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给“李姓女明星”告了!
各位春节好,先自我介绍一下:
我是谢田飞(网名老谢同学),曾是某位李姓女明星的合伙人、经纪人,同时也是她段子里所提到的“老板”。其他更多信息我就不赘述了。
最近,我对这位曾经最要好、最亲近、视为家人的李姓女明星提起了多项诉讼,具体包括:
1. 股权纠纷 ;2. 名誉侵权;3. 精神损害。
这几项诉讼已经全部立案,其中部分案件已经送达传票,其他纠纷事项仍在整理证据,计划在年后正式提起诉讼。
今天,我想先把来龙去脉做个大概的梳理,也算是给关心此事的朋友一个交代。不过,现阶段我不会披露过多细节和证据(并非没有,而是暂时不宜公布)。我希望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框架内发布内容,避免因不当信息泄露而引发“不必要”的舆论结果,这对我和该艺人都是无法预料和控制的风险。也请广大网友保持客观理性,如果我存在捏造事实、恶意诋毁该艺人的情况,我也会受到相关方的法律问责,因此以下内容均有据可查,我对自己的言论负责。
1. 合作初衷:她有潜力,我能“张罗”
我与该艺人都来自辽宁省。2018年,我们最初因自媒体创业在某视频平台相识;2019 年,她邀请我加入她创办的“北京十斤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我们口头确认了合伙关系,形成明确分工:
• 她:有些抑郁情绪,但幽默、聪明、思维灵活且是北大毕业的学霸,主要负责艺人和内容创作;
• 我:能社交、出谋划策,因此负责她的经纪和商务工作,并且经常出镜配合她的视频拍摄。
当时,我们的目标非常单纯:做一些我们自己喜欢的内容,使她的才华展露获得更多粉丝,最终成为大网红甚至大明星。同时,公司所有人也希望她通过这些进步获得自信,来疗愈她的抑郁情绪。
2. 股权代持:彼此信任
基于对她的认可和信任,最初我并没有提出签署任何《协议》来明确合伙人身份。直到 2020 年6 月,我们签订了《股权转让和代持协议》,这意味着我们不再只是口头上的合伙,而是获得了法律协议的明确保障。
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后,我成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不过是“隐名股东”状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享有同等合法权益。这种“隐名股东+显名股东”的合作模式在商业领域并不罕见,但后续确实可能埋下公司治理或股东权利的隐患。当时,我和她既是朋友、合伙人,更像一家人,那时我从未去计算这些隐患的发生概率。
3. 突然清算:遗憾退出
2020 年 9 月,她在某脱口秀节目中爆红,各种合作蜂拥而至,公司业务也随之扩张,成立了多家子公司,我兼任其中几家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然而,公司最核心的业务依旧围绕该艺人的经纪业务展开,主要收入也来自她的演艺活动。我还为她招聘了娱乐圈内更有经验的经纪人,组建了艺人服务团队(也就是她现在团队的雏形)。而我的主要精力则放在拓展更多艺人或网红的招募,以及公司融资工作上。
遗憾的是,爆红之后,我们彼此工作节奏都很紧凑,也缺乏对她个人及公司发展的深入沟通。最终在 2021 年的大年初一,我们发生了一次激烈冲突。在当天,她以最大股东的身份要求我退出公司。由于我当时刚刚确诊高血压,每天头胀心慌,为了避免身体出现意外,不想再与其发生争执,我同意了她的要求。但我提出了一个合理的退出方式——对外售卖股权。然而,对方不同意,还威胁说:“如果你对外卖股权,我可以告你”,对此我十分伤怀,所以我提出如果股东之间内部交易股权,让其按照公司当时的市场估值来折价回购我的股权。举例来说:如果公司当时估值是 3 亿元,如果我拥有 30%的 股权(则价值约 9000 万元),那么对方可以更低的内部价格(如 5000万元,甚至更低)进行回购。
出乎意料的是,对方和投资人及律师商议后,提出直接把清算掉——即停止经营,只分配账面利润,没有任何股权溢价。之后,对方与原投资人另行成立新公司来承接原业务(新公司的真实估值可能在原有公司估值基础上进行了延续),这就是我的“退出方式”。
在这样的情况下,我顾念过去的多年情谊与共同经历,依然选择接受这种的“感觉说不好”的“退出方式”。随后,我便签署了《离职协议》《保密协议》等相关协议(均不是“放弃股权协议”),2021年4月开始,由对方来执行公司的清算工作。
2021 年 5 月,对方和投资人也正式注册了新公司,继续推进原先的各项业务。
4, 名誉纠纷:立场转变
公司进入清算后,少了日常工作中的摩擦,我们的关系一度变得缓和,并且比之前更亲近、轻松。但在 2021 年12 月,我们因历史遗留的工作问题再次发生冲突,最终导致关系彻底破裂。(这次冲突爆发,加之我承担了长期的负面情绪,我在关系破裂后的第二天就去了心理门诊,被确诊为抑郁及焦虑情绪,有相应的诊断报告)。
原以为这些只是人生某些必然经历,之后各自安好就罢了。但是,让我没想到的噩梦开始了,此后在2022 年和 2023 年,对方多次涉嫌对我进行名誉侵权与精神损害,让我在社会评价和身心健康方面都遭受持续的负面影响,我的抑郁情绪逐渐加重,多次就诊服用大量抗抑郁药,至今尚未平息。(具体案由暂不便透露,因为我案件诉求就是——要求法院判令对方公开陈述事实、恢复本人名誉,而不是由我在此阶段单方面披露。)
针对名誉纠纷,我之前未曾想过走到法律层面来解决,并在2024 年主动私下联系过对方,明确表达过“请帮忙消除影响,别无他求”。对方则表示“对你造成的不便,我很抱歉”,但最终却拒绝消除该类影响。
所以,在“情”与“理”都无法说通时,如今我只能选择用“法”来解决。这也意味着我的立场彻底改变,不想再顾忌对方形象或利益,而要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股权纠纷:有无违规或违法?
