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说专栏 ▏读苏力教授《送法下乡》有感:对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一些想法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苏力
看完这本书,有几方面收获,在思想层面,思想得到了碰撞,对中国基层法制也有了更深的了解。俗话说:“每代人都应首先关注他们面临的问题,必须知道自己理性的限度”。基于此,也基于读完这本书,有如下感想。

文中说:在我国基层法制中,法院有两种基本不同的基本制度在运作,一是审判制度(理应是主要的),二是行政管理体制。而在现阶段,我国存在很大问题在于把一嵌入二中,位置颠倒,主次不分。例如:合议庭制度,庭长有权指认审判长,这就是行政管理介入审判的一大体现。而在本书中作者也给出了自己认为的缓解方案,他认为法院的审判方式改革或体制改革中 ,就可以从制度功能分离这一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实现中国法院的职能转换,才有可能理顺法院作为审判机关的制度逻辑。我认为制度功能分离就是根据法院的不同职能,及其作用入手,进行分离,但需要确知的是分离不等同于剥离,其之间还需具有必要的联系。此外,强调制度,就必须摈弃过分强调法官个人道德品质,并且应试图以此为基础形成法官独立或司法独立的进路。对照这些年来中国基层法治的发展,可以很明显看出,当下的中国,已在当时的预期之下慢慢的发展,且发展的越来越好。

书中提到:农民心中的诉因与制定法中的诉因不同。在农民心中的诉因中,可能道德占上风;在制定法的诉因中,可能理性占上风。由于种种的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农民心中形成了自己朴素的对法律的认识,可能有些事件根本达不到违法这一层面,但在农民的认知中,这个事件就是违法的,比如:出轨;相反的,有另一些事件可能已经触碰到了法律红线,但在农民的认知中,这个事件是不违法的,比如简简单单的拍照在法律层面都有可能侵犯肖像权;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民来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其认为自己违反了某一法律,但其实不然,他可能违反了另一法律,这就是对构成何罪有误解,但自己不自知。如何有效且快速的解决这一问题,我想需要我们每个人的努力,我有如下建议,第一就是做好基础法制宣传工作,多为百姓排忧解难;第二就是,多多促进和组织司法法制下乡活动,是农民对法律有基本的认识。
文中还有一大问题就是:空间组织对政治生活有影响。其顺带肯定也会对法制生活有影响。作者说:由于种种自然的、人文的和历史的原因,中国现代国家权力至少对农村某些乡土社会的控制仍然相当孱弱,“送法下乡”是国家权力试图在其有效权力的边缘地带以司法方式建立或强化自己的权威,使国家权力意求的秩序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努力。当下中国农村是一个乡土社会,但是,权力一旦离开自己的基地或中心地区,作为外来力量进入某个相对陌生的社区,本身就有风险。要想尽快融入,通过基层干部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因为基层干部是基层法制工作者获得地方性知识的一个基点。但是,有利也就有弊,从国家角度来看,村干部拥有的知识也有一种危险,及弱化国家权力在乡土社会的运作。我们如何好好且正确利用村干部这一资源,是尤为重要的。众所周知,农村是熟人社会,我们可以好好利用这一点,对农村法制进行改革。

中国基层目前的法制现状分布情况,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东西部地区之间法制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制内部各个不同领域发展之间的不平衡。都是在当下影响法制发展的重要因素。影响城乡发展之间的不平衡的因素我想应该包括,城市受国家权力影响较大,城市经济比较发达,也有一定的法治基础,市民的法治意识比较高,他们习惯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而在农村呢,经济发展欠发达,法治基础和法治人才较为薄弱,农民比较少的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还有另一个放面就是现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适用于城市社会、工商社会、陌生人社会;由于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原因,在世界各国,现代法律及相关制度都很难进入农业社会、熟人社会或很难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有效运作,这就是影响城乡法制发展不平衡的重要因素。同理,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影响,东西部法制发展之间也不平衡。影响法制领域功能内部发展不平衡的因素可以通过调查来表明,在千禧年左右的中国目前法学研究现状来看,大量学者都更着重规范性的法律研究,都侧重于研究城市工商业发展的需要,包括司法制度改革也基本以现代都市生活为背景,而农村都有或多或少的被忽视。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国家政策的倾斜以及扶植,我国农村地区基层法制得到了较为迅猛的发展。所以,我们不必过于忧心,应该对我国未来农村法制的发展充满信心。

