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正义是什么? ——读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义疏(二十二)卷五(正义)
第十一讲探究谁堪称正义之人,同时他可能以何种方式变成不义之人。探究的核心是区分通常的正义之事和政治正义,显明什么是政治正义。
【政治正义就是:自由人和公平之人,通过自足的存在而分享生活,公平或是就合比例性而言,或是就数字而言。】
“政治正义存在于生活共同体之中,这种共同体以属于人的生活之物的自足为指向。这就是城邦共同体,在其中可以找到充实人的生活的所有事物。这种政治正义存在于自由人而非奴隶之中,因为主人对奴隶的正义不是政治正义,而是主人的正义⋯⋯政治正义存在于公平之人中,也就是说,在自然秩序或城邦秩序上,其中一人并不会像儿子屈从于父亲那样屈从于另一人,在儿子和父亲之间,⋯⋯并不存在政治正义,而只有父亲的正义。这种政治正义,要么以合比例性为根据,也就是以符合分配正义的比例公平根据,要么以数字为根据,也就是以符合交换正义的数量公平为根据。”
政治正义将普遍意义上的正义所隐含的必然涉及政治共同体——对我们来说就是国家——这一内核显明了出来,它首先要求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这里的平等并非一些乌托邦或者独裁者制造的幻觉,即身份、地位、财产等的绝对平等;而是公民权利、生活保障、选择机会、法律地位这些东西的平等。理想的乌托邦描绘的有多美好,现实中的特权阶层就有多猖獗。这时候的平等就像穷人家挂在墙壁上的咸鱼画,没菜的日子看一眼,就着生活这碗糙米饭假装补充营养,看多了又怕齁了嗓子,而且不免会觉得恶心。
政治正义所要求的平等不如说主要针对的是在权力和金钱方面占据优势地位的人,因为他们掌握着更多的社会资源,更有可能僭越法律或者在分配、交换等领域加剧不平等。因此三权分立的设计也不能让美国的立国者们放心,他们将媒体视为权力制衡的第四股力量,就是希望最大限度的实现政治正义的公正与平等。这样的正义于是就会保证即使是演员、律师、商人也可能成为总统,每个公民的机会被赋予了最大限度的均等,他们只需要尽力发展自己。

【所以若非如此,人们彼此之间就不存在政治正义,而存在某种与政治正义类似的正义之事。因为正义之事的存在是相对于有法律的那些人而言的。法律存在于其中的人们当中有不义,处罚就是对正义之事和不义之事的判定。尽管法律存在于其中的人们有行不义之事之情形,但并非所有人都不义。这种行不义之事,就是多归于自己通常所谓善物,而少归于自己通常所谓坏事。】
主⼈的正义或⽗亲的正义,这是有条件的正义之事,因为它与政治正义有某种相似性,即都是与他人有某种关系。政治正义与前两者的区别是它只存在于自由人和公平之人之间,“那是因为既然政治正义是由法律所规定的,那么,政治正义必然存在于那些被给予法律的人们之间。”在主人与奴隶、父亲与儿子的关系中,前者均管束后者,法律并不颁给后者(在相对意义上),二者的关系并不平等。因此,只有在公民之间,才可能产生政治正义,前提是立法与司法拥有各自独立的地位,不会受到行政权或者某种特权的干涉或操控。

根据政治正义的定义可以延伸出三个推论:
第一,【因此,我们不容许人治,而容许理性的统治。因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如此行事的人,就成了僭主。但统治者是正义之事的守护者,如果他是正义之事的守护者,那么,他也是公平的守护者。】
人治的坏处,一方面是基于人自利的本性,他总是想要归于自己的善物较多而坏事较少,这就是不义,统治者的不义造就国家的灾难;另一方面,权力具有腐蚀人性的功能,让温和变成狂躁,节制变成纵欲,审慎的自信变成漫无边际的自负和狂妄。他时刻担心失去权力,因此看不到自己已经面目全非。人治的归宿更多是造就提比略、卡里古拉、克劳狄一世或尼禄这样的暴君,当然历史总是惊人的相似,现时代有,未来也许仍会有。
阿奎那总结说:“所以我们不允许由人来统治,也就是说,不允许由人的意愿和激情来统治,而允许由理性所颁布的人的法律来统治,或者允许按照理性行事的人来统治。因为如果统治者顺从人的激情,而如此行事,也就是说,获取善物多而获取恶事少,他就成了僭主,而这种人违背了统治者之职分。统治者本来是树立起来主持正义的人,若违背公平,他自己就会多攫取善物而少沾手坏事。”
用理性代替人治统治,含有理性会设计出权力制衡的框架的意思。但亚里士多德走得没有那么远,他仍寄希望于理性人的出现。单纯的人治走向僭主制这一变态政体,理性人则会成为政治正义的守护者。但我们知道,基于上面提到的两个人治的本质性缺陷,单个理性人的统治也不可能。权力必须被他者之权力制衡(例如司法、立法、行政权之间的关系),才能防止权力的滥用。只能有在某一方面具备最高地位的权力(例如最高法院是司法的最高权力机构),不能有在所有方面都至高无上的权力(例如总统的行政权要在议院的立法权和高院的司法权面前低头)。权力之间要像连环套一样互相牵制,最大限度防止任一领域的滥权——例如总统可以提名最高法院大法官,但无权过问法院的判决——如此才能保证不义不会降临到公民的身上。

第二,【因为如果他真是正义之人,看来他就不会为自己多获取什么。因为他不会多归于自己的通常所谓善物,如果他归于自己的事物不合乎比例,那么,他就是在为他人劳作。因此,人们说,他人之善就是正义⋯⋯】
这个依靠“理性统治”的统治者就是个贤人,也许接近柏拉图的“哲人王”。他的操劳不是为了自己的福祉,而是为了他人的福祉。因此,“统治者据以统治民众的合法正义,就是他人之善。”在追求“全体国民之幸福和善”的意义上,统治者方才获得了他的合法性来源。正如有人说,“哪里有自由,哪里就是我的祖国。”我们不能从僵化的爱国主义的角度批评这种说法,因为一个充满谎言、缺乏保障、不允许批评、不善待国民、不能提供公平发展机会的国家,就没有资格要求国民爱它。
第三,【所以就应当给予他奖赏,这就是荣誉和荣耀。那些不满足于荣耀和荣誉的统治者,就是僭主。】
“任何人都应当给予为其本人操劳之人以奖赏。因此,由于统治者为民众操劳,民众就应当给予其奖赏,这就是荣誉和荣耀,这是人们能够给予统治者的最大的善物。但如果有些统治者并不满足于这些奖赏,那他们就是不义之人,就是僭主。在民众所给予的这种善之上,好的统治者还期待神的奖赏。”亚里士多德说,对于秉持政治正义的统治者,荣誉是对他的最高奖赏。因为哲人在前面有关幸福的章节说过,德性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而荣誉正是对某种德性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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