虽然我们的关系已破裂,并且还出现了名誉侵权等纠纷,但我作为公司股东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然对公司清算与注销的过程有知情权和异议权,并有权拒绝在存在问题的公司注销文件上进行盖章。可公司还是在2022年6月办理了注销(此时关系已破裂),这是由于我是隐名股东,无需我配合工商和税务签字,因此我未被通知来确认注销公司最后一步,而我的法人章也在未经我同意下被拿走和使用了。
除此之外,时至今日,我也没收到对方应给我的《公司清算报告》及其他法定材料,对于公司最核心资产——艺人的经纪权——究竟如何处置,我也一无所知。同时,我在去年还收到了新的证据,表明对方在注销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我目前关注股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如下:
**为什么不事先经过我同意就拿走我的法人章?注销子公司时,如何使用法人章的?是否存在违法盖章?如果存在,责任如何划分,责任人是谁?
**母公司及子公司的《清算报告》和其他法定材料,为何不给我?是否有不合规的资产转移和剔除?
**公司最核心的资产“该艺人的经纪权”是如何处置的?是否有相应的补偿列入到公司清算资产?
**公司注销时,是否还存在违法行为???
总之,我作为合法股东的权益并未得到尊重,也没能正常参与清算和明确收益分配。这不仅可能导致我的经济权益受损,也严重影响了我的声誉——外界很多人误以为我根本不在这家公司,根本不是什么“老板”。实际上,除了投资人,这家公司并非她一个人就占 90% 股权独大,我也是公司“老板”之一,并非”被雇来的老板”,这与该艺人在节目上的表达有明显出入。除此之外,很多该艺人的涉及到我的公开表达都与实际不符(在此不便举例说明)。
6. 网友质疑:“不爷们”、“不地道”、“讹钱”、“蹭流量”
有网友说:“你们既然都开始打官司了,为什么拿网上来说?”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原告在网络上披露事实的权利,也同样赋予被告反驳和抗辩的权利。既然我们立场截然不同,就不能再用“道德”或“情谊”来让我继续沉默。诸如“不爷们”、“不地道”之类的评价,不会打消我继续发言的意愿;至于“讹钱”或“蹭流量”就更不存在,毕竟存在真实纠纷,非子虚乌有的“碰瓷儿”。我所有发表言论旨在对外澄清——“一就是一,二就是二,没有三和四,也不图五和六。”还有,我作为一名业内专业人士,并没有操作“热搜”和“水军”,仅在有限范围内进行传播,我认为这才是所谓的“地道”,也是正道。反之,我曾发布的视频产生的大量评论被删、限流,则显得更为“蹊跷”。
另外,有部分对方粉丝或“小号”说:“你这样做,是在故意抹黑她、断她的前程!毕竟你身份特殊,知道不少内幕。”
我已经说过,我的所有言论均在有事实依据下进行客观披露,并非对任何人或企业进行抹黑、诋毁或捏造是非。坦白说,直到现在,我仍然认可该艺人在业务层面上的能力,否则当初我也不会为了她“上刀山下火海”。但她能取得今天的成就,我认为我有主要贡献。而对于这些贡献,我理解对方可以不提,但不接受任何人对此进行抹除或篡改!曾经的多少日夜的辛苦付出,如果被抹杀,那坚决不行,我就必须还原真相。
7. 真实诉求:希望所有恩怨情仇在法律层面彻底了结
我希望这几起官司落槌之后,我和对方彻底有个了结:她继续当她的明星, 我当我的普通人,各走各路,互不打扰,互不提起。但当下,我只能一步步推进法律程序与合法披露,我也相信,一切真相最终也会大白天下。
最后请容我再次强调:我不会再顾及对方的形象和利益,而是要全力维护自己的名誉和其他合法权益,这就是我发文的原因,也是真实的心声。希望大家能给予理解与支持,也请各位理性吃瓜,拒绝网络暴力,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