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接希腊与罗马的桥梁
如果从纯哲学的角度,在亚里士多德以后还有很多不同的思潮和学派值得探究:逍遥派、享乐主义、犬儒主义、伊壁鸠鲁派、怀疑主义思潮、新柏拉图主义、普罗丁主义、雅典学派、亚历山大学派等等,真正是“百家争鸣”的局面。但是作为法哲学,斯多亚(也译作斯多葛)学派无疑是应受到重视的。按照考夫曼的说法,它架起了古代自然法通向中世纪基督教自然法的哲学之桥,经由它,希腊哲学和罗马哲学才连接了起来。
斯多亚(Stoa)其名出自雅典Poikile处被称做斯多亚的圆柱大厅,是“画廊”的含义,因学派创始人芝诺在此讲学而得名。这一学派产生于史称“希腊化时代”(此一时代是起于由建立横跨欧、亚、非三洲之大帝国的亚历山大大帝逝世[公元前323年],到罗马帝国完全征服希腊[公元前146年]为止)的时期,绵延至公元二世纪。按照时间和思想特点,人们一般把这一学派划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理性论(芝诺、克里安雪斯、克里西普为代表)、中期折中论(巴内修斯、波塞多纽、西塞罗为代表)和晚期务实论(塞涅卡、爱比克泰德、马可·奥勒留为代表)。可以说,斯多亚学派是另一条和古典希腊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进路。
斯多亚学派把“自然”的概念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所谓自然,在斯多亚学派那里,是和理性、德性、幸福、得到幸福相互混淆的。从表面来看,“按自然生活”可以称为“自然主义伦理学”。其实不然,在摩尔(G. E. Moore)对伦理学的划分中,斯多亚的伦理学与斯宾诺莎和康德一样,是归在“形而上学的伦理学”(metaphysical ethics)一类中。以斯多亚哲学来说,他们所谓的自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而是一些超感觉的存在物,他们将这样的自然视为至善。所以,自然在斯多亚学派看来,是具有价值性、伦理规范性的概念,是一个伦理原则。
“自然法之父”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作了最为精彩的表述:
自然定律(law)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Law)。他们(最博学之人)相信法律是可理解的;它的自然功能就是召唤正确行为,禁止错误行径……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法律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欲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应首先诉诸于最高的法,它的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
因为存在着来自宇宙之自然的理性,它敦促人们趋近正确行为而远离错误勾当,这一理性并非是在写入成文法之时成为法律的,而是甫一出现就成为法律;它与神的智慧同在。因此,设立要求和禁令的真正的、原初的法律是神的正确理性。
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禁令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不是徒劳无功的;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规则和限制就全不起作用。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而在雅典另一个样,或者明日之法与今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适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如果一项法律规定)**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自卫,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使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规则称之为“法律”。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正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这些精彩的表述并不仅仅具有言辞的华丽,而且产生了极大的实际后果。特别是在奴隶问题上,奴隶制是与自然法相悖的,因为一切人依其本性是自由的。基于共同的本性,一切人都是亲戚,邻人之爱的信条由此产生。斯多亚学派的精神还清楚的体现在《民法大全》中,《学说汇纂》1.3:“法律的命令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在罗马法上,著名的“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二分,也受到了斯多亚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万民法”不是象经常被误解的那样,它不是国际法,而是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不论是市民还是外邦人,不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因此,民法学教科书所说“民法来自于市民法”的观念,仅在语源意义上是正确的。
