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私人财产权”辞条的自然法部分,王法部分

读到百度百科“私人财产权”辞条,给予很大启发。但读到一句,说“国家征税权的取得,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成为可能”,觉得这里面有错,正确的表述本来是“国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更不能随意进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
显然,这个辞条有拼凑的部分。
“国家征税权的取得,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成为可能”一句,出现在“私人财产权的双重制度保障”这一段,显然另文,属于“社会主义”国内“公共权力”话语者的解释。前文说过,“国家征税权”的品质是原本消极的,即“应当规范与限制国家征税权的行使,以为私人财产权提供消极的保障体系”,此处表达为积极的“分配”权力:“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二次分配)。将“看不见的手”形成的自然型国家,设计为一项伟大共同体理想目标建设的事业型国家;“收税”是国家为了全体人民吃饭穿衣的户主行为,而不是“确保私人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的雇佣行为;这与原题犯冲。
正之,辞条前半段对国家征税权的解释是对的,即:“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个解释是随自然状态下“私人财产权”定义而来,有“按自己喜欢的方式使用他的财产”的理性正义。正因为此,私人财产权第一位,国家税收权第二位。财产是天赋个人,劳动所得,非生产者的国家无劳动不财产,没有将广大个人“收入”提供给国家去作“二次分配”(施舍)的道理。想一想,对社会私人财富作二次分配,拿别人的 “财产”去参与“操持”,这样的“公共权力”,除了暴力或意识形态,谁能给出“正义”?
自然法学者洛克认为,财产权是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和转让的受自然法保护、先于国家而存在的自然权利。按照自然法,契约只是因为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而约定了国家的产生,作为组织体的国家只须维持一定的物质基础,以实现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不是市场的参与者,仅仅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协调者。所以,国家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便不能随意将他人的财产通过税收进行国民财富的再分配。
国家税收权是为了“私人财产得到尊重和承认”,以为之提供公共服务的消极权力。总而言之,国家没有“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资格。
现实是,不仅网络平台上充斥上述“国家征税权的取得,使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成为可能”定性,还更有“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以取得财政收入”的意识形态书面表达。国家权力和个人权利关系如何和谐,先从精神意识上就还有一条漫长的路要走。
囫囵吞枣,冒昧了。
附:私人财产权(何注:自然法部分,非王法部分)
尽管私人财产权在自然法学派看来是为“天赋人权”,但却无法否认,在国家成立以前,人们的权利无法得到良好的确认以及保障。事实上,一项自然权利如果无法上升为法律权利,其实现的程度是值得怀疑的。虽然私人财产权本身即表明不受限制的对物的占有、享用和处分,但自然状态下的私人财产权实际上缺乏对抗他人的强制力。私人财产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1],不仅意味着所有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更意味着有权排除任何其他人的不法侵害。但在欠缺必要的强制力的情况下,私人财产权的排他性与支配性显然仅仅是一句空话。因此,以捍卫私人财产权为目的的共同体的存在便尤为必要。也正是如此,通过缔结契约,“将公共的力量集中起来,在普遍意志的指挥下加以运用”,国家制度也在此基础上得以产生并最终形成。通过赋予作为“公共主体”的国家一定的权力,由其确认应当受保护的财产权范围和权利内涵,并保证权利的享有者能够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而形成对私人财产的绝对支配和排除他人侵害的效果。不仅如此,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国家,也基于所缔结的社会契约,提供各种公共物品,以满足在私人财产权行使过程中所必要的公共服务,保证私人财产权的顺利实现。作为独立于私人主体以外的公共主体,国家亦有义务构建必要的司法制度、设置司法机构,以解决私人财产权行使中所产生的权利冲突。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管理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主权者的权力绝不容许扩张到超出公众福利的需要之外,而是必须保障每个人的财产。
社会契约论者所强调的正是国家在私人财产权保护中的主体性存在。私人财产权是先于国家产生的自然权利,而国家的产生却正是基于对私人财产权保护的需要,故决定着私人财产权在国家的运作中有着异乎寻常的意义和影响。国家对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状态,更直接决定了一国政府存在的可能性。从各国政府的更迭来看,私人财产权保护的不力往往成为引发革命的重要缘由。(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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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世权,又称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