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儒家和法家的制度思想缺陷》
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契约关系和血缘关系。由于血缘亲情的存在,家庭成员在履行合约义务和权力时往往以“爱”的形式表现出来。“爱”是情感的自然流露,是自发的不受强迫的,当儒家礼教把“孝”“贞”这些家庭成员因爱的需要而自觉流露的情感视为家庭成员中一方强加给另一方的义务时,爱就从家庭关系中被扭曲乃至抽离了,天然的亲情成了等级链条中一方可以强迫另一方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工具,而不是自然平等条件下发自内心的“爱”——亲情就成了维系等级关系的纽带。例如在中国历史上的等级关系中父权可以对弱势一方的行为根据自己的意志任意作出解释,当弱势一方不能接受来自强势一方的意志时,强势的一方于是可以以“不孝”的名义予以指责,也就是说孩子不再爱他了,从情感上对他予以否定,这使人无从辩驳。因为被指责的一方虽然不同意强势一方所说的,但他不能否定对父母的爱,于是感情和理智交织在一起使他陷入难以自拔的境地,没有人能逃脱这种来自伪善的形式道德的压力。这就是“以孝治天下”这一策略的威力。“孝”的本意是亲人之间天然情感的交流,但“治”的含义很显然是要将人的感情变成服务于目的手段,人的情感就被异化成了利益的纽带。儒家巧妙的利用血缘关系中的亲情将等级观念寄生在家庭关系中,使人们的情感不自觉的为等级关系服务。这样以“仁”“义”观念掩盖下的等级制度内部就建立起了牢不可破的联系,任何反抗都会因无法对自我进行否定而以失败告终。
还没人转发这篇日记