为某村青司的个人特色就是这种机关。
例3:密室杀人的现场在一所普通高中的一间普通的教室,凶手揭开黑板,从墙上的大洞逃到另一个教室,而这个大洞是当年的工人留下的,因为当年装修这间教室的工人是抢劫犯,他们曾经把抢来的金条藏在这个洞里——这是合理的。
第四条
出现可能与案件关联的特殊设定时,作者应当对设定给出尽可能严谨准确的说明。如果作者有意隐藏部分设定,那么对设定的证明参考第6、8、10条。
(原:作案时候,不能使用尚未发明的毒药,或需要进行深奥的科学解释的装置。)
例1:关键角色中有一位的灵媒师,那么作者应当告诉读者她发动能力的条件;(比如死亡不能超过xx小时);死者附身时是否带有记忆,肉体是否会改变等等。
例2:作品当中有一条关于人格交换的设定,那么作者应当告诉读者,人格交换的规律、间隔、灵魂能否读取肉身记忆,肉身死亡时灵魂如何判定等等。
例3:作品没有超自然要素,但是利用了酚酞在较弱碱性溶液中变红,在强碱性溶液中又变回无色的设定来伪造血迹;那么作者应当告诉读者酚酞检测碱性试剂的变色规律。
第五条
不得在小说中夹杂无关作品内容的作者个人观点,尤其是可能冒犯到一部分读者的政治立场观点。
(原:不准有中国人出现在故事里(取种族歧视解释)。)
例1:作者写了一本不涉及社会议题的解谜风格本格推理,突然在某个节点,一个角色开始大谈特谈要如何禁止歧视黑人,用了将近一页的篇幅,并且这个情节与后文完全无关。这是不合理的。
例2:作者写了一本不涉及社会议题的解谜风格本格推理,突然在某个节点,一个角色开始大谈特谈要如何禁止歧视黑人,用了将近一页的篇幅。这个角色之所以提到黑人,是为了吸引侦探的注意力,从而让他的同伙把房间里的表拨快六个小时。这是合理的。
例3:作者写了一本不涉及社会议题的解谜风格本格推理,突然在某个节点,一个角色开始大谈特谈要如何禁止歧视黑人,用了将近一页的篇幅。这个角色之所以提到黑人,因为他的黑人朋友曾死于迫害,这成为了他的动机。这是合理的。
第六条
侦探不得通过缺乏条件的猜测得出明确的结论,但可以猜测可能的事实方向。允许通过偶然因素推动情节,但作者最好尽量避免过于狗血的剧情发展。
(原:侦探不得用偶然事件或不负责任的直觉来侦破案件。)
例1:嫌疑人有A、B、C三人;结尾侦探猜测A是凶手但证据不严谨,这是不合理的。
例2:嫌疑人有A、B、C三人;中途侦探猜测A可能是凶手但证据不严谨,因此决定重点调查A试图寻找更多线索,这是合理的。
例3:嫌疑人有A、B、C三人;侦探偶然发现了A电脑里的作案计划,因此断定A是凶手。并非绝对不合理,但读者一定会感觉被耍了。
第七条
罪犯可以是故事中的任何角色,但如果在某个故事节点限制了嫌疑人的范围,那么凶手必须在这个范围之内。如果要从多数人中划出一个少数人的范围,必须在推理时证明嫌疑人在此范围内。此外,除了部分题材以外,尽早划定嫌疑人的范围有利于读者的阅读体验。
(原:侦探不得成为罪犯。)
例1:一本描写洋馆大家族连续杀人的本格推理,全篇笔墨围绕各继承人展开,但最后凶手是只出场过两三次的园丁。作者在开头列出了全部出场角色名单,把所有的仆从也列了进去,这就是合理的。
例2:一本描写洋馆大家族连续杀人的本格推理,全篇笔墨围绕各继承人展开,但最后凶手是只出场过两三次的园丁。如果作者从未限定过嫌疑人的范围,那么读者或许会感觉被耍,但也并非不合理。
例3:一本描写洋馆大家族连续杀人的本格推理,文中某一句提到“A的上司曾经开除了他”,此外再没提到他的上司;但他的上司是凶手。这是不合理的。特别地,如果作者锁定唯一解的方式是“这篇小说里提及的人物只有他没被排除”,那么这是搞笑作品。
例4:一本刑侦题材的小说,从一开始就描写警察如何在百万人中海底捞针,最后终于锁定露出马脚的凶手。这是合理的。
例5:一本日常推理,主角要从全校上千人当中找出给自己写信告白的人,最后终于锁定露出马脚的追求者。这是合理的。
