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五金被骗20万?看律师如何帮他二审逆袭挽回损失
加盟五金被骗20万?看律师如何帮他二审逆袭挽回损失
案情简介:
谢某想要开一家五金销售门店,因缺乏货源和开店经验,就想要找个稳定的供货渠道。经在网上检索,很快就看到了某五金公司的招商广告,广告上声称其公司提供一站式扶持服务,合作条件很诱人。谢某随即留下了联系方式。
很快,该公司的工作人员便联系到谢某,表示跟该公司合作,有很多优势:
1、装修支持:总部免费提供展柜展架,店面装修、房租、广告有相应补贴。
2、产品支持:首次进货免费赠送产品作为开业支持,赠送产品客户可以任意挑选;不定时做以旧换新活动,可以多元化经营。
3、售后保障:国标正品 3c 认证国家质保标准,包退 包换 终生包维修,100%无障碍调换货。
4、开业赠品:免费赠送收银机系统一套(开业大礼包:展架、宣传画册、宣传彩页、产品销售单、员工工服、气球、开业拱门等等)额外有砸金蛋活动(电视机、摩托车,压力锅、多功能音响等等)
5、服务支持:合作成功免费下店全程协助、驻点指导帮选址,形象设计装修,商品陈列摆放,开业促销活动,维修技能、市场营销产品知识培训,直到能够独立经营正常盈利,后期也会不定期去店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
6、前来考察报销往返路费,食宿费。等等。
并给谢某发送了很多五金产品的供货单,且表示公司的供货价为4折,加盟商支付30万,公司还额外赠送10万元的产品铺货,加盟商一共可以获得供货价40万元的五金产品,很有价格优势。
在公司的宣传之下,谢某很快与该公司签订了《经销合同》《附加协议》,并支付了200000元货款。结果,谢某收到公司发送的首批货发现该批货的价格非常高,甚至比零售价还要高,而且部分产品为“三无”产品,根本没办法卖,立马联系公司。公司解释该批货是赠送给加盟商的,不用给钱,让加盟商安心收下。加盟商轻信公司,一步步陷入公司的骗局。等到加盟商想要继续进货的时候,发现要进货就要另外支付货款,之前支付给公司的20万货款居然变成了投资预付款。不仅如此,约定的按供货价4折供货,变成了按所谓的品牌价4折供货,公司的品牌价打4折之后比零售价还高。
感觉自己被骗的谢某遂委托了其他律师起诉维权,但由于诉讼策略问题,一审被法院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谢某败诉。
在二审期间,谢某联系到本所律师维权。我所接受委托后,到法院调阅本案一审的全案卷宗材料,并收集整理一审没有提交的证据材料,经过团队反复讨论、模拟庭审等,最终制定了与一审完全不同的诉讼策略,书写了上万字的上诉补充意见,并提交了将近200页的证据,据理力争,最终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为谢某挽回了大部分货款。
律师办案思路:
本律师团队根据谢某所提供的材料、律师阅卷以及律师搜索取得的证据,发现该公司存在大量虚假宣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违约等行为,故意在招商之时对货品的供货价、进货价、品牌价进行混淆、误导,发送的首批货价格高、质量差,前期承诺的扶持政策无法实现等等,且谢某亦明确表示不想与该公司继续合作。于是律师给谢某提出明确的上诉维权思路:1、解除合同;2、要求公司退回合同款项;3、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谢某亦同意并采纳了律师的上诉维权思路。
案件焦点:
1、涉案合同性质,是买卖?是经销?是加盟?
特许经营合同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在本案中,谢某与该公司就加盟其五金经销项目签订涉案合同,约定该公司授权谢某在某区域销售该公司产品;谢某向该公司缴纳合同款项30万元,作为取得经营该公司产品和接受该公司相关服务(产品开发与货品支持服务,奖励政策及指导服务,开业赠品、VI系统等知识产权权益;市场扶持及品牌推广等服务)的必要条件;谢某取得经销资格之后可享受相应级别的进货价格及返利政策;该公司有权获得该公司统一的营销理念、营销模式及运营资料,并享有该公司新产品、新理念的优先使用,销售及管理技术支持的权益等等。
由上述合同条款可以看出,谢某与该公司之间并非简单地以五金产品买卖交易为目的的买卖合同关系,而是该公司向谢某授予了其复合了商号、商标、五金商超一站式采购渠道等具有垄断排他性的经营资源,并且谢某必须遵守其统一的五金产品经销体系作为经营模式(如区域经营限制、统一的货品结构和产品价格、统一的品牌形象、统一的营销理念、营销模式及运营资料、统一的促销活动、VI系统等)。因此,本案应当按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加盟纠纷)进行审理。
2、该公司在招商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在招商时宣传,其供货价为4折,加盟商支付30万,公司还额外赠送10万元的产品铺货,加盟商一共可以获得供货价40万元的五金产品,而且还有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当双方签署协议之后,公司所承诺的供货价及扶持政策均无法实现,发送的产品价格高,质量差,根本无法满足谢某的开店需求。而且谢某支付的20万货款,无法直接拿货,被公司偷换概念变成了投资预付款。因此我方认为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而且该虚假内容足以影响谢某决定是否与之签约合作。
3、谢某在已签收首批货物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对方明确不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3.对方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不履行;4.对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如前所述,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及违约行为,导致谢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种情况下,谢某有权解除合同。
4、合同解除后,谢某是否有权要求公司退回预付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公司对于合同的解除存在过错(虚假宣传、违约、货物有质量问题等),在合同解除后,公司应当退回谢某支付的预付款。
法院判决结果:
经过律师专业的调查取证、举证及精准的选择诉讼策略,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部分意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1、撤销一审判决;2、解除合同;3、公司向谢某退回预付货款131742元。
值得探讨的是,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认定合同性质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合同,而是定性为买卖合同。而类似的案件在佛山地区,基本是被认定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律师建议:
1、在签署合同时,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不能轻信招商人员的口头答复,避免口说无凭。
2、务必对投资项目进行背景调查,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各项情况。
3、遭遇到加盟骗局不要慌,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专业律师维权处理。
在本期案件中,谢某在收到首批货物后发现遭受合同欺诈,经过一审败诉后,维权信心大打折扣。但在联系到本所律师团队后,律师重新梳理众多案件材料,精准找到了关键维权点,确定了正确维权诉讼思路,成功在二审争取到法院改判,为当事人挽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