关于基层法官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发展趋势,作者也有了自己的观点和什么见解,司法领域一直强调司法的专业化和职业化,经历了从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再到全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也确实日益制度化、规范化了,我想,这有很多好处,通过法官和法制工作者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不仅能大幅度提高法制工作者的只是知识素养,还能扩大基层法治队伍的壮大。司法制度规范化和职业化发展,可以使法制工作者更好的为人民服务,更好的为人民负责,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求真务实,不扯皮推诿,敢于担当,敢于担责。 本书作者表明法学是一种实践理性,它无法完全通过讲授方式传达,必须依靠大量实践才能逐渐掌握。法学也不单单是一个单独的学科,它往往需要与其他学科进行结合运用。举个很简单的例子,甲与乙因田地界限产生矛盾,甲因把田地界限私自朝乙的田地挪了一米,遂矛盾产生,但甲辩解说自己的耕地因在上方向(已知甲乙两耕地为斜坡)土地往下滑落,不是人为故意,但甲没有归还土地而是与乙争吵,不可调解。乍一看,此案件较为简单,就是普通的田地纠纷,让甲归还土地就行,但是,由于乡土社会的影响,我们如果只是简简单单通过法律让甲归还,较为困难,我们还需要掌握一定的人文知识,通过当地的基层干部,处理这件案件就较为简单,也会使甲与乙化干戈为玉帛,彼此真正放下这段恩怨。所以说,案件审理不只是简简单单的进行审判,还应该注重其实行和落实,更好的顺应民心,使老百姓心服口服。

在当下中国还有另一大问题就是,律师的费用过高,而公用的法制资源又比较困乏且发展不太平衡,在一个根本找不到或雇不起律师的地方,你如何抗辩?不可否认,人人都有逐利之心(当然也有一部分人比较淡泊名利),正是由于持与这种心理的人过多,才造成上面我说过的,城乡法制发展的不平衡,东西部法制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法制领域内发展的不平衡。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存在的这些问题,首先,我在想,在国家层面,国家应该大力去扶植农村地区,西部地区,法制弱势领域的法制发展;法律人应该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下,进行就业,但需要不忘初心;西部地区、农村地区政府,单位应提高对法律人的福利待遇,工资待遇,牢牢引进人才,实现地区法制迅猛发展。在当下中国,法制人才队伍得到了一定的壮大,农村基层司法制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农民的法律意识也得到的极大程度的提高,总之,一切都在往好的方面发展。

最后,探讨一下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这一话题。我们都知道,在美国,实行三权分立政策,立法,司法,行政三足鼎立。那司法独立和审判独立能否在我国适用呢?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我过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社会主义制度,有我们独有的优势,我们不能盲目的说审判独立和司法独立好,不能只看到其优势便就说司法独立与审判独立好,就说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制不好。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制,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所以说,当下我们的法律制度是历史的选择,是社会发展的选择,既然其存在那就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对于制度的发展应该一步一步来,不断创新,与时俱进。作者认为:重要的不是排斥这种行政管理事务,而是要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注意将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同法院的司法职能逐步制度化地分离开来。我比较赞同这种观点。及就是法制发展应该专门化,专业化。

对于本书,我就有如上见解,由于才疏学浅,没有读的很精细。
作者简介:
郭郭,西安在读法学生。爱好看书、电影、篮球、旅行、美食,希望和志同道合的朋友一起交流。
笔者上一篇专栏文章,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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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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