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自然法”一直贯穿在后来基督教的发展之中,成为中世纪经院神学试图综合希腊哲学与基督教信仰的一个中心概念。甚至直到启蒙时代那种天赋人权的观念,也是斯多亚自然法思想的复活,虽然有着很多重要的修正(罗素语)。特别是每当人类事务发生危机之时,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的需求便越加强烈。因此,有人甚至说“由于斯多亚哲学在希腊化时代有着特别的地位,在某些方面上,它比古典时代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后来的西方文明有着更大的影响。”(皮哀尔)有人说罗马人最终不是靠刀剑,而是以法律征服了全世界。罗马法的胜利也左证了在许多自然法学派中所主张的普遍理性或人性观,而这个理念对国际公法的发展及普遍基本人权的传扬具有莫大功能,此理念影响今日人类生活之钜,自不待言。我相信,只要人类存在,自然法的思想就不会彻底灭亡。虽然它曾蒙受了诸多的怀疑与讥讽,甚至羞辱(边沁曾说自然法学说是“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斯多亚(Stoa)其名出自雅典Poikile处被称做斯多亚的圆柱大厅,是“画廊”的含义,因学派创始人芝诺在此讲学而得名。这一学派产生于史称“希腊化时代”(此一时代是起于由建立横跨欧、亚、非三洲之大帝国的亚历山大大帝逝世[公元前323年],到罗马帝国完全征服希腊[公元前146年]为止)的时期,绵延至公元二世纪。按照时间和思想特点,人们一般把这一学派划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理性论(芝诺、克里安雪斯、克里西普为代表)、中期折中论(巴内修斯、波塞多纽、西塞罗为代表)和晚期务实论(塞涅卡、爱比克泰德、马可·奥勒留为代表)。可以说,斯多亚学派是另一条和古典希腊哲学(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进路。
斯多亚学派把“自然”的概念作为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所谓自然,在斯多亚学派那里,是和理性、德性、幸福、得到幸福相互混淆的。从表面来看,“按自然生活”可以称为“自然主义伦理学”。其实不然,在摩尔(G. E. Moore)对伦理学的划分中,斯多亚的伦理学与斯宾诺莎和康德一样,是归在“形而上学的伦理学”(metaphysical ethics)一类中。以斯多亚哲学来说,他们所谓的自然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自然”,而是一些超感觉的存在物,他们将这样的自然视为至善。所以,自然在斯多亚学派看来,是具有价值性、伦理规范性的概念,是一个伦理原则。
“自然法之父”西塞罗对自然法思想作了最为精彩的表述:
自然定律(law)是最高的理性,它命令所应为,禁止所不应为。这种理性在人类心智中的凝化和充分发展就体现为法律(Law)。他们(最博学之人)相信法律是可理解的;它的自然功能就是召唤正确行为,禁止错误行径……正义的源头在于法律,因为法律是自然的力量;法律是聪明人的智慧和理性,是衡量正义和不正义的尺度……欲判断正义为何物,我们应首先诉诸于最高的法,它的起源远在任何成文法和城邦以前。
因为存在着来自宇宙之自然的理性,它敦促人们趋近正确行为而远离错误勾当,这一理性并非是在写入成文法之时成为法律的,而是甫一出现就成为法律;它与神的智慧同在。因此,设立要求和禁令的真正的、原初的法律是神的正确理性。
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禁令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不是徒劳无功的;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规则和限制就全不起作用。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而在雅典另一个样,或者明日之法与今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的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适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作出的其他相应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如果一项法律规定)**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
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自卫,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使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规则称之为“法律”。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正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这些精彩的表述并不仅仅具有言辞的华丽,而且产生了极大的实际后果。特别是在奴隶问题上,奴隶制是与自然法相悖的,因为一切人依其本性是自由的。基于共同的本性,一切人都是亲戚,邻人之爱的信条由此产生。斯多亚学派的精神还清楚的体现在《民法大全》中,《学说汇纂》1.3:“法律的命令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各得其所。”在罗马法上,著名的“市民法”和“万民法”的二分,也受到了斯多亚自然法观念的影响。“万民法”不是象经常被误解的那样,它不是国际法,而是自然法,是适用于所有人的法律,不论是市民还是外邦人,不论是自由民还是奴隶。因此,民法学教科书所说“民法来自于市民法”的观念,仅在语源意义上是正确的。
斯多亚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影响深远,“自然法”一直贯穿在后来基督教的发展之中,成为中世纪经院神学试图综合希腊哲学与基督教信仰的一个中心概念。甚至直到启蒙时代那种天赋人权的观念,也是斯多亚自然法思想的复活,虽然有着很多重要的修正(罗素语)。特别是每当人类事务发生危机之时,诉诸“自然法律和状态”的需求便越加强烈。因此,有人甚至说“由于斯多亚哲学在希腊化时代有着特别的地位,在某些方面上,它比古典时代的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对后来的西方文明有着更大的影响。”(皮哀尔)有人说罗马人最终不是靠刀剑,而是以法律征服了全世界。罗马法的胜利也左证了在许多自然法学派中所主张的普遍理性或人性观,而这个理念对国际公法的发展及普遍基本人权的传扬具有莫大功能,此理念影响今日人类生活之钜,自不待言。我相信,只要人类存在,自然法的思想就不会彻底灭亡。虽然它曾蒙受了诸多的怀疑与讥讽,甚至羞辱(边沁曾说自然法学说是“高烧时的胡说八道”)。
还没人赞这篇日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