例6:一本日常推理,主角要从全班几十人中找出写信给自己告白的人,但实际上这封信可以是全校上千人当中任何一个人写的,而主角没有考虑多余的情况。这是不合理的。
第八条
所有线索都必须在前文中给出。除刑侦题材与社会派需要以还原现实为优先以外,尽量避免现用现给,最好提前留下伏笔。
(原:侦探不得根据小说中未向读者提示过的线索破案。)
例1:凶手在现场留下了一把菜刀,直到开始解谜的时候读者也不知道是谁的。侦探推理时突然提到“我从警方那里拿到了检查结果,这把菜刀是A的”,这是不合理的。
例2:凶手在现场留下了一把菜刀,直到开始解谜的时候读者也不知道是谁的。侦探推理时对这把菜刀的主人进行了不同的假设,此时警方得出调查结果,说明这把菜刀是A的;于是侦探以“菜刀是A的”为前提继续往下推理。这是不太合理的,因为读者很难像侦探一样在进入解谜部分前就预设那么多的可能性。
例3:凶手在现场留下了一把菜刀,直到开始解谜的时候读者也不知道是谁的。侦探在【前期】推理时对这把菜刀的主人进行了不同的假设,并提出了不同的结论。剧情【中后期】警方得出调查结果,说明这把菜刀是A的;于是侦探以“菜刀是A的”为前提继续往下推理。这是合理的,因为这不会对最终的解谜造成太大的负担。
例4:凶手在现场留下了一把菜刀,直到开始解谜的时候读者也不知道是谁的。突然警方得出调查结果,于是主角团去调查菜刀的主人。这是合理的,但如果全文中所有线索都以这种方式推进剧情,未免会显得缺乏解谜感,有些乏味。
第九条
侦探最好是一个人。如果一个目的统一的侦探团由多人组成,那么最好有不同的角色定位与分工,又或者他们握有不同的线索。如果出现多个定位相似的侦探,他们之间最好是竞争关系。
(原:侦探的笨蛋朋友,比如华生,必须将其判断毫无保留地告诉读者,此人的智力须轻微低于读者的平均水平。)
例1:较佳的角色定位分配例如侦探与助手,跑腿的与安乐椅,手法专家与动机专家,现代刑侦的不同部门等等。
例2:有的时候并不存在侦探,而是一群人聚在一起讨论案件。这种时候,最好能让角色们不同的身份、性格与他们对案件的不同猜想相对应。如果四五个理性得一模一样的学者坐在一起讨论,就连语气都一模一样,就会显得非常无聊。
例3:有的时候并不存在侦探,而是一群人经历案件;这是孤岛或大逃杀模式下常见的展开。这种时候作者应当注意,任何人的推理都不能基于自己不知道的线索。同时,这种模式下,读者能获得所有角色获得的线索,所以如果要设置“挑战读者”与解谜篇,在解谜时就很难让某一个角色负责当解说案件的侦探了。
第十条
出现双胞胎、心脏在右侧、跨性别、色盲等小概率设定时,应当要么尽早告诉读者,要么由侦探在推理阶段给出合理的证明。
(原:小说中如果有双胞胎或长相极为相似的人时,必须提前告诉读者。)
例1:某个角色让自己的双胞胎兄弟帮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从一开始读者就知道他有个双胞胎兄弟。这是合理的。
例2:某个角色让自己的双胞胎兄弟帮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读者不知道他有个双胞胎兄弟,但是剧情中提到他“性情多变,容易忘事”,又提到他曾经与兄弟姐妹失散,以此暗示他有双胞胎兄弟。我个人觉得这可以是合理的,因为一些敏锐的读者会因为这些暗示猜到他有双胞胎兄弟;但并不是最好的写法。
例3:某个角色让自己的双胞胎兄弟帮自己制造不在场证明,读者不知道他有个双胞胎兄弟,剧情前期也没有故意的暗示。但是侦探在推理的时候,盘时间线发现他确实同时出现在两处,因此抓出了他的双胞胎兄弟